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湘战略的意见》(湘政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2家。若条件不成熟,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单位收取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研究决定获奖单位名单,并负责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专家组;
(四)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介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九)监督获奖单位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指导获奖单位正确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供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熟悉企业质量管理;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97)》,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近3年内无劳资纠纷,劳资关系和谐,及时足额为单位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企业经济效益好,年销售(营业)收入及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如当年所有申请单位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张家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单位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至3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单位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单位候选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单位初选对象。
(六)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单位名单。
(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单位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在包装物或宣传介质上进行宣传的,应将市长质量奖及获奖年份同时注明。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认真总结和宣传其质量管理好的做法和经验,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流。同时,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六)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4]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推进电子政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厅、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六、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大型项目及其他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各地区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州(市、地)、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结果、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向省政府说明。
十九、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及时跟踪并定期反馈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深入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规范性文件经讨论通过的,应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改革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二十七、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八、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作出计划,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二十九、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决议和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向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会议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四十二、省长、副省长按照分工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协调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省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需确定的事项,根据省长或副省长授权由召集人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时,须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决定,重要事项应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三、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省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省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四、省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州、地、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进行部门间的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六、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
四十七、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省长外出时由代为主持工作的副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根据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九、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的文件或者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五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省长或副省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二、除中央和省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长、副省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五十三、省长、副省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土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省台办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商省新闻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审定。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商省新闻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四、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省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国务院之前,应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馆同意。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省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八、省长、副省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九、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一、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宁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省长同意。
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宁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十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