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综合字〔2005〕20号
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活动,依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三批执法文书使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照依法制定、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全面修订,适当增减、统一样式,规范程序、方便执法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适用于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执法活动。
二、执法文书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样式自行印制。印制份数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安排。
三、为保证监察执法的严肃和有效,各单位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其他文书式样。
四、本次印发的22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自2005年7月1日起使用。根据《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政法字[2000]第4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二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1)37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第三批)的通知》(煤安监政法字(2002)29号)印发的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案 卷(首 页)
案 由
处理结果
立案: 年 月 日 结案: 年 月 日
本卷共 件 页 归档号:
承办人: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保存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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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卷 内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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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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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地点(路线):
采矿许可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情况:
(下接续页第 页)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文 书 续 页
共 页第 页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现 场 处 理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被检单位收件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现场处理单位(或个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命 令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年 月 日 时 分,在对你煤矿安全监察时,发现 地点有
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命令立即从
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待
后,方可恢复作业。
此命令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生效。
作业现场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档,一联交被命令单位(或个人)。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复 查 意 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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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分局)于 年 月 日发现有 条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
的决定[( )煤安监 字[ ]第( )号]。
[ ]应你单位申请 ;[ ]现整改期届满,经复查,意见如下:
被复查单位意见: (签字)
复查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复查单位,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立 案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案 由:
案情摘要:
以上案由案情,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立案调查处理,并指定 和 为本案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承办人,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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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笔 录
共 页第 页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事由:
被调查人: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作单位 职务(职业)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 话
住 址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下接续页第 页)
备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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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 ]、申辩[ ],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 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 签名:
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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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听证记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押印):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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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
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 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 ,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单位(人);一联交银行;一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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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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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送达文书:
文书字号: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送达收执一式两联,一联交受送达人,一联存档。
2.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他人或成年亲属代收。
3.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书即
为送达。
4.受送达单位(或个人)收下送达文书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送达文书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合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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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地点: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申请人单位 职务 电话
申请人住址:
记录人(签名):
申请记录:
(下接续页第 页)
以上笔录内容属实。 申请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调 查 笔 录
第 页 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职务 电话
地址
(下接续页第 页)
本笔录内容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 :
对 年 月 日书面申请(或当场申请),经审查,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本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本复议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交被申请复议单位(人);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对被申请人
一案,我局(分局)已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书,
并送达被申请人。由于其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人民法院;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人民政府:
经我局(分局)检查,在煤矿安全日常性、经常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件: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当地人民政府;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
经我局(分局)检查,你单位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见附件),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职责规定,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如下监察意见(见附件)。
请将处理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分局)。
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 份共 页
年 月 日(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报 送:
备注:本文书一式三联,一联主送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大型
煤炭企业(集团或公司);一联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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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局(分局)检查, 煤矿因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
应予 ,
现移送贵单位,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我局(分局)。
我局(分局)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时间: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时间:
附: 有关材料 份 页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移送有关单位;一联存档。
2.本文书适用依法移送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移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颁证单位时使用。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 )煤安监 字[ ]年第( )号
:
经我局(分局)审查 一案,因
涉嫌 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
之规定,
现移送贵院(局),依法 。
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分局)。
附:本案有关材料 份 页
签 发 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发送时间: 发送方式:
送 件 人: 送件时间: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交移送司法机关;一联存档。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案 件 结 案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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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结案的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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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2〕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已经2012年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设立科学家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顾问和参谋。
第二条 顾问团成员的人选范围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等奖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陕西省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在陕全国性学术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顾问团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包括组织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和个人专题建议两种方式。
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即省政府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书面征询、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顾问团或成员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
个人专题建议,即顾问团成员个人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向省政府主动提出建议。
第四条 顾问团应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以及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一)对我省拟制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委托,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全省各设区市及大型骨干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参与省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顾问团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一)围绕省政府重大决策,协助顾问团开展调研、考察及专题研究;
(二)及时汇集整理顾问团提出的建议、意见,负责顾问团的组织联络、信息服务等工作;
(三)提出顾问团成员调整建议;
(四)做好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顾问团设首席科学家(召集人)1名,主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科学筹划年度决策咨询建议问题、调研重点工作等,组织顾问团按期开展论证咨询工作。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人选由顾问团工作办公室提出,省政府审定,聘书由省长签发。
第八条 顾问团成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省政府重新聘任。在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或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可终止聘任,收回聘书。省政府可根据需要增聘顾问团成员。
第九条 鼓励顾问团成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任期内提出的咨询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顾问团在组织开展各项调研、咨询活动时,各级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顾问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