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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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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5号



  《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13年8月30日



邢台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暴雪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管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 暴雪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一条 暴雪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 暴雪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大风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农田、草原防火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水上和高空游乐项目。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风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室外高空作业。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六条 大风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高速公路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管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加固。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第二十七条 大风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封闭大风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四十八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第二十九条 寒潮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第三十条 寒潮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寒潮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寒潮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第三十三条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第三十四条 大雾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大雾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第三十七条 高温橙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城管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五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第三十八条 高温红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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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2〕8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参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简化了申报审理、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环节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实验室。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省级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是促进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产业技术基础和创新源头的有效手段,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究等,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等。

  第四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形成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持续不断提供源头技术,增加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培育成国家级工程实验室打基础。

  第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六)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级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实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拟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请省级工程实验室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原则上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四)拟建设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五)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择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择优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主管部门可对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完成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并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级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级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六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追回省投资、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直至撤销省级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省安排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安排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他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授牌的工程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年的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级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工程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省级工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一、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三、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一: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2、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本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发展方向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省级工程实验室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4、省级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省级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4、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1、建设规模

   2、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

   4、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1、节能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

   2、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附件二:

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与完整性;仪器设备的调试、联机运转情况

  3、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运行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合作关系

  3、技术成果及应用

  七、近中期任务与目标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发展战略

  3、中远期发展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三:



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实验室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其他情况及相关建议


机械工业标准化“九五”发展纲要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九五”发展纲要
1996年12月25日,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和增强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贸易的有效途径,是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对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实现机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打好“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具有重要意义。
本纲要在总结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机械工业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新特点,按照机械工业启动振兴的要求,确定了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明确了发展的目标,提出了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机械工业“九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八五”标准化工作情况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紧紧围绕机械工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了“依法管理、健全体系、强化实施、力求实效”的标准化工作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推动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为“九五”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快,标准水平有所提高                    ,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坚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标准文本的采标率有了明显提高,国际标准的转化取得了新进展。在“八五”期间制定的5143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已有2211个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为43%。到1995年底,与机械工业对应的3056个ISO/IEC国际标准中,已有54%被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年间,机械工业标准取得了一大批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共341项。其中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获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58项,三等奖213项;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二等奖12项,三等奖18项,四等奖36项。这些成果的取得,标志着相当部分的机械工业标准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
2.依法调整和完善标准体系,成效显著
“八五”期间,依据《标准化法》对截止到1992年底前现行的16935个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按标准有效性划分,13455个标准继续有效,1341个标准不再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予以废止。2139个行业标准限1996年底有效,过期即行废止。按标准性质划分,346个标准被确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按标准级别划分,3236个确定为国家标准,12358个确定为行业标准(其中,971个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通过清理整顿,使机械工业标准体系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完成了5663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到1995年底,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数量已达17420个。其中,国家标准3566个,行业标准9191个,行业内部标准4663个,强制性标准451个,推荐性标准16969个。经过多年的努力,机械工业大体上完成了标准数量的积累任务,基本满足了组织生产和开展技术交流的需要。
3.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标准化技术力量进一步增强
五年来,机械工业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等7个适应改革需要、与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使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调整了行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对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本着面向企业、引入竞争、增强活力的原则,组建了全国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5个,部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个,对47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换届和调整。到1995年底,机械工业共成立了95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900多位专家和科技人员被聘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制定专业标准化发展计划、标准制修订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及在标准宣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标准化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部分企业以标准化为手段,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在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中采用了标准件、通用件及典型工艺,缩短了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周期,降低了成本,增强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企业通过制定、贯彻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能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企业标准,并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不断更新,使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水平始终处于高起点,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奠定了技术基础。
企业通过开展标准化工作,并注重与相关工作的联动和协同,有效地推动了全面质量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艺突破口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与设计工作的开展,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在产品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得到推广和应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尽管取得了可喜成绩和明显进步,但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机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1.产品标准适应能力较差
在现行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更新速度慢和标龄长的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标准的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市场潜在需求和技术交流与对外贸易的需要。经对12757个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析表明,标龄在10年以上的标准总数的15%,急需复审;部分产品标准技术水平偏低,市场适用性不强,未能发挥其参与竞争、改善管理的重要作用。
2.标准实施监督乏力
“八五”期间,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以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但政府对标准实施工作尚缺乏有效的推动手段,监督力度不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执行现行标准和降低标准水平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3.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支持条件差,加之部分行业、企业领导对标准化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标准化技术力量相对削弱,标准化管理工作呈现滑坡、职能不到位以及队伍青黄不接、人员素质下降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因此需要在“九五”期间着力解决。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大市场的日趋形成,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长,标准的国际化和统一化要求越来越广泛。机械工业先进制造技术和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形成,对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注入新的活力,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支撑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指导方针  “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从满足市场需求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需要出发,以“三大战役”为中心,继续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开展,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优化标准结构,提高标准水平,加快标准体系的调整,强化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健全机制;积极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机械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和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发展目标
1.大力推进标准的实施,形成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新格局。通过安全认证、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工作的开展,使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到2000年,列入《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执行的标准目录》中的744种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应达到75%以上。机械工业名牌产品、明星企业和技术进步示范企业的主导产品,在“九五”期间必须取得采标认可证书。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增强标准适应市场、满足需求的能力。到2000年,与机械工业对口的ISO/IEC国际标准中,除因气候、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因素确实不能采用的以外,都要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到2000年,90%以上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水平。机械工业名牌产品的企业标准都要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建立与机械工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适应、有效在服务于机械工业技术进步的行业标准化管理与工作机制,标准化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品竞争力中确实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为实现“九五”的发展目标,今后五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121”工程。即:围绕—个中心,抓好两个重点,加强—个基础。“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要紧紧围绕“三大战役”这一中心,按照“三大战役”的总体要求,抓好提高标准水平、强化标准实施两个重点,大力加强企业标准化这一基础,为振兴机械工业做出新的贡献。
(一)建立和健全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标准体系
“九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国际标准的转化工作,进一步优化标准的结构,调整标准的技术内容,全面提高标准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和市场适应性。
1.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
要继续坚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九五”计划,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应力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并争取逐步达到与ISO/IEC标准制定工作并行开展,保持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加强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新的保证措施,全面完成“九五”采标计划,实现采标的总体目标。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研究所要积极参加并组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注重对国际标准的研究、验证和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动态跟踪工作,争取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国际标准化工作信息系统,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翻译和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和质量,为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创造条件。
2.优化标准的结构
“九五”期间,要以优化标准结构为重点,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协调性。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增量上,要大力发展基础、通用、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现代制造技术和装备、综合自动化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等领域的标准;加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完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系列标准,改善薄弱环节。存量上,要从促进技术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出发,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好1990年以前批准发布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保证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和技术水平。
根据机械工业各专业科技发展的要求,重点抓好基础机械和基础件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数控机床、液压和密封件、轴承、低压电器和仪器仪表的标准水平。要围绕可靠性提高工程、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质量上台阶工程,抓好两项工程所涉及到的标准上水平工作。要配合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机械工业“九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实施,加强大型发电设备、输配电设备科工业自动化系统等重大机电产品所需标准的制定,组织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机电设备标准的制定。
3.提高标准的适应性
根据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求,加大标准内容的调整力度,切实保证使用和配套的要求,提高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对市场的适应性。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着眼于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采取“外向型”和“贸易型”的技术战略,跟踪市场的发展,适应市场的变化,为产品投入市场导向。在标准的技术内容方面,应以规定产品的使用性能、极限值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为主,突出接口尺寸、试验和检验方法等贸易性内容;要抓住体现产品使用性能的关键性指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技术细节,给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留有余地。要继续制定配套的试验标准,并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的需求,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积极推进机械工业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监督工作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九五”期间,机械工业在推进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监督方面要依法采取相应的举措。
1.强化监督,依法严格实缝强制件标准
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标准贯彻与实施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等工作的开展,全面推动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根据《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稳步推进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工作的开展。对机械工业部确定实施强制认定的产品,分期分批、有步骤地组织认定。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目录,组织和督促本地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适时申请认定,做好对申请认定的生产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要对产品设计、制造和营销活动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依据认定产品目录和检验工作计划,做好强制性标准认定的技术审查、检验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2.加强引导,积汲采用推荐性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提高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觉性,鼓励企业按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服务。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要认真推动产品采标认可工作的开展,促进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都能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3.做好服务,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的业务建设。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为基层和其余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在组织开展产品实施强制行标准认定和采标认可等工作中,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为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企业标准化是机械工业企业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推行科学管理的技术基础。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对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要根据市场、用户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技术标准,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用户要求、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产品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更新,保持企业标准的先进行和适应性,提高企业参与显现市场的竞争力和潜在市场的应变力。
标准化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柱,是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可靠保证。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要为组织结构优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要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实施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推行相结合,使标准化工作真正成为实施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推行相结合,使标准化工作真正成为实施企业经营目标和参与国内外竞争、创名牌的有力手段。
2.形成实施标准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机械工业强制行标准和企业确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在企业有关经济技术合同、协议中承诺采用的其他标准,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营销和技术引进工作中,通过对执行强制性标准自贯自查活动的开展,逐步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许可证发放、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开展,提高贯彻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觉性,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3.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提高工效和实现经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手段。因此,企业要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不断扩展企业标准化的功能和工作领域。企业标准化要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加强系统集成,形成有效联动,保证标准制定和贯彻实施卓有成效,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要强化产品开发和设计标准化,努力提高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标准化程度,为缩短产品开发周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服务。在保证产品使用性能和质量的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和通用件,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零部件的自制率。在产品开发中,要充分应用系列化、模块化方法和技术,为实现产品按零部件组织批量生产和协作生产创造条件,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主机厂与零部件专业厂之间,要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加强协作,规范供求。
标准化是计算机技术在机械工业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在“九五”期间,机械工业创名牌产品的企业、明星企业和技术进步示范企业,要加强计算机技术推广中的标准化工作。要建立企业的信息编码系统,以及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典型工艺设备等各类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形成网络。

四、工作措施
1.注重研究,促进发展
围绕机械工业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和开展“三大战役”中的标准化问题,瞄准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前沿,积极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标准化的思路和方法,加大对方针政策的投入强度。
注重调查研究和发展预测工作,重点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系统发展战略和重要的通用行基础标准应用与发展趋势,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对策与工作方法研究,开展重大产品的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的预研。进步建立和完善机械工业标准化规章和管理体系,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促进标准化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2.强化手段,保证服务
要适应国民经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要求,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速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现代化,并逐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制修订进度,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
“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信息工作要初步实现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服务手段,加强标准的出版和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要补充必要的现代化手段,形成信息的网络化;要进一步缩短标准的出版发行周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全行业服务。
3.重点扶持,双向推进
标准化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国家和行业要在“九五”期间确实保证和加大有效的投入,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机械工业标准化发展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和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标准化工作的最大投入者。
在标准立项方面,要继续坚持以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与补充计划相结合、国家和行业重点支持与企业集资双向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项目,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要重点保证质量上台阶工程、强制性标准认定、安全认证、采标认可等工作所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组织安排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出口产品和为贯彻机械工业产业政策,适应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所需的标准项目。
对关系到机械工业标准化整体发展的研究项目,以及影响机械工业整体竞争能力和产品质量提高的共性基础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国家和行业要优先安排,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对关系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竞争性技术标准项目,其主要起草单位的选定要引入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财、物的支持,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集资机制。
4.充实队伍,提高素质
“九五”期间,要充分重视专长职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人材的培育,切实加强行业和企业标准化队伍的建设。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提高行业和企业标准化人员素质、加速标准化人才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吸纳更多的具有设计、生产、科研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新技术专业人员充实标准化队伍或直接参与有关标准化工作,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一支精干的标准化技术队伍。
要发扬敬业和奉献精神,建立和不断完善对标准化人员的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者,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组织标准化一作骨干参加技术培训、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综合判断能力等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