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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42:25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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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中国 伊朗


中国和伊朗关于中国向伊朗派遣针灸医疗组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3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萨里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医疗组赴伊朗王国工作,为期一年。

 二、中国医疗组将在德黑兰的针灸治疗中心工作,其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伊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可举办针灸训练班。

 三、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的工资、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

 四、中国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伊方提供。伊方不能提供的中成药、针具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伊朗。中方运往伊朗的药品、针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伊方负责缴纳各项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在伊朗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由伊方负担。

 五、如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教学设备由伊方提供,教材、教具由中方提供。训练班结业时,由伊朗有关部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全权大使
                          焦 若 愚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来文

大使阁下:
  我高兴的通知您,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的信,我已收到了。
  我们接受你们提出的有关即将来伊朗同伊朗针灸中心组织的针灸项目合作的五人医疗小组的期限和条件。为此,我们向你们致以衷心的感谢。
  我们正为我们的中心接待你们的医疗小组和开始进行有关项目作准备工作。在我们可以接待你们的专家时,我们将高兴地及时通知你们。
  顺致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主席
                          安 萨 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十一日

             (三)我方去文

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负责卫生事务副总干事
道乃希先生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大使焦若愚阁下和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总干事安萨里阁下分别于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和今年三月十一日的换文精神以及后来我和阁下六月六日、七月十三日进行的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针灸医疗组来伊朗王国工作事进一步达成下述各项具体补充协议:

 一、中国针灸医疗组于今年八月中旬到伊朗工作,该组由针灸医生四人、翻译三人、厨师一人组成。名单附后。

 二、中国针灸医疗组将在伊朗王国王室社会服务组织所属腊姆萨尔医院工作。

 三、中国针灸医疗组在伊朗工作期间,除住房、交通、直接税款及往返旅费由伊方负担外,伊方给他们的工资分别为:医生每人每月六万里亚尔;翻译工资每人每月为医生工资的60%(即36,000里亚尔);厨师工资为医生工资的40%(即24,000里亚尔)。他们可将工资的30-40%汇回中国做安家费用。
  以上如蒙函复确认,我将十分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附针灸医疗组名单(注:名单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伊朗大使馆参赞(文化事务)
                          秦 慎 之
                           (签字)
                       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焦若愚先生阁下:
  向您致谢。我接到了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给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副总干事的两封信,并谨通知如下:

 一、王国社会服务组织,兹接受四名针灸专家、三名波斯文、英文翻译以及一名厨师共八人,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进行针灸医疗工作一年。与此有关的所需安排均已告知秦慎之参赞先生。

 二、针灸组工作期间,在腊姆萨尔给他们备有一幢住房,该住房参赞先生已经看过了。同时王国社会服务组织除支付他们的膳宿费用外,他们的薪金为:
  医生——每月每人60,000里亚尔
  翻译——每月每人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他们的薪金,可照他们各人家庭所需,汇回中国多少都可以。

 三、医疗组七人从北京到德黑兰的飞机票(八月十六日达到)已经于七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亲自交给了参赞先生。
  在最后一名人选定后,请尽快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即刻安排并向你们提供机票。

 四、如果需要,八人的超重行李已包括在由伊朗飞机提供的160公斤行李票内。使用不完的部分在他们到达伊朗后将退回。

                          王国服务组织总干事
                         阿卜杜勒·礼萨·安萨里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二日

             (五)对方来文

阁下:
  请参阅您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来信。我们谨此函告您,针灸医疗组由北京至德黑兰七张机票寄出,组织主席阁下已与大使阁下就医疗组在伊朗进行为期一年的工作作出必要的安排。
  作为此事的后继行动,兹随信附上日程一份,其中包括有上述医疗组在德黑兰及沙里兹为期一周的访问。并请注意上述医疗组将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正式开始在法拉赫·巴列维医院的工作。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
             (六)对方来文

阁下:
  继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五日我们的信件之后,谨就前次与王国社会服务组织的协议,已为针灸医疗组作出如下安排:
  1.针灸医疗组已于旧历二十六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抵达德黑兰,并为他们作出赴德黑兰及沙里兹访问一周的安排。
  2.上述小组已于旧历一三五七年六月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开始安排在腊姆萨尔的法拉赫·巴列维医院中。
  3.他们的住所安排在您已为之进行过调查并选定的场所。
  4.由旧历五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现付款中包括:
  A.伊朗梅里银行中央分行票面为1,064,000里亚尔的109T340675号支票一张,其中部分供作工资及汇给他们在国内的家属用。
  上述款项计算的根据为:
  医师——每月60,000里亚尔
  译员——每月36,000里亚尔
  厨师——每月24,000里亚尔
  (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止计)。
  B.已为医疗组在腊姆萨尔的欧姆仁医院设有一笔1500000里亚尔的账号,这样他们便可以在伊朗历年底时(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计算并提取他们工资的剩余部分。
  5.随信附寄一份月薪支付清单及租车等费用的计算方法表副本,供您参考。
  至希能获悉对此事的意见。

                            副组织主席
                          M·道乃希博士谨启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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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的,采用效率更高的劳动手段、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新型材料以及科学的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进步的主体,应当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技术进步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企业技术进步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进步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科技、财政、计划、金融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宏观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实施企业技术进步应当坚持以支柱产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类型企业。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或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负责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水平落后的工艺和装备限制使用,并限期淘汰。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同级或上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出具的备案证明,予以贷款支持。

第三章 企业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企业在进行技术进步重大决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咨询、论证。
企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收集、掌握、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信息。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进步,加速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其财务可以实行独立核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为重点,加大投入,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应当建立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投产达效和还贷等全过程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企业应当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决策、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职权。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加强科技人员的培养和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企业推行工人技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队伍,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技术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企业技术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技术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科技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其发挥专长创造条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有偿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其当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免缴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将征收的该新产品新增增值税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拨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级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缴纳本省规定的费用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每年不得少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或分期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将折旧费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资金,集中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生产性投资。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用于省重点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并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拨付相应资金,建立省技术改造基金,用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每年拨付资金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年省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并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必须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技术改造基金,用于本地重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技术改造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地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省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将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用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一的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对企业进行考核时可视同利润。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企业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优秀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产品、质量效益型企业,新技术开发推广,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和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受益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返还,并可处以拨付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企业职工以及退休、离职的人员,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企业重大技术进步项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或未经科学论证而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内部传达鉴别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变造券)要点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内部传达鉴别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变造券)要点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三)〕是今年国债兑付的主要券种,由于某些原因,92(三)与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五)〕的券面差异较小。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多次发现将92(五)变造为92(三)的犯罪案件,即:在92(五)券面背面加印
“第二期”三个字,变造成92(三)券面,且变造数额较大,客观上给今年国债兑付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为便于国债兑付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债兑付业务时把住柜台审验关,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现将鉴别92(三)国库券的要点通报如下:
一、92(三)券面背面的左方(稍偏上)印有“第二期”三个字,原版印制的字迹清晰、字体规范,为胶版印刷;92(五)券面背面未印“第二期”字样。
二、92(三)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共四种;92(五)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共三种。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手续,在兑付92(三)国库券时,只对50元、100元、500元三种券面有无变造情况进行鉴别即可,但
对1000元券面金额要严格审验,防止涂改金额的变造券流入。
三、92(三)与92(五)在印制时分别使用了不同的冠字号码(罗马数字)。
92(三)的冠字号码为:
50元:Ⅻ、ⅩⅢ、ⅨⅨ、Ⅸ Ⅷ;
100元:Ⅻ、ⅩⅢ、Ⅸ Ⅷ;
500元:Ⅻ、Ⅸ Ⅷ;
1000元:Ⅻ、ⅩⅩ。
92(五)三种面额券的冠字号码均为:Ⅺ、ⅩⅩ;
由以上推论,1992年国库券50元、100元、500元三种面额的券面、其冠字号码为Ⅺ、ⅩⅩ的,均为92(五)券,不予兑付。各级经办单位的国债工作人员,应重点鉴别冠字号码,一经发现涂改挖补或变造的国库券,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误收、
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鉴别要点,只作为内部情况通报,请迅速传达至本系统从事国债兑付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切实做好92(三)券的防误兑工作。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略)



19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