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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6:38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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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2001年11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者)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进行收费,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指定的服务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市场调节价由服务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八条 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的基础标准、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服务价格,由服务者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确定,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了解服务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服务者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价格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邀请服务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行业组织的代表及新闻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从事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的服务者,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持相关登记证书、资质证明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其他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者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监审制度。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服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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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157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一)市科技功臣奖授予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在公示之日起30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奖金为每人人民币0.5万元—2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15日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平凉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署发〔2002〕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有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人资格工作机构。
  资格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投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国资、国税、地税、工商、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管理。根据专业确定类别,根据综合评分确定组别。
  资格单位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资格预审会另行制定。资格预审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单位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上年底在本市备案的施工企业单位数量,确定预审投标资格的方式、方法,并在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前30日,在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网和有关政府公众媒体(以下简称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申请加入相对应类别和组别的名录。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数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施工企业不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无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材料;
  (六)企业申请前3年内的信贷信用、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资格预审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格预审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
  资格预审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前款所称综合评分,是指对申请人的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创优质工程情况、诚信行为、服务质量、纳税额、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综合评分标准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另行制定,报资格预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会召开全体会议,核准综合评分结果,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初选名录。
  初选名录应当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格预审会应当将其列入正式名录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已列入的,予以除名:
  (一)未进行招投标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四)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工资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
  (七)不依法纳税、缴费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八)被工商部门列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九)在申请资格预审名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法定及社会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对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积极参与投标;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合同;
  (四)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法分包;
  (五)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资格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当对其类别或组别作出相应调整。资格单位不同意调整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名录中的资格单位通过投标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资格单位的;
  (二)名录中符合相应条件的资格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满足项目资质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客观地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评价。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季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限额时,降低其所在组别,乃至从名录中清除。具体考核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一)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的;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三)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被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进行工程决算的。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预审会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清除,2年内取消其参加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五)施工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施工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节能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资格单位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按当年度申请人的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和递补的资格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参与预审投标人资格活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其他专业预审资格名录。增加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株洲市所辖各县(市)不另行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预审资格单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