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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4:31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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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证券及期货人员资格有关的安排》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03年12月3日签署)



1. 前言



内地与香港在今年六月二+九日所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称“《安排》”)中,就证券业而言的其中一项承诺是“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为了确保协议承诺能如期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落实承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谈,形成本安排。目的是根据《安排》的承诺为两地专业人员提供一个申请从业及执业资格或牌照的简化程序,并不影响他们按现有正常途径向监管机构作出申请。



2. 专业人员的定义



Ø 内地专业人员- 指拥有有效的内地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Ø 香港专业人员- 指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 协议详情



3.1 主要协议



就落实《安排》的承诺,两会协议如下:



Ø 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的香港专业人员,可获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从业资格



经此途径取得从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如持有香港负责人员牌照,认可作为内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历要求,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将等同取得内地一般的从业资格



Ø 内地专业人员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行业资格



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拥有内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负责人员的行业资格,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所有准备经上述途径取得资格的人员,应按内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申请,各负责审批的机构,可因应情况对个别要求作出宽免或免试安排。其所取得的从业或行业资格,仍须受以下第4部份两地资格对照的规限。如申请执业资格或牌照,该人员仍需符合其它取得资格或牌照的要求,例如该人员的经历须与所申请的执业资格或牌照相关,到香港申请牌照的内地专业人员须通过香港的相关法规考试等。各负责审批资格或牌照的监管机构,可因应特殊情况作出宽免。



3.2 其它协议



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执业资格时,申请人:



Ø 持有在香港取得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大学学历可被视作已符合内地对大学学历的要求



Ø 在香港累积的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市场经验可被视作等同内地相关的工作经历



3.3 考试方面的安排



法规考试及培训的合作安排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进行商议和落实。



4. 两地资格对照



根据两地从业人员可经营的受规管活动,就《安排》的承诺订出以下的对照: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香港旧制度下的牌照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商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商品交易商

期货执业资格(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顾问

证券执业资格(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两地的专业人员于内地或香港申请执业资格或牌照时,只会根据上表的对照被视作已拥有与其目前资格相对应的从业或行业资格。



5. 审核资格安排



5.1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安排》中的待遇以取得从业资格时,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一份其最近三年内所持有牌照类别的清单及一份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1]的复印件。两行业协会可定期向香港证监会确认申请人所提供有关牌照的资料是否正确。如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并已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行业协会将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对申请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的资格有异议时,应按《安排》附件五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5.2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一般执业资格



在根据《安排》的承诺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香港专业人员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向两行业协会申请一般执业资格。申请人须书面授权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向香港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中国证监会及行业协会(须经中国证监会)可定期向香港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如申请人符合有关执业的其它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行业协会将会向申请人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一般执业资格,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资格的人员。如未能符合申请执业的其它规定,可按内地有关程序处理。



5.3 内地专业人员到香港申请牌照



内地专业人员经《安排》提供的途径到香港申请牌照时,须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其当时拥有的执业资格的清单。申请人须书面授权香港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查询其遵守法规的纪录。香港证监会收到申请后,将自行从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互联网站确认申请人的执业资格(如有关资料并不是对公众开放,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将会向香港证监会开放有关资料库),并经电邮向中国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如申请人符合有关申请牌照的其它规定,香港证监会将会向其发出牌照,并通过其互联网站上持牌人公众纪录册提供获发牌照的人员资料。如未能符合申请牌照的其它规定,可按香港有关程序处理。



6. 监管合作



6.1 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名单



两地证监会可定期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名单的变更,以方便双方对有关人员的管理。由于名单并不涉及敏感资料,香港证监会可直接与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进行交换资料。



6.2 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所涉及的违规个案



由于违规个案(特别是正在处理的个案)涉及敏感资料,有关通报只可在两地证监会之间进行。两地证监会可定期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所涉及的违规个案,如有需要,亦可就个别个案即时作出通报。



6.3 定期会议



两地证监会目前已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举行定期会议,有关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的监管及通报重大违规个案,可加入该会议议程,以便定期检讨有关安排及成效。





7. 违规及调查



7.1 违规的处理



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的人员如在异地执业时涉及违规行为,当地证监会可就个案采取纪律行动,并应将有关行动通报另一方的证监会。在收到有关资料后,获通报的一方可将有关资料纪录存档,并根据所在地的法律及法规决定是否能够或需要采取相应的纪律行动。如决定采取行动,亦须将行动的资料向另一方通报。



7.2 违规的调查



如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的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其所在地的证监会可向另一方的证监会要求就调查提供协助。有关协助的请求,可按已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提出。



8、其它



如内地或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有改变,有关安排可再作出相应调整。





签署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庄心一 张灼华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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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指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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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做好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建立科技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听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下同),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厅科技行政许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第一条 各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局)在明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应赴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第三条 法律、法规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未作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经厅长批准。同时制发《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提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
第四条 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报分管厅长或厅长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或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可报送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审查时,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纠正:
(一)擅自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
(二)对科技行政许可作出规定时超出上位法设定的科技行政许可的范围的;
(三)规定了超出上位法设定科技行政许可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设定科技行政许可的,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告知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在实施前做好新设行政许可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六条 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发制《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随附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浙江省科技网(www.zj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七日前以电话或当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涉及公共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方式进行。代表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由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商有关处(室、局),提出听证主持建议人,报厅长确定。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进行。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明确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并告知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等。
第十三条 厅机关监察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对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的投诉和举报。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配合监察工作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厅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需要撤消或注销行政许可时,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处(室、局)应当提交书面监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四、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会同相关处(室、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厅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厅机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厅机关提供科技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科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厅业务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厅机关实施科技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延长科技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25_00000000.doc
【附件下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7/node564/userobject11ai7532/475741140_00000001.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财务函〔2011〕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函〔2011〕69号),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人口委决定开展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 桂熠

  联系电话:62030614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2011〕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2011年上半年集中开展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力度,完善管理规定,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国有资产在各事业单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二)具体任务。
1.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按照中央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合理配置资产。
3.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现账账、账实相符。
4.规范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审批制度。
5.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1年4月10日前)。
研究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召开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动员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培训讲解《实施细则》。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20日前)。
各单位应对照《实施细则》,从建章立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四方面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纠正。对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自行整改,超过权限的须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检查纠正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包括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事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的重点是:
1.建章立制:国有资产制度办法制定情况;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资产配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程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审批手续;资产采购情况;新增资产入库手续。
3.资产使用:内部资产管理流程;账卡建立情况;领用交还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情况及所得收入管理情况。
4.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审批;资产处置的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检查中如发现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或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总结阶段(2011年6月25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提出表扬,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三、组织机构
成立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安
副组长:薛启谊 杨云凯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张曰松 任健 唐燕
成员:王锐 郭弘涛 黄贵平 徐永昌 杜黎 桂熠 辛锋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做好工作总结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和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本单位职责实现的重要性、现阶段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放松国有资产管理后果的严重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落实方案,成立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将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明确到人,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真抓实干,深入开展。
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资产的清理盘点,避免以账对账、以账对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历史挂账力争依据有关原始凭证加以处理;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真正去除轻存量重增量的管理弊病,建立完整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含专项治理报告书及资产报表)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桂 熠 620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