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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4:34:32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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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教育部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9号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已于2004年4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第三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任命。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第五条《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

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 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 对外汉语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中级)》;

对外汉语专业方向毕业的研究生可免试申请《能力证书(高级)》。

中国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可免试汉语类科目。

第九条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每年定期进行。申请证书者须先通过能力考试,凭考试合格成绩申请证书。申报考试和申请证书的具体时间及承办机构由认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能力证书》申请者须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㈠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㈡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 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试科目者须提交所要求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㈥ 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能力证书》由认定委员会监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不予认定;已经获得《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者,由认定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师的专业能力,认定委员会规定《能力证书》的标准化课程和大纲。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23日发布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同时废止,《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失效,须更换《能力证书(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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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教学〔2007〕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近年来,在省、市、县(市、区)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我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在加强宏观调控、落实各市统筹的主体责任、促进普职教协调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深化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体制改革,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
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含五年制师范学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电视中专、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部分,下同)。
第三条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实行由省及市(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各市招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招生政策调整意见须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四条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实行“一考多分流”和试行“注册录取”的方式。招生学校名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教育局会同其主管业务部门核定,由有关市招考部门统一公布。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升学的,均须参加所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建立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决定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招生办法、招生政策及招生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市教育局相应建立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市人民政府要求,管理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制订江苏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规定,管理、指导各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 各市招考部门在市教育局领导下,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办法、招生政策的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招考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助所在市教育行政、招考部门做好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五年制高职计划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纳入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 各市普通高中和市、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市教育局和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依据省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自行编制。
第十二条 跨市招生计划由相关市协商一致后,由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确定。

第四章 报考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局和招考部门须及时对初中学校指导学生填报志愿提出要求。任何组织、学校和个人不得包办、替代学生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初中学校不得向属地市、县(市、区)招考部门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信息;不得封堵省、市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不得扣压、封锁各级招考部门和招生学校关于学生报考的各项文件、材料等。
第十五条 招生学校不得采用考前与考生签订协议等形式作任何不实承诺;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扰乱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进行“有偿”招生;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五章 统考与录取

第十六条 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考和录取(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划定分数线、分批次录取、核发录取通知书等),由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考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在招生当年6月中旬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
第十七条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坚持按招生计划、按规定分数线(或规定要求)、按考生志愿录取;坚持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招生学校自主录取,各市、县(市、区)招考部门监督的机制。
第十八条 稳步提高招生考试现代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九条 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批次和最低控制分数线。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批次原则上安排在四星级高中录取后、其他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前进行。注册录取安排在最后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学校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招生录取费,办理书面录取审批手续。新生录取名单必须经生源所在市招考部门审核,加盖市招生录取专用章。凡未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入学的学生,不得取得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学籍。
第六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招考部门对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进行招生宣传,须统一规划、正确引导、统一要求、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市招考部门须统一编发《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指南》,统一组织招生宣传,帮助考生及其家长了解各类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学校办学情况,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编发招生宣传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招生学校到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须在县(市、区)招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十天将宣传内容、时间、方式等送达生源学校所在县(市、区)招考部门审核,擅自或不按规定要求进校宣传,生源学校和县(市、区)招考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初中学校须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和招考部门的规定要求,积极配合有关招生学校做好招生宣传,为考生及其家长全面获取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服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议管理,节约财政经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27号),同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02]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预算管理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委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
(二)二类会议:以市委和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立法、监督、选举三个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呼党办发[2002]7号)执行。即市属各部门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要召开的会议,按类别和要求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汇总后报市委、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局据此安排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办会单位在市委、政府批准召开会议后,填写《会议预算表》(见附表)报财政局核定会议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拨款。
第五条 根据市委第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关于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将会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在不改变办会单位自主权、会议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的会址、会议文件印刷等占会议费支出比重大的开支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择优选定安排。
第六条 会议费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
一、二类会议,其会议经费由财政局按定额标准核定,其中一类会议中的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按会议标准核定,其他会议(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由财政依实核定;三类会议的会议经费,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原则上财政不予追加。
第七条 一类会议每人220元/天;二类会议原则上每人150元/天;三类会议每人100元/天。
会议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含误工人员补贴、场租、交通和办公用品等)。
第八条 办会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一)一、二类会议的会期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压缩,除法律、章程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会期不超过1天。根据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呼党办发[2002]7号),市属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经市委、政府同意,不得通知旗县区的党政负责同志参加;
(二)参照自治区(本级)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会议召开地居住的会议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非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食宿;
(三)严格控制会议工作人员人数。一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5%;二类会议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10%;三类会议不得超过参会人数的5%;
(四)办会单位不得借开会之机请客送礼,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旅游活动,不得组织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一、二类会议,会议费结算属于招标采购开支的项目,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与中标承办的服务单位结算,与会议费相关的其他开支,授权办会单位从核定的会议费中解决。
第十条 一、二、三类会议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不再回单位报销;
办会单位对会议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会议结束后,审计局要依照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呼党办发[2002]7号),对会议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问题较多的单位除按财经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外,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会议费预算审核表(表一)



填报单位: 单位:元
会议名称 类别
会议时间 地点
参会人数 其中:会议代表 工作人员
项目 预算数 核定数
住宿费
伙食费
印刷费
交通费
场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退原单位一份、政府采购办一份。


会议费预算明细表(表二)

单位:元


宿
费 人数 标准 天数 金额


小计


费 标准 人数 天数 金额



小计


费 类型 次数 标准 金额



小计


费 车型 次数 标准 金额


小计


费 材料名称 数量 金额



小计





小计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