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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45:59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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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新闻及文化方面的记者、专家、艺术家代表团。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互换国内、国际消息和图片。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进行合作。尤其在两国国庆及其他节日之际,互换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成就的电视、广播节目。

  第四条 双方强调两国新闻、文化研究中心进行合作;互换资料、文件,参加旨在促进两国新闻文化工作的研讨会和各种会议。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文化机构,特别是印刷、出版、发行有关的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印刷文化、科技和新闻方面的书籍和杂志。

  第六条 双方同意互换两国有关机构出版的新闻文化印刷品、书籍杂志和研究读物;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本国和国际书展。

  第七条 双方同意互相举办文化周、各种艺术展览,以了解两国人民的文学和文化遗产。

  第八条 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有的可能,在职业培训和训练新闻文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方面进行合作。

  第九条 双方同意通过交流影片和参加在各自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音乐和戏剧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两国相应的新闻、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执行计划。

                 总则

  第十二条 本计划规定项目的实施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 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有关本计划所述活动的时间及地点,以便准备参加,同时并告代表团抵离时间、代表团成员姓名及职务。

  第十四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及国内交通费,并付给艺术团成员在访演期间的零用费。

  第十五条 举办艺术展和文化周时,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输及全部保险费;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国内运输的费用及宣传品的印制费。

  第十六条 本计划不妨碍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新闻文化合作项目,以便为加强两国的合作关系服务。

  第十七条 本计划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米夫塔哈·马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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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44294.htm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1月2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下列4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及发布日期1  淄博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  市政府令第21号   规定                 (1994.9.1)2  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3号                      (1995.3.22)3  淄博市公民义务献血及血液管理暂行办  市政府令第19号   法                  (1994.5.21)4  淄博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1号                      (1992.12.26)5  淄博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号                      (1993.9.8)6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道交通管理  1992.12.8   的通告7  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3〕37号8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994.11.25   的通告9  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2号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道路限时限车  1995.8.10   通行的通告11 淄博市消除火险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4号                      (1995.7.13)12 淄博市消防设施监督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7〕75号13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  淄政发〔1997〕63号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4 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  市政府令第9号   办法                 (1992.6.5)15 淄博市征收土地荒芜费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2〕197号16 淄博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淄政发〔1992〕65号17 淄博市盐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3号                      (1993.4.20)18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事业  淄政发〔1993〕74号   发展的若干规定19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协作  淄政发〔1994〕62号   加快科技进步的规定20 淄博市黄河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0号                      (1992.12.15)21 淄博市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捐赠  淄政发〔1992〕150号   的奖励办法22 淄博市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规  市政府令第17号   定                  (1994.3.2)23 淄博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淄政发〔1993〕117号24 淄博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淄政发〔1993〕50号25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  淄政发〔1993〕82号   经济的若干规定26 淄博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  淄政发〔1992〕170号   改革试行办法27 淄博市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淄政发〔1993〕99号28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  淄政发〔1993〕85号   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29 淄博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暂行规  淄政发〔1992〕130号   定30 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2〕178号31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3〕15号32 淄博市张店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淄政发〔1993〕22号   和运行费收缴暂行办法33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号                      (1994.5.9)34 淄博市招工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3〕49号35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  淄政发〔1994〕12号   老保险暂行办法36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  淄政发〔1994〕12号   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37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  淄政发〔1998〕53号   暂行办法38 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61号39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 淄政发〔1992〕145号   法40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5〕97号41 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  淄政发〔1995〕99号   规定42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  市政府令第2号   主体(组织)的决定          (1998.10.8)43 淄博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淄政发〔1996〕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