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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43:18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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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保证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必须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助,必须全部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低保资金专户。

(三)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发放情况按月汇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

(四)必须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五)必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将应当承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拖欠,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据实编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

(二)依法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及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条 省政府按季度通报各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发放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限期解决措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该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年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的;

(二)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的。

第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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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
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
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1998年10月16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
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
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标准
一、指标释义
(一)资产收益率(15分)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实际利润的计算考虑各行“政策性贷款”的影响,考核时实际利润加上“政策性贷款”减少的收入,计算办法:“政策性贷款”×贷款平均利率×(该行贷款利息实收率-该行“政策性贷款”实际实收率)。“政策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统计;
2.实际利润计算时考虑各行核销的呆账,考核时按实际核销额调减实际利润;
3.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当年新增
4.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总行下拨资金核销的应收利息
5.资产平均余额不含政府投资及委托贷款(下同),平均余额为5日平均(下同)。
(二)经营集约度指数(14分)
计算公式:
经营集约度指数=[(实际利润÷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创利]×40%+[(相对存款÷网点数)÷全行1997年末点均存款]×20%+[(相对存款÷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存款]×20%+[全行1997年人均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平均人数)]×20%
注:
1.人均创利指标,计算时,先将各行的实际利润加上分行中最大亏损额的绝对值,使各行实际利润全部变为正数后,再除以人数;
2.网点数仅统计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和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为分理处、办事处以外的营业专柜;
3.相对存款=(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5日平均余额
4.平均人数指考核期各月月末人数的平均数。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代办员(下同)。
(三)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10分)
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五大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实收率)×100%
注:
1.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2.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
3.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是指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支出和由总行下拨资金核销“计划内”的应收利息。
(四)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8分)
计算公式:
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实际利润/综合费用)÷(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100% 注:
1.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正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负数,则不与全行平均水平比较,直接得满分。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负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正数,直接计零分。
2.费用利润率均为负数,则颠倒该公式再与全行比较,即: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该行实际利润/该行综合费用)×100%。然后与各行进行比较计分,计分办法同上。
(五)人均中间业务收入(8分)
计算公式:
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平均人数注: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汇兑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资产损失率(8分)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率=(核销的呆坏账+核销的投资损失+结算赔款+出纳短款+罚没款+案件实际损失额-收回已核销呆坏账-收回已核销投资损失)÷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案件实际损失额为实际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
(七)不良资产率(10分)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投资余额+账外经营资产+三项欠息余额+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不良贷款中含由我行承担风险的政策性房改贷款;
2.不良投资为投资收益率为0以下的投资。账外经营资产为新发生及已发生但未入账的资产(详见建总发字[1998]31号文规定);
3.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按其他应收款减去其他应付款后的正数余额计算。
(八)不良贷款降低率(7分)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降低率=(期初不良贷款额-期末不良贷款额)÷年初不良贷款额×100%
注:不良贷款按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逾期未处置偿债物等)。
(九)相对存款市场占比(14分)
计算公式:
相对存款市场占比=[(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平均余额]÷五大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注:
1.存款付息率=[(本外币一般性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应付利息当年新增)×12]÷(本外币全口径存款平均余额×考核期月份)×100%
2.五大银行外币存款同业数据暂未公布,故比较时只取五大银行本币存款。
(十)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6分)
计算公式: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注: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计划,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预算为负数,实际执行为正数,得满分;预算为正数,实际执行为负数,得零分;如果实际执行与预算均为负数时,则计算公式为:[1-(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为促使各行均衡实现利润,如一个季度考核未完成计划,扣0.2分。
二、计分标准
某行某项指标计分办法为:将各分行该项指标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满分,最差行得零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分公式为:
某行某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行该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高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的标准分



1998年10月19日

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当前,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
乡镇机关处在农村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认真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机关干部队伍,对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级党政机关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入轨阶段的工作任务。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按照完成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工作任务的地方,
要搞好检查验收,抓好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县(市、区)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行使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与这些单位所在的乡镇机关统筹考虑。
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乡镇机关的特点,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同时,从实际出发,搞好分类指导。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注意积极稳妥;既要加快工作步伐,又要保证工作质量。
二、认真搞好职位设置
乡镇机关的职位设置工作,要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要认真进行职能分解,结合乡镇机关特点编制好职位说明书,使各职位职责明确,工作量饱满。不得因人设事,不得超规格超职数设置领导职位。乡镇机关不设置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对为了优化班子结构,充实年轻
干部而提前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并在乡镇工作多年的干部,可保留原职级待遇,但不能借此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到乡镇机关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职级待遇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机关干部不得兼任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职务。原兼职的要尽快脱钩,个别暂时难以脱钩的,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兼任乡镇机关的职务。
三、严格按职位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
乡镇机关的人员过渡工作,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和各职位的任职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过渡人员的素质。提倡实行竞争上岗。要结合机构改革,继续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
根据劳人干〔1987〕4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现有的乡镇聘用制干部,允许参加过渡,过渡后可仍实行聘用制。今后,要严格控制聘用乡镇干部的数量,确需聘用的要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报经省(区、市)党委
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四、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认真实施各单项制度
在做好乡镇机关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工作的同时,积极实施各单项制度。要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乡镇机关进人,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不准超编制进人,不准搞“以工代干”。要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鼓励和支
持农村中具备条件的农民参加报考。要采取措施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要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要积极实施辞职辞退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要积极实施考核、培训、交流、回避等单项制度
,抓好配套建设,加强日常管理,使各项制度尽快运行起来。
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乡镇机关干部队伍素质
各地在指导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大力加强乡镇机关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把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要加强对
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全面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在学习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上,在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上,在改进机关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及勤政廉政、依法办事上,都有新的进
步。
六、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省、地两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和宏观指导,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发〔1993〕8号)文件精神,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政策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加强具体指导。要深入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
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要注意倾听乡镇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关心乡镇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维护
制度的权威,使乡镇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城市街道办事处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