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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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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4〕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9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服务型可问责的法治政府为目标,逐步形成完善的政府工作规范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履行政府职能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十条 决策的内容。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重大事项;
(二)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
(三)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调度安排;
(四)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五)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六)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社会事务管理;
(七)需要集体审批和减免的事项;
(八)市本级机构的设立、撤并与职能调整;
(九)重要奖惩事项;
(十)地方性法规案和市政府规章;
(十一)其他事关全局、影响深刻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决策的依据。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决策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方式包括:
(一)市长针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倾向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副市长针对分管工作中影响工作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针对政府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案;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提案,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承办议案和提案的单位报市长或获授权的副市长,提出决策建议;
(五)社会团体或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决策的论证。决策建议经初步认可须提交决策的,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可供决策的预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的咨询。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并按规定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或社会团体的意见。关系国计民生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或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的决定和批准。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由市长作出决定。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审议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决策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反馈执行情况。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强化决策实施全过程的科学调控,确保决策效果。

第四章 政策文件制定规则

第十七条 政策文件的范围。制定政策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三)全市性战略部署和总体规划;
(四)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意见;
(五)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
(六)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
(七)其他必须由市政府制定政策文件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政策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政策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牵头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作出决定。
政策文件起草前,应对文件所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政策文件的审查。政策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政策文件的论证。政策文件草案起草后,可由起草部门或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召开市民代表、有关部门座谈会或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政策文件的签发。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政策性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政府既定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或重大问题的,由市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内容属于全市性工作或重要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政策文件的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市政府政策文件应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策文件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文件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政策文件中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文件质量和实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市政府领导批准,明确主办部门。

第五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组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研究,市长决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拟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长认为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内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后,按程序列入议题。
第三十条 多个职能部门或区、县(市)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同一职能部门或同类事项的,由该职能部门或主管该事项的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会议议题汇报单位。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宣布会议议题,负责汇报的单位报告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后,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可征询与会人员意见,并作出会议决定。专题会议的决定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作出。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领导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批准,重大问题报请市长同意。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和参会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凡市政府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以及主管部门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均不必开会讨论。

第六章 行政监督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规则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依法行政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行为应当由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实施外部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主体的职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为自身设定行政职权。
市政府规章以下的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职权。
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听证、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
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并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同时按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行政主体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法律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导致行政赔偿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符合引咎辞职规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要认真实施已建立的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共基建预决算审查、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坚持和完善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经济适用房审批等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第九章 勤政廉政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6月6日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政发〔200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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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县区粮食局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负责。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秦皇岛市分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省批准的我市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提出建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县区有关部门及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市农发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年度及各批次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库容量一般在一万吨以上;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发行贷款资格。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制定招标实施方案。
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市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由市粮食局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粮食局可以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市财政局核定后,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纪[2005]46号)规定补贴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市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合理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并征求市发改委、市农发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条 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粮食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储存的粮食,以及适宜储存但粮食理化品质控制指标已经接近不宜储存标准并且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应当经过检测。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粮食收获年份计算。具体储存年限为:小麦3至5年,稻谷2至3年。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其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建立市级储备粮动用应急预案,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改委按照市级储备粮动用应急预案,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农发行。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簿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粮食局报告。市粮食局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八条 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实施方案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秦政[2003]127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安全,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关于下达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经贸[2004]736号)精神和《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决定建立市级粮食储备,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储备规模:建立市级粮食储备25000吨,其中小麦20000吨,大米5000吨(折稻谷5000 /70%=7143吨)。
二、建立时间:市级粮食储备计划在2005年年底前分批完成收购入库。
三、入库成本和质量: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必须符合中等以上国家质量标准。储备稻谷收购入库质量为出糙率77%以上的粳稻谷,储备小麦收购入库质量为容重750g/L以上的白小麦。
四、收购资金:市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解决,市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经省农发行批准后,及时足额发放粮食储备贷款。
五、市级储备粮食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全额补贴,管理费用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纪[2005]46号)规定补贴承储企业。管理费用从市级储备粮完成入库之日起由市财政开始补贴,管理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农发行专户每季度拨付一次。
六、承储库点: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要本着靠近城区、便于加工、便于销售、节省费用、适当集中的原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库点。
七、储备管理: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按照《秦皇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粮权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下达,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市政府命令决定动用的市级储备粮产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市级储备粮食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日常业务管理由市粮食局具体负责。




关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2]5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规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1999年5月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265号令),我部已终止了历时15年的“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考虑到现阶段科技奖励仍是促进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第3号令),经与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商议,拟以社会力量办奖的形式设立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现该奖已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准予办理登记,并于2002年10月24日颁发了登记证书。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设奖机构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承办机构为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由建设行业有关单位组成的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决策机构,并负责审定授奖项目。我部科学技术司作为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归口司局,将积极扶持、规范、协调、指导该奖开展奖励工作,提高该奖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使之成为建设行业中权威的科学技术奖项。2002年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你们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