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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2:31:23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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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活动,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一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单位在原来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不影响中关村科技园区统一规划实施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是政府行为,由政府委托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及实施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经济、建设发展状况,确定拟进行一级开发的地块,并由市规划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拟开发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拟开发地块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规划方案,分别由市计委、市规划委审批。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承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单位。
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标底。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标底应当由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开发成本加上适当利润构成。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对双方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予以规定。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应当到市计委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手续。
第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也不得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肢解后转包。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中关村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和审定的详细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

第三章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的建设用地出让

第十条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招标或者拍卖的,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出让方式。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没有实施出让的建设用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组织进行招投标或者拍卖,并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确定标底或拍卖底价。
第十二条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担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支付相应费用。
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纳毛地价。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生产项目的,按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的土地开发管理,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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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

财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增加。为积极做好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缓解当前就业压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不贴息。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做追溯调整。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审核拨付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5]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
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
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鄂政办发[1995]49号文件精神, 对十堰市城区调整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驻城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包括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
199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但实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已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计发离退休金,故不列
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待遇的标准:城区省属、市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1994年度城区企业平均
工资增长额1416元的40%即每人每月4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经劳动部
分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开支渠道:这次增发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企
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适应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
  五、张湾、茅箭两区的区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由两区根据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
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
治工作,把工作作细、作好。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
的规定,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基金拨付工作,力争尽快将增发的离退休金和生活费发到每
个离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