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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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豆制品、酱腌菜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豆制品、酱腌菜,包括大豆、小麦蛋白类制品、淀粉类制品和酱腌菜等,其品种详见“豆制品、酱腌菜品种分类表”。
第三条 豆制品、酱腌菜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产所用原料使用前必须筛选干净。腌制的盐水须经溶解沉淀去杂质后使用。
第四条 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管道、容器、用具、包装材料及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经常保持清洁。生产管道、容器、用具如豆腐屉、豆包布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接触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检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
第五条 成品贮存应有防腐措施,逐步做到低温冷藏,运输应严密遮盖,逐步做到专车密闭送货。
第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单位应设有防蝇防尘的专用间或专用设施。售货时应货款分开,严禁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三号)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7月27日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
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
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五条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六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
第七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第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
第九条 对损毁城市标志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