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法亮证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产卷烟、雪茄烟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外国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集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1000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暂住一年以上);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二)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通知申办人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经办人应当告知申办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
为加强供电所行风建设,提高供电所服务水平,明确供电所规范服务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文明整洁的工作场所
1.供电所要有明显的名称标志,所内服务场所和工作处所标示齐全。
2.所内划定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建立卫生责任制。
3.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杂物,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室内办公设施摆放整齐,各种资料编序保存,工具、备品入库保管并做到整齐有序、便于取用。
5.为接待客户配置的座椅、饮水器具等要有固定的位置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条 倡导文明礼貌的服务行为
1.工作人员着装整洁。
2.接待客户要礼貌热情,语言、举止文明,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3.上门为客户服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出示证件,尊重客户的风俗和习惯。
4.遵守劳动纪律,禁止酒后工作。
第三条 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1.接待客户的场所实悬挂电价及务项收费的标准和原电力部颁发的“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等。
2.应向客户公开业扩报装流程、办理用电的程序等。
3.备有电力法规、办理用电业务须知、用电服务指南、安全用电等资料供客户查询。
4.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客户用电住处查询系统。
第四条 加强电费管理、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1.县供电企业要统一制定方便客户、利用管理的电费收缴制度,对供电所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严禁供电所截留、挪用电费。
2.电费票据应统一印制并推行微机开票,票据内容应明确反映出电量、电价、电费。
3.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杜绝电费收缴中的“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和搭车收费的现象。
4.做到电量、电价、电费公开并按村或台区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率达到100%。
第五条 建立事故抢修制度
1.要有完善的事故抢修措施,设有专人值班,有条件的要设立报修电话。
2.接到故障报告,抢修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在符合有关规程的情况下,一般事故处理不超过24小时。
3.对危及人身或主设备安全的隐患、故障和事故,应立即组织检修、处理。
4.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地震、火灾、风雾灾害等要有处置预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5.对供电线路、配电台区等要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所辖区内的供电可靠性指标。
6.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客户;事故检修停电,要及时通知客户;突发性故障停电,客户查询时应做好耐心解释。
第六条 推选供电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实行供电社会服务承诺制,强化行风建设工作。
2.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标准,并做到切实可行、有诺必践。
3.承诺的内容要不断充实,把供电社会服务承诺同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县供电企业要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立举报箱,在村或配电台区明显标示。
2.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行风建设座谈会。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评议行风。建立客户接待制度和走访客户制度。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对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投诉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处理,并将受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 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1.加强对供电所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2.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实行上网培训、定期培训、全员培训等。
第九条 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供电所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有条件的地主,逐步推行远程抄表、抄表器抄表等先进方法,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
3.对设备台账、客户档案,电能计量表计的轮校等实施动态管理,对负荷的需求与预测、线损的分析与管理等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 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1.设立咨询台、所长接待日等,方便客户查询,解答客户用电报时、电价电费等问题。
2.根据用电的特点,利用集日、节日等集中宣传安全用电、依法用电、节约用电的常识。通过电视台、广播台、学校等加强宣传,提高用电的安全水平。
3.主动上门为烈军属、残疾人和孤寡老人服务,为其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