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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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现就试点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执行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按国库实际收支数在月报中反映。年终决算时,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收支按财政专户实际收支数,编入地方财政基金收支决算。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结转下年使用,不能挪用。
二、预算科目
试点城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组织的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列入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455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1项“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第2项“职
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列入第3项“利息收入”;同级财政给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列入第4项“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列入第5项“其他收入”。
试点城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办理的各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455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三、预算级次
试点城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下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或代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作为试点城市基金预算收入。试点城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所需的医疗保险支出,纳入试点城市基金预算支出。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缴库
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审核后填开“一般缴款书”,由用人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缴入试点
城市地方金库。城镇个体劳动者和个别用人单位缴纳的零星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审核后代收,按月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试点城市地方金库。
五、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财政部门和国库应当将缴入国库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从国库及时转拨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转拨到基金专户的资金,按国办〔1996〕16号文件计息。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由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入缴库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拨付。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月15日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5号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标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无产地标识、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市场开办者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办法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巡查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封存、没收或销毁,并依法处罚。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市场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市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渠道,及时跟踪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的有关规定,同意制定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阿方派一个探戈乐团来华演出。
(二)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赴阿演出。
(三)阿方派圣·马丁市政剧院一个木偶剧团来华演出。
(四)中方在阿举办一个农民画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中方负担,阿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五)阿方在华举办一个艺术摄影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阿方负担,中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六)中方有兴趣与阿方有关儿童图书专业出版社交流经验,阿方支持为实现这一交流所进行的接触。
(七)中方派一个由艺术家和教员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以了解阿美术、音乐和舞蹈等的教学体制;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在首都或拉普拉塔、门多萨、土库曼、科尔多瓦及罗萨里奥从事以上专业教学任务的院校所进行的访问。
(八)中方有兴趣了解阿方的宣传政策及文化经费制度。为此,中方有意派出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与阿方同行进行接触;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文化总局各国内事物司局,国家艺术基金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文化局以及其他各种从事文化资助工作的机构所进行的访问。
(九)双方鼓励两国音像出版公司进行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互赠出版物。
(十一)中方鼓励向阿国家美术博物馆赠送中国现代和传统艺术的各种图书。
(十二)阿方将继续鼓励向北京图书馆和其他研究中心赠送有关历史、经济、社会学和阿根廷小说等书。
(十三)阿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在华举行的图书博览会。
(十四)中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每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十五)中方有意派一个由不超过三名图书管理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阿,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广播,电视,电影
(十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台、电视台之间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十七)双方提供各自国家有代表性的民间音乐节目录音带,以供对方电台播放。
(十八)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机构间的交流。
三、教育
(十九)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阿根廷国家科技委员会鼓励互换奖学金。
(二十)双方互换教育体制方面的情报和资料。阿方责成教育司法部全国宣传、情报、资料和教育技术司负责执行这一交流;中方责成国家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负责这一交流。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四、新闻
(二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加强两国记者之间的接触和友好访问。
(二十三)双方探讨互换记者代表团的可能性,以了解对方新闻的传播体制。
五、总则
(二十四)本计划确定的访问及交流将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的条件下进行。
(二十五)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其他文化合作方面的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六)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卡洛斯·奥尔蒂斯·德罗萨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