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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4:15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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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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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的几项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0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调动直属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卫生事业搞活,现对扩大直属单位财务、基建、物资自主权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教经费和学校基金的使用
根据教育部初步意见,从1985年开始,由现在的基数加发展的经费分配办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经费的分配办法。学校基金的使用,原则上60%用于学校建设,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学校基金比较少的单位,40%不够发放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时,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以达到当地规定的奖金额度为限。
二、其他全额单位预算外收入(纯收入)的使用,可参照学校基金分配比例执行。
三、关于医院的经费管理
对医院的经费补助,除大修、大购外,实行定额包干,由医院支配,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结余原则上6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40%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医院的科研成果转让、进修生培训、招待所收入,可暂列其他收入。
四、关于外事经费
1.凡属自费、自费公派、校际交流和国外各类基金提供的资金,以及符合我部(84)卫计字第141号文件中第一、二项规定的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获得国外资助或奖学金,均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2.除由我部牵头派出的团、组及为执行政府协议由我部下达的接待和出国任务外,其它一切外事往来和涉外费用均由各直属单位在部核定下达的限额(包括外汇额度)内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间编报财务计划和季度、年度财务支出报表。
3.属于教育、经贸和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等部门的外事财务工作,按上述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自创外汇的使用,可由单位指定一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根据单位领导审批的申请计划表加盖计财司印章后转送中国银行,单位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六、进口一般化学试剂均由各单位径向上海化学试剂采购供应站提报申请计划,办理订购手续,同时将品种数及总金额抄送卫生部。
七、凡进口二万美元以下的单台件设备,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单位的经费情况,自行负责审批申请进口计划;卫生部仅作汇总工作,向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如单位所报的需用外汇计划已超过国家下达的外汇额度(包括订货中的超汇部分),仍转请单位自行核减。对2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要考虑本单位支付国外进口设备经费情况,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审批工作。
八、关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对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规定应由财政部审批的三种商品,即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在京各单位购买时,应报卫生部审核后转报财政部审批。对全国控办规定应由卫生部审批的十一种商品,即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像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下放直属单位,由单位领导自行审批,卫生部履行全国控办规定的手续。各单位在审批时,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有利生产、科研、教学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适当放宽。各单位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卫生部负责检查监督。
九、关于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
对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普通职工住宅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权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查,卫生部只审批设计任务书并按设计任务书的估算进行投资包干。
对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试点实行初步设计概算或设计任务书估算的投资包干。按设计任务书估算进行包干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下放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十、关于零星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在京部属单位从1985年起改为年初下达零星基建面积指标,具体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后由部办理盖章手续。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及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设立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直接投资;

(三)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入。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第三章引导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根据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以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创业投资最活跃,投融资服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第八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九条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

第十条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险保值操作。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市滨海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委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理事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两部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关于合资合作商业基金的投资及管理方案等。

第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具体设立方式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业基金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商业基金方案,报送决策咨询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决策咨询委员会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商业基金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机构,负责对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基金。

第八章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

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