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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02:20  浏览:9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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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农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兵办发(2000)109号




各师(局):
根据兵团领导指示,现将兵团农业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办法》提出了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审批权限、报废手续及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原则和使用年限,对指导兵团今后农业机械设备报废更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局 二○○○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农机设备)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兵团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各种农机设备;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农机维修设备。
第三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机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首先要严格执行其报废标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农机化事业长远发展目标,把农机设备报废更新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第五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设备,由农机设备所有者提出申请,按农机设备产权所在地,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机设备所有者,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团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进行鉴定和审批,并上报师(局)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备案。报废农机设备的档案保存一年。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在继续使用的农机设备,由团场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报废。对报废再用农机设备所造成的事故,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严加处罚。
第七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由当地农机监理部门收回牌照,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八条 已批准报废的农机设备,对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经技术人员鉴定,可作为维修零配件使用,不可用的作为废品回收。其中引擎总成、大梁、变速箱、前桥、后桥总成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对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的农机设备,所有者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设备状况良好,经技术人员检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要求,经师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一般为1-2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对进口农机设备,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期报废2-4年。
第十条 农机设备更新应坚持“因地制宜、讲究效益,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立足国内、适量进口”的原则。农牧团场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机设备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
第十一条 农机设备更新要慎重选型配套,优化机型组合。对国外农机设备的引进,必须进行测试和田间作业试验。引进、更新的拖拉机要有相匹配的农机具和良好的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农牧团场应根据农机作业市场及合理的作业层次,制定农机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更新机具数量要依据规模、条件和机型而定,对农机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农机设备更新资金坚持以“职工个人自筹为主,团场适当扶持”的原则。团场要坚持实行农机更新基金制度,可从标准亩收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师(局)和团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农机设备报废标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予以报废:
1.农机设备技术状态恶化,车型淘汰或无配件来源不宜修复的。
2.农机设备在使用中,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配件,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耗油量超过规定标准值的15%或功率降低15%的。
3.因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农机设备主要零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新设备价格50%的。
4.链轨式拖拉机累计工作量达15-20万标准亩;轮式拖拉机,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25-45万标准亩;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12-20万标准亩;5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8-10万标准亩。
5.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累计工作量达5-12万自然亩;100马力以下的,累计工作量达4-8万自然亩。
6.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万公里。
7.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达到《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规定标准的。
8.因国家政策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当淘汰的。

兵团农机设备使用年限

农机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或工作小时)
一、拖拉机
1.链轨式拖拉机 10(10000)
2.轮式拖拉机
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4(16000)
50——100马力的(含50马力) 10(11000)
50马力以下的 8(8000)
二、自走式联合收获机
1.100马力以上的(含100马力) 12(4500)
2.100马力以下的 10(3000)
三、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四轮) 10
四、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
1.与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10
2.与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 8
五、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械 15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
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
(不包括推土机,推土机按链轨车标准计算)
七、谷物脱粒烘干机械 15
八、种子加工设备 15
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
九、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20
包括:粮食、棉花和油料加工机械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
(此件发至农牧团场)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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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答复
一、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3年7月21日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装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辩认。这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三、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期刊,应在封面上同时刊出汉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称必须与所注册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标识名称,增刊须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七、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