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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9:49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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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近几年来,我部针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事故多发领域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结合起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为贯穿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并加快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修订。要把专项整治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具体隐患的整治。要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围绕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为整治重点,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整治力度。

  对于建筑施工,重点是加强对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等专项整治。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对于城市燃气,要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继续整顿城市燃气市场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运输、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加大清理占压燃气管道的力度,强化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企业以及使用10年以上的燃气管网要进行安全评估,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对于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施工中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重点对隧道、坑道、防护墙、围堰、支架、起重设备、通风设施及车辆、信号系统、电力监控、防灾报警、消防、环控通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同时,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建设部将向全国通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重在实效的专项整治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保证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保证能力是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治本之策。建设部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各地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加大宣贯力度。加强对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要结合2003年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审核工作。

  要把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替代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的状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问题严重的,加重处罚。

  四、加强基础工作,努力扭转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的局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一要根据建设规模和本地区实际,调整、增加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数量,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并在经费和工作条件上充分保证。同时,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二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尤其对新进场、转岗及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加强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其遵章守纪的意识和能力。各地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设施,对安全设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认真进行整治。四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用科技手段和先进装备保证安全生产。

  当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十分薄弱,职工素质普遍较差,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加强对这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要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坚决堵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途径。二要督促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要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

  五、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研究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保险对事故预防的作用,加大推行力度,将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名作业人员和民工,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的优劣,实行浮动保费的市场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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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00二〗十七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5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当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自治区重点建设,切实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计划安排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进行监督。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视察。

  九、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5年计划和长远规划需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30日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材料,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拉萨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现将对电力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电力机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