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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7:18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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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人事部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83号)下发以来,各地均能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并进行了有关考试纪律教育和思想动员,考务组织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规定要求。但近来也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个别人私下设计作弊方法、推销(或收集)考试试题、多方打探消息、与人事考试部门拉关系等,这些不良现象和苗头严重影响了资格考试的正常、健康开展,破坏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为了确保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公正、公平、严肃,现将考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要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是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本次考试主要目的是确认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并为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做准备。税务系统是执法部门,税务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采取作弊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对税务公务员身份的亵渎。仅此行为本身就使之失去了执法资格,甚至公务员身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向参考人员做好宣传和鼓励工作,讲明利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预防考务及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人考中心函[200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宣布成绩无效并视情节对当事人或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继续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本次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也可报告总局执法资格领导小组,值班电话为:(010)63417606、63417674。

  有关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访问总局内部办公网(网址是:http://130.9.1.116 无密码进入主页后点击教育培训频道—最新消息栏目或“执法资格考试”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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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关于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关于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管理局 市民防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与需求预测;

  (二)地下空间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

  (三)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四)不适宜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仅限于地下停车位、公共通道,可采用租赁方式确定。

  第七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以租赁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已约定可租赁地下空间进行开发的,经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地下空间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并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编号在片区宗地的地号后加注“(B)”作为标识。凡属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时应单独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批地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

  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根据各自建筑面积按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地下连通工程符合规划的,可按项目单独办理产权。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免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协议方式及租赁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租金按政府制定地价标准计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政府有关地价管理规定确定起始价。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地下停车位(库)使用年限可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十五条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章名】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