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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正)(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39:03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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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修正)(废止)

海南省人大常委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本省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全省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例和基本精度。

在海南岛及其邻近海域测绘,统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标系统。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地籍测绘规划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计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各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计划,报同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应当将项目计划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领取《测绘资格证书》,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

外省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交验《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乙级以下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省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专业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跨专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测绘资格,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

测绘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接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测绘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承担三平方公里面积以上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施测前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第十六条 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可以向有资格的其他测绘单位进行专业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40%。测绘质量、工期由总承包方负责。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所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测绘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测绘项目承包竞争。

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九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编制公开地图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出版社编制公开地图的资格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绘制涉及国界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公开地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编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样图。

第二十三条 公开地图出版后30日内,编图单位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正式地图一式四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拟在境外出版、印刷本省地图的,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先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

进口中、外文版的我国地图和含有我国版图的外国地图,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不得公开展示、交流和出售。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界线测绘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目录;完成的天文测量、四等以上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重力测量的成果,应当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副本。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应当在测绘项目完成后60日内汇交。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第二十七条 对测绘成果实行社会共享。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建立的省国土资源基础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息网络联网。

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测绘成果应当纳入省国土资源基础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未公开出版的、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出境,或者将其提供给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应当送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涉及专业内容的,先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全省测绘成果实行质量监督。

专业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由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计划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计划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各专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并设立明显标记。

第三十五条 测绘单位需要征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和行政区域的界碑、界桩;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射击活动;

(四)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并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测量标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确定专人保管测量标志,签订《测量标志义务(委托)保管书》,并将保管书副件报送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测量标志所在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交验测绘工作证件,接受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

(二)超越《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或者作业限额的;

(三)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测绘资格证书》的手段非法经营测绘业务的。

第四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6个月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项目,重新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展示和销售公开地图,限期报送审批、审查,可以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二)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地图上本省行政区域的界线绘制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备查地图或者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报送或者汇交目录(副本)。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侵犯知识产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负责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测绘资格,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者规定的要求制作、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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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2001]92号)安排,为做好2002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从2002年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2001年考试成绩按原来统计办法管理。
  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首次考试于2002年9月22日举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各项制度,严格保密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努力提高考试工作人员服务水平,确保考试公正、安全、有效。
  附件: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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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名称  │考试日│时间及内容│        │      备 注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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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9月20 │下午:2:00│        │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
┃       │日  │—5:00资产│        │学》2个考试科目分别改为《资 ┃
┃       │   │评估   │        │产评估》、《财务会计》。  ┃
┠───────┼───┼─────┼────────┼──────────────┨
┃       │9月21 │上午:9:00│        │              ┃
┃       │日  │—11:30经 │        │              ┃
┃       │   │济法   │        │              ┃
┠───────┼───┼─────┼────────┼──────────────┨
┃       │   │下午:2:00│        │              ┃
┃       │   │—4:30财务│        │              ┃
┃       │   │会计   │        │              ┃
┠───────┼───┼─────┼────────┼──────────────┨
┃       │9月22 │上午:9:00│        │              ┃
┃       │日  │—11:30机 │        │              ┃
┃       │   │电设备评估│        │              ┃
┃       │   │基础   │        │              ┃
┠───────┼───┼─────┼────────┼──────────────┨
┃       │   │下午:2:00│        │              ┃
┃       │   │—4:30建筑│        │              ┃
┃       │   │工程评估基│        │              ┃
┃       │   │础    │        │              ┃
┠───────┼───┼─────┼────────┼──────────────┨
┃   出版   │9月22 │     │        │另行通知。         ┃
┃       │日  │     │        │              ┃
┠───────┼───┼─────┼────────┼──────────────┨
┃注册城市规划师│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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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城市│        │              ┃
┃       │   │规划相关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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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城 │        │              ┃
┃       │   │市规划管理│        │              ┃
┃       │   │与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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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00城市│        │              ┃
┃       │   │规划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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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学(中药学)│        │              ┃
┃       │   │专业知识( │        │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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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药学│        │              ┃
┃       │   │(中药学)专│        │              ┃
┃       │   │业知识(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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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药 │        │              ┃
┃       │   │事管理与法│        │              ┃
┃       │   │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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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综合│        │              ┃
┃       │   │知识与技能│        │              ┃
┃       │   │(药学、中 │        │              ┃
┃       │   │药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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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工 │        │              ┃
┃       │   │程造价管理│        │              ┃
┃       │   │相关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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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建设│        │              ┃
┃       │   │工程技术与│        │              ┃
┃       │   │计量(土建 │        │              ┃
┃       │   │、安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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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2:00工 │        │              ┃
┃       │   │程造价的确│        │              ┃
┃       │   │定与控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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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5:30工程│        │              ┃
┃       │   │造价案例分│        │              ┃
┃       │   │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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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综 │        │              ┃
┃       │   │合法律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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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与民商法律│        │              ┃
┃       │   │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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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企 │        │              ┃
┃       │   │业管理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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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企业│        │              ┃
┃       │   │法律顾问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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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2│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基本制│        │              ┃
┃       │   │度与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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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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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
┃       │   │—4:30房地│        │试科目外,其它科目均可自带计┃
┃       │   │产开发经营│        │算器。           ┃
┃       │   │与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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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上午:9:00│        │              ┃
┃       │日  │—11:30房 │        │              ┃
┃       │   │地产估价理│        │              ┃
┃       │   │论与方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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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开┃
┃       │   │—4:30房地│        │卷考试。          ┃
┃       │   │产估价案例│        │              ┃
┃       │   │与分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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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   │10月13│上午:  │中级:统计基础理│              ┃
┃       │日  │     │论及相关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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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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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11: │初级:统计学和统│              ┃
┃       │   │30    │计法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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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  │中级:统计工作实│              ┃
┃       │   │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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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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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30│初级:统计专业知│              ┃
┃       │   │     │识和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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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   │10月13│上午:9:00│        │审计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与 │        │相同。           ┃
┃       │   │审计专业相│        │              ┃
┃       │   │关的综合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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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审计│        │              ┃
┃       │   │理论与实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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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软件 │10月13│初级程序员│上午:9:00—11: │              ┃
┃       │日  │     │0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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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0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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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员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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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编程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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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程序员 │上午:9:00—11: │              ┃
┃       │   │     │30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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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软件设计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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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分析员│上午:9:00—11: │              ┃
┃       │   │     │30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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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 1:00-3:00 │              ┃
┃       │   │     │系统分析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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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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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0-5:20 │              ┃
┃       │   │     │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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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程序员│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基础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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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编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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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设计师│上午:9:00—11: │              ┃
┃       │   │     │30网络综合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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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下午:2:00—4:30│              ┃
┃       │   │     │网络设计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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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务  │11月3 │上午:9:00│        │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考┃
┃       │日  │—11:30专 │        │试科目名称相同。      ┃
┃       │   │业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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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理论│        │              ┃
┃       │   │与实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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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11月3 │上午:9:00│        │经济专业初、中级考试科目名称┃
┃       │日  │—11:30专 │        │相同。           ┃
┃       │   │业知识与实│        │              ┃
┃       │   │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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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午:2:00│        │              ┃
┃       │   │—4:30经济│        │              ┃
┃       │   │基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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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8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电信运营企业 :

  《甘肃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甘肃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确保通信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通信事故、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国家重要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条当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通信网络中断或通信严重受阻时,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应急通信保障指挥部 (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应急通信保障与通信恢复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省通信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省级以下应急通信办公机构;当突发事件威胁通信网络安全或需要通信应急保障时,及时了解情况,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省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电信运营企业落实应急通信建设规划,制定应急通信保障装备与物资储备计划。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通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省财政厅负责公共突发事件中应急通信保障的经费落实(通信网内事故除外)。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应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省交通厅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装备迅速到达目的地提供交通和运输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管理机构,组建由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应急机动通信部门组成的通信保障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装备,负责应急保障队伍演练,加强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省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系统日常办公机构的设立,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下属企业中确定,办公机构的日常工作,接受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应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对应急保障的重点网络、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进行监测,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预警信息预测预报机制,并加强重点监管。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贯彻落实国家通信网络安全规划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网络自愈与抗毁能力。加强重点保障目标的应急预防和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网内(电信网内部)网外(电信网外部)两类预警信息的预测预报途径,与当地政府建立有效的日常沟通渠道,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八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九条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应急通信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Ⅰ级(特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 (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重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Ⅲ级(较重):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一般):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第十一条响应分级
  Ⅰ级(特大):突发事件造成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我省某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通信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准备工作
  通信应急预案决定启动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成员单位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通知书,紧急情况下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越级调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二)通信保障及抢修
  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
  1、中央首长专线;
  2、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电路;
  3、党政专网电路;
  4、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核应急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
  5、地震、防火、防汛、气象、医疗急救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6、金融、证券、民航、海关、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
  7、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三)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或省应急指挥部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指挥部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对重大和特大通信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通信应急事件中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修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甘肃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应急通信速报制度
     2、甘肃省应急通信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
  通信网内突发事件的报告,除了按照通信行业应急保障管理规定执行外,还要依照本预案向事件发生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通信网外公共突发事件的通信应急保障,按以下程序速报:
  一、在县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较重)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于1小时内报告市州应急指挥部,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于1小时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信息产业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四、发生Ⅰ级(特大)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信息产业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通信应急保障速报内容。在1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并尽可能说明原因和发展趋势等。通信应急保障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
 (二)发生的时间;
 (三)事件简要经过、影响程度、可能原因;
 (四)发展趋势;
 (五)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附件2:甘肃省应急通信接警处警中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580份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