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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15:37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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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10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负责、有效处置;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1)肺鼠疫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石家庄警备区、武警石家庄市支队等。指挥部主要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特大或重大鼠疫疫情发生时,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市交通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疫区猪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市粮食局:负责疫区米、面、食用油的应急供应工作。市供销社:负责疫区食盐的应急供应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疫区蔬菜的应急供应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市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履家医学观察。(6)交通卫生检疫: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监测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市卫生局成立市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传染病防控组)。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改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4.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任务:(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4.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具体任务:(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4.3 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市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3.2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Ⅰ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Ⅱ级预警(橙色):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黄色):一般鼠疫疫情;Ⅳ级预警(蓝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①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②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③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④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辖区;⑤毗邻县(市)、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5.2.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5.2.3 必要时,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5.2.4 疫情处理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3.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3.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4.2 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 毗邻县(市)、区的应急反应发生鼠疫疫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县(市)、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鼠疫疫情应急反应等级依照鼠疫疫情分级对应确认。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根据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等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等级的建议并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反应。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卫生部报告。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制订市、县两级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8.1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和补充意见。

8.2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10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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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成人办[2001]3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国家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6]3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试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资产处置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117号令)、《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九府厅字〔2005〕106号)文件授权监管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条 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股权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等。
(一)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
(二)资产有偿转让: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包括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单项转让。
(三)资产报损:国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
(四)资产报废:经具有资质资格的技术部门鉴定或符合有关规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须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
第四条 申报资产处置程序
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市国企改革推进领导小组审核报政府批准;其他资产处置由占有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并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根据不同处置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明等材料。
(一)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资产有偿转让。
(1)企业出售国有产权有关决议及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2)国有产权转让和收益处分方案;
(3)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4)购买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或买卖双方意向书。
(三)资产报损: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四)资产报废: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第五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同意有偿转让的资产,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为基数,确定转让底价,低于评估价90%的资产转让,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同意报损、报废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或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开处理。凡有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做废旧资产处理,防止重新流入市场。对经过维修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通过资产评估出售或调剂再利用。
第六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鉴于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办理:
1、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因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无偿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资产处置申报表”等文件调整相关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