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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8:25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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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 瞎ぷ鳎繁!熬盼濉逼诩渫瓿伞豆野似叻銎豆ゼ峒苹泛腿丝诳刂颇勘辏涌炱独У厍哑吨赂徊椒ィ行Э刂迫丝谠龀ぃκ迪秩丝谟刖谩⑸缁帷⒆试础⒒肪车男鞣⒄购涂沙中⒄梗侄浴熬盼濉逼诩浣徊阶龊梅銎犊⒂爰苹嘟岷瞎ぷ鳎岢鋈缦乱饧?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抓好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
到2000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与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必须解决的两个重大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明确指出,要坚持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尽快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这对于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人口控制目标,完成到2000年基
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198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生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国办发〔1989〕59号)以来,许多地方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使扶贫开发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一些
宝贵经验。实践表明,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是贫困地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问题,逐步走向富裕的基本途径之一。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还没有真正将这两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一
些同志的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习惯于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要求未落到实处。
应该看到,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是制约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贫困地区的人口数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影响国家扶贫攻坚计划的实现。同时还要看到,一部分农户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但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得不到解
决,影响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也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号召力。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这两个重大问题,以确保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九五”时期的人口控制目标,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明确目标,建立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优先和优惠的政策措施
(一)“九五”期间,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目标是: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使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尤其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得到扶持,率先摆脱贫困,人均收入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真正起到少生、优生、快富的示范和榜样
作用;在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同时,绝大多数国定、省定贫困县能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和“九五”人口控制目标,改变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状况。
(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主要政策措施。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安排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上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对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贫困户,要给予优先、优惠扶持;对符合照顾生育条件但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说服动员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
育,同时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争取在实现温饱之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生育;对已经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在按当地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后再予以适当扶持;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者,应签订合同,在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逐年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不能树为脱贫
致富的典型。
在研究和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资金时,要把计划生育做为一项重要标准;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时,要注意贫困农户中的计划生育户是不是首先受益、真正受益。
要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选准发展经济的路子,并把项目、资金、技术配套落实到户。根据各地经验,在不增加财政额外支出,不改变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的性质、渠道和规模的前提条件下,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采取以下一些优先、优惠政策措施:
1计划生育贫困户或其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以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生产原料的加工业,优先获得扶贫资金、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
2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水利设施与服务方面的补助;
3计划生育贫困户在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发展经济林果业和养殖业,实行多种经营、集约化经营方面,以及进行开发式移民异地安置时优先获得扶助和安排;
4计划生育贫困户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5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安排在乡、村集体企业务工、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得到安排;
6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获得致富信息、新技术培训,优先获得农业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的扶助;
7扶贫开发经济实体要优先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倾斜,优先联结和带动计划生育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致富中的困难,计划生育协会开办的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务工、就业的经济实体、合作经济组织,应视为扶贫开发经济实体,优先获得扶持;
8有关部门、单位以优惠价格向计划生育贫困户供应良种、良畜、良禽、苗木、生产资料和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
9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县、乡、村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优惠得到安排;
10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在建立扶贫联系户实行定点扶助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对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教育培训 在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中,努力做到“四有三落实”,即:有一个能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好班子,有一支好的工作队伍,有一条好的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工作路子,有一套好的工作制度;做到? 纭⒋濉⒆榧苹ぷ魅嗽甭涫怠⑷挝衤涫怠⒈ǔ曷涫怠R逃吃薄⒏刹看分葱屑苹撸钒锓鍪敌屑苹钠独ЩВ烊褐谑敌屑苹⑼哑吨赂弧R悠独У厍氖导食龇ⅲ忧炕愎ぷ魍缃ㄉ瑁⑿《募苹窕梗Vし銎犊⒂爰苹ぷ髟
诨愣加腥俗ァ8鞯匾畔冉饩銎独У厍慵苹缃ㄉ杷枳式穑丛焯跫独У厍饩鯞超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和宣教设备;优先在贫困地区推广适宜的、先进的避孕节育技术,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服务,使育龄群众
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经济的避孕节育服务,防止意外怀孕? 图苹馍档腿斯ち鞑省I霞痘匾5狡独У厍傅己桶镏狗銎犊⒂爰苹嘟岷系墓ぷ鳌? 要把贫困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扶贫开发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时,要加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计划生育部门在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时,要加入扶贫开发的内容。要使接受培训的干部充分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和作
用,提高他们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
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都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培训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要对计划生育贫困户优先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成为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计划生育部门要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
础知识教育,引导他们转变旧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推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加快扶贫攻坚进程、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是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共同目标、共同责任和共同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本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重要意义,改变仅就扶贫抓扶贫或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认真学习、总结和推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要将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中要有扶贫开发部门的领导参加,共同研究部署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
做到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两项工作的政策协调一致,规划和任务同步实施、同时检查,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所需的经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证。
开展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推动他们齐抓共管。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是: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协
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扶贫开发部门的职责是: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制定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计划和方案;统筹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计划和方案;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的帮扶工作;督促、检查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
结合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考核、评估。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度如何同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衔接。要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同深化农村经济改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相结合,同科技扶贫、智力扶贫、教育扶贫、
文化扶贫和“温饱工程”、“小康村工程”、“希望工程”、“幸福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光彩事业”、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等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军队、各民主党派以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要加强扶贫开发、计划生育部门
同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倡导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为贫困地区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积极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
“幸福工程”是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救助贫困母亲,帮助贫困家庭解决温饱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幸福工程”的实施。
要大力加强对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指导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要建立必要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促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相结合的政策、组织、资金、项目落到实处。“九五”期间,国务院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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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章程(试行)

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


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章程(试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GB9656-88《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认证用)国家标准,提高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汽车用安全玻璃的安全性,以满足汽车工业的发展需要,维护用户利益,并为提高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简称玻璃认证委员会下同)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代表国家对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简称安全玻璃,下同)实施安全认证管理。玻璃认证委员会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一个行业产品认证机构,其业务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和监督,认证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三条 玻璃认证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安全认证,被认证产品的分配、供销渠道等不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玻璃认证委员会由安全玻璃产品行业管理部门、用户代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组成,玻璃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属全体委员会议。
(二)玻璃认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一名,人选由全体委员协商产生,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聘任,聘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
(三)玻璃认证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连聘连任。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开两次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委员两次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代表参加全体会议,秘书处则应与原推荐部门协商易人。经玻璃认证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改聘。秘书长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五)玻璃认证委员会下设认证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六)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认证实验室(简称国家实验室,下同)为安全认证委员会的检验测试机构。
第五条 玻璃认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制定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章程》(简称章程,下同)和《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等工作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玻璃认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研究确定玻璃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批准认证工作计划。
(三)根据认证办公室审查和安全玻璃质量检测报告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报告,批准认证,颁发认证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公布。
(四)指导地方技术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实验室对获准认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五)处理有关争议事项。
(六)审议认证费用的收支情况。
(七)参加国际间的认证活动,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第六条 认证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并向玻璃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受理企业提交的认证申请书,安排对产品抽样和组织工厂审查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向玻璃认证委员会提出检查报告。
(三)办理批准、颁发安全认证书手续。
(四)受理认证工作中申诉和组织仲裁。
(五)当发现认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或产品暂停出厂,有权向安全认证委员会提出撤销认证建议,或指定企业必须重新认证。
(六)当认证的标准进行修订时,认证办公室应通知获准认证的企业,就修订的内容进行补充认证。
第七条 监督检验机构
(一)国家实验室负责认证产品的抽样和质量检测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国家实验负责对已获准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验。
第八条 工厂审查员
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工厂审查员队伍,工厂审查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由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第三章 安全认证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安全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与申请认证产品一致;
(二)企业计量必须取得三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产品已批量生产;
(四)安全认证所采用的标准是GB9656-88《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认证用)国家标准,认证的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的性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五)企业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经考核必须合格。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
(一)安全玻璃认证为安全认证,各生产企业必须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认证申报书一式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认证办公室,同时交纳认证费用,批准认证后,申报书退回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一份。
(二)凡申报认证的安全玻璃,按不同品种填写认证申报书,样品的抽检按不同品种分别进行。工厂检查以企业为单位。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
认证办公室接到企业申报书后,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合格者,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同时通知国家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 产品抽检
(一)认证产品的抽检,由国家实验承担。
(二)国家实验室必须在样品到达后两个月内向认证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抄报申报企业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厂检查
初审和样品检验合格者,由认证办公室向企业派出由工厂审查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会同地方技术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定,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认证
(一)认证办公室根据申报书初步审查及产品抽检、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结果,写出认证报告,报玻璃认证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产品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企业,发出产品安全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二)安全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可申报复查认证。
第十五条 再次申报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整改,半年后可再次申报,认证办公室视其具体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查、检验。
第十六条 公布
玻璃认证委员会将批准认证的企业及产品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认证标志及使用说明
(一)安全认证标志按国家标准GB9656-88第8章规定执行。
(二)安全认证标志只准许使用在已获准认证的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上,标于每块出厂汽车用安全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安全认证标志也可使用于出厂汽车安全玻璃检验单、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上。

第六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
(一)地方技术监督机构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获准认证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国家实验室负责对获准认证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
(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本章程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复查认证
第十九条 复查认证的申报
复查认证的申报,即在安全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企业为延长其有效期而提出的认证申报、复查认证申报按本章程第十条办理。
第二十条 批准复查认证
(一)认证办公室根据文件审查、工厂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作出复查认证的结论,报玻璃认证委员会审批,并由认证办公室发出复查认证合格通知书或复查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二)复查认证合格通知书发出后,安全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复查认证批准之日起延长五年。
(三)企业收到复查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在半月之内将原安全认证合格证书送回认证办公室,并停产整顿。

第八章 限期改正、产品暂停出厂和撤消认证
第二十一条 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三个月内改正:
(一)降低质量保证能力;
(二)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宣传或使用不当;
(三)滥用安全认证标志;
(四)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但能很快改正者。
第二十二条 产品暂停出厂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产品暂停出厂通知,并限期整改:
1.不能达到本章程第三章认证的标准和条件;
2.用户对认证产品反应强烈,经质量检测确有问题;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映认证产品不能确保安全。
(二)企业接到产品暂停出厂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产品出厂,并迅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报告,并认真整改。
(三)认证办公室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组织审查,并实际考核。
(四)经考核,整改目标未达到,在报经玻璃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撤消认证。
(五)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 撤消认证
(一)获准认证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认证,收回安全认证证书。
1.在整改限期届满时未能达到整改目标者;
2.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了认证合格证书者;
3.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有重大问题,并给用户或认证机构的信誉造成较大的损害者。
4.认证标准或认证办法已重新修订,企业无力达到者;
5.当认证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证而企业拒不提出重新申请者;
6.自愿退出认证者;
(二)撤消认证,由玻璃认证委员会收回认证合格证书,并发布公报。
(三)被撤销认证的企业,整改后可按本章程第四章的程序重新申报认证。
(四)在有效时间内不申报安全认证或被撤消认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汽车用玻璃。

第九章 申诉和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申报安全认证的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工厂审查员有违纪行为,用户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有异议等,均可向认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一)属于技术问题,由认证办公室研究解决。
(二)属于人员违纪行为,由玻璃认证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对玻璃认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认证授权单位申请复审。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一)审报安全认证的企业,应向认证办公室缴纳认证费,认证收费以不营利而又能维持认证活动为原则。认证费主要用于产品抽样检验、工厂检查、管理费、会议费和登报费。
(二)日常监督检验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之日起执行,在规定日期内,未取得安全认证合格证书的企业不准生产、销售无证产品。
第二十七条 贯彻实施本章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6号




关于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草海保护区是濒危珍禽黑颈鹤及其它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具有典型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600公顷,与1992年批准为国家级保护区时的1.2万公顷相差较大。变更面积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同意《总体规划》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产实验区3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应在保护区总面积确定后重新划定。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重点要加强保护管理网络的建设,通过扶贫等手段,引导当地生产方式向有利于湿地生态保护和珍稀动物生存的方式转变。草海保护区已有社区参与性管理的基础和经验,应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把保护区建设成为社区共管的典范。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要严格控制自然水域水产养殖规模,放养外来鱼种及围网养殖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和对草海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并与保护区的其他规划项目相结合,道路、生态造林等项目应纳入地方建设规划中,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