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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1:06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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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11]第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近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和国内成品油消费进入旺季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出现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设油罐和加油机非法加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合理加价、加油站搭售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为确保国内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完成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制订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目前,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要求,完成了规划的审议发布工作。但仍有个别地区,由于地方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工作尚未完成,影响了规划的整体进度。规划尚未发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抓紧推进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审议与发布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网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加油站和配送网络布局规划,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对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加油站点(橇装站),要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坚决予以取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网点和流动加油车,保证成品油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个别地区加油站为完成非油品销售指标,在加油时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非油品业务健康发展,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四、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管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价格、不执行批零差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在汽油中私自混配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标号汽油销售等行为,依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国有石油公司要切实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油品与非油品业务的统筹管理。要尽快采取措施,督导检查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落实社会责任。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贯彻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严禁价外加价(收费)、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加油站点的油品供应保障工作;要尽快检查纠正所属加油站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的行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探索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其方便消费、便民利民的作用。

  五、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

  近期,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成品油市场进入传统的消费旺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建立重点成品油企业联系制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要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避免重点加油站(点)出现断档脱销状况。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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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7〕12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构筑市级融资平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汇川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两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核准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汇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委托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两城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两城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转让等管理工作;两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后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第四条 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和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具体按《遵义市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实施。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并根据土地具体情况编制。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出让的,须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职能不变)。

第八条 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遵市办发[1998]16号和遵市办发[1998]21号文件明确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范围内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余两城区土地,按属地原则,由两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两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



第三章 地价和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实行城区地价管理制度。两城区基准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应定期调整。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价评估结果备案职责划分与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偿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办理、违规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两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建议,决定将该条例第十四条“除北江大堤外,其他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