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8:45:31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分为国家库和地方库。

国家库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立部门)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确定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 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一条 设立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 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局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苏粮产〔2007〕5号


各市、县粮食局、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局、省安监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粮食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粮食 安全 责任制 通知

抄送:中储粮江苏分公司,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粮食行业

(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安全生产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江苏粮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粮食购销企业、米厂、面粉厂、油厂以及粮食行业内宾馆、饭店等(下称:涉粮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涉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涉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抢救,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支持、督促下级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辖区内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令、条例、法律和法规,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三)根据国家粮食局及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促本行业认真落实。
  (四)研究部署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重大节日、署、汛期、安全周、安全月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五)督促本行业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督促检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责令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六)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对突发重、特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组织交流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加大宣传力度、加深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机构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令、条例、法律和法规,落实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制定本行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实行“行业管理”,定期检查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问题。协同处理本行业因工伤亡事故,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预防伤亡事故、职业性危害的措施,提高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文明程度,增强本行业安全生产防范能力。

(四)督促本行业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跟综,并协调处理本行业重大安全事项。

(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交流劳动保护先进经验。

(六)会同安监、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对有关单位的考核,及时做好总结评比工作。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部门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依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做到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及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七)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涉粮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考核: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通报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等,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粮食行业管理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粮食局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陈建刚


  ★陈建刚律师(13381367825)以案说法:
  想要分析在什么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必须先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建刚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纪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
做个好人,做个好律师,做个基督徒。(www.lvshionline.com)

盈科律师事务所 陈建刚律师:
咨询电话:010-571•96•571 ;13381367825
事务所网址:www.lvshionline.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科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