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3:35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


郑州机场口岸系内陆新开口岸,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为使我省口岸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现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口岸办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21号文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全省口岸工作,各有关单位对省政府口岸办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二、口岸各单位要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热情为入出境旅客提供方便,共同把郑州机场建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
三、口岸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千方百计保证国际航班(直航包机)正点运营,自觉维护空港信誉。凡因故临时取消航班须报经省政府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消航班,要追究责任。
四、口岸各联检单位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本场起飞前两个小时内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五、入出境飞机到港前一小时二十分钟,由民航运输部门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通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机场时刻、机组和旅客人数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六、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速度。
七、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尽量减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每单位一人)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部门许可,不准上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登机清舱查验,除检疫人员外,在机上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在联
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八、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飞机下客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九、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它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十、以卫生检疫部门为主,动植物检疫部门协助,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十一、对出境飞机,一般在起飞前二十分钟停止办理最后一道检查手续。若遇手续不符有碍航班正点时,联检组长应及时通知民航局值班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十二、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公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联检人员清舱查检合格后,由联检组长通知民舱运输部门可上客和装行李。上客和装行李时间由民航运输部门决定。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
完毕,由民航运输部门征得联检组长同意后,方可起飞。
十三、入出境行李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十四、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鉴定工作,一般进口商品(进口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在海关验放之后,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后
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十五、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运输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
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十六、民航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
包装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七、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疫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
,以及进口食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十八、在国际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和旅客遗弃的物品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边防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其它联检单位
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交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联检厅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十九、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去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凭单位着装和统一规定的证件;其他人员凭统一规定的证件。机场控制区各类证件统一由民航局制发。
二十、国际航班、各种包机的安全监护巡逻和敬戒工作,自飞机轴心线三十米以内的范围由边防部门负责,三十米以外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专机由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一、国际联检厅内从边防检查台至登机口的隔离敬戒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检查。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二十二、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边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边防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
二十三、符合礼遇或海关免验条件的宾客,可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出隔离区。入出境手续可由迎送人员事先与联检单位联系,届时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效介绍信代为办理。
二十四、联检厅内的总体布局和查验流程以及各种指示牌、单位名牌、宣传栏、广告牌,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统一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或增减。
二十五、联检候机楼内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由机场的经营单位免费提供。
二十六、郑州卫生检疫所在口岸的工作范围是:为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为入境、出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二十七、国际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意等原因在郑州机场停降时,郑州民航局应及时通知各联检单位和省政府口岸办,各单位接通后应及时到场。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检查,由边防和海关对飞机实施监管,交目的地口岸检查;如旅客需下机进入隔离
厅休息时,应经联检单位登机检查许可后,方能让旅客下机,在隔离厅内由卫生检疫和边防部门办理检疫、检验手续,由民航通知目的地口岸两部门不再检查;如旅客需前往宾馆、饭店住宿时,由联检单位共同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二十八、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九、根据省政府豫政文〔1991〕42号文中关于同意设立河南省口岸管理基金的精神,省政府口岸办从包机盈利中提取适当费用,统一管理,用于口岸工作,以口岸养口岸。
三十、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口岸办负责解释。




1991年4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1)1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出口加工区)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试点,是海关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口加工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设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在出口加工区设立的行政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条 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各类行政事务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事务,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四条 项目审批管理
(一)外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审批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非限制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合同、章程的变更;
2.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3.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二)内资项目管理:管委会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进入出口加工区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除房地产开发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管委会受市外经贸委委托,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一)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及合同的变更。
(三)审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根据登记审批权限委托顺义区分局按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市工商局委托顺义区分局依法对区内各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代码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生产产品执行标准的备案登记和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由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八条 出口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顺义区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审定后,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委委托顺义区规划局管理。
第十条 除市人民政府投资和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基本建设开工手续的审核工作由市建委委托顺义区建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出口加工区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由顺义区环保局负责,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出口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项,由管委会报顺义区环保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由顺义区环保局按规定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入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 X Days After 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 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 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委托我行办理托收时应填制出口托收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汇票、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一并送交我行。托收申请书须列明以下主要项目:
一、出票人、付款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交单条件:即期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
三、票款收妥的汇付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四、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或单据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货到后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仓储或保险;
五、付款交单方式项下是否允许付款人按比例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六、付款人如果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报通知托收行便可;
七、付款人逾期付款是否加收罚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
八、对方一切费用及银行手续费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可否放弃;
九、提交单据种类及分数。
第六条 经办人审查托收申请书与单据,登记编号,审查申请书所载条款是否明确、项目是否齐全、单单之间是否一致,必要时须由出口企业提示成交证件或商业合同。
第七条 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我行据以编制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交委托人作回单。

第三章 选择代理行
第八条 按照我行运用代理行的原则,妥善地选定代理行,委托与我行关系密切、资信较好的代理行办理。同时为缩短收汇时间,应选择最佳汇路,尽量利用帐户行和快捷的通讯工具收帐。

第四章 缮制托收委托书
第九条 接到出口企业送来的托收申请书和出口单据后,应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审单及缮打托收委托书,缮制托收委托书时须列明以下内容:
一、出口托收OC号码;
二、托收日期;
三、代收银行全称;
四、委托人及付款人的全称;
五、汇票金额及付款期限;
六、所附商业单据的种类、份数及寄送方法;
七、交单条件以及收妥货款后如何记帐等。
第十条 填制托收委托书时应注意:委托书内容必须正确清楚,交单条件和付款指示必须明确,应与托收申请书内容严格一致。
第十一条 托收委托书经复核无误后,分正、副本两次寄往代收行。

第五章 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将托收申请书及托收委托书副本留底存卷保管,建立托收档案登记制度,按代理行、币种,逐笔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托收编号、委托人名称、金额、交单方式、预计收汇日期、实际收回日期等。
第十三条 托收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第六章 催收、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按期催收考核。对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的正常收汇时间,都要逐笔进行估算,在托收登记簿上登记预计收汇日期。凡逾期10天未收妥,代收行亦无反馈信息者,应向代收行发电查询催收。对逾期1个月以上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核查是否收到代收行的回单及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对代收行寄至的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应专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日期寄交代收行收款。

第七章 对拒付和结汇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收到代收行或进口商来函来电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托收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由其自行处理。如需变更托收条件或需银行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交涉的,我行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十七条 银行在接到收妥货款的通知后,核对密押或印鉴相符后,收入委托人帐户,同时按照收费标准计收手续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八条 在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我行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审单寄单的核算和收妥结汇的核算。
第十九条 出口托收有关单据寄往国外银行委托收款时,应按托收金额通过下列会计分录进行核算:
借: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第二十条 委托行在收到国外代收行于收妥货款后寄来的已贷记或授权借记通知书时,对出口公司办理结汇。基本核算分录如下:
借: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贷: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外币)
借:存放国外同业--代收行(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外汇买价折人民币)
贷:营业收入--其他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出口企业(人民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