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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0:34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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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发(1991)260号“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根据我行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凡在我行从事现金出纳工作(包括原在人民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从事货币发行、现金出纳工作,调入建设银行后仍从事现金出纳工作)的人员,累计专业工龄满25年,累计管库满15年或累计专职复点满20年的,均可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证书》从1992年起,每两年(逢双年)颁发一次。每颁发年的年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行、处填报《证书》申报表(即银发(1991)260号文附式),逐级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各分行出纳、人事部门审查核准后,于1992年1月15日前汇总报总行财会部。
三、各行要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颁发《证书》的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鼓励从事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的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增强其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在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作的贡献,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为长期从事货币发行和出纳工作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有关证书颁发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的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表彰其为货币发行、出纳工作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颁发范围,凡在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的人员,累计专业工龄满25年,累计管库15年或专职复点满20年的均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简称《证书》,下同)。
在货币发行、出纳岗位上离、退休的老同志,符合本规定的亦可颁发《证书》。离、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的,离、退休后受发行、出纳部门聘用继续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其专业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三条 货币发行、出纳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因以下原因曾离开工作岗位,后又调回本工作岗位的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其专业工龄可连续计算:
(一)因冤假错案调离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岗位的;
(二)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三)“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货币发行、出纳工作岗位的;
(四)组织分配从事会计、保卫等与货币发行、出纳相近专业工作的。
第四条 专业工龄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货币发行、出纳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扣除第四条以外从事其他专业工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大过)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则所在单位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可颁发《证书》。
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后,工作表现突出,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作为特殊情况,报经各自的总行批准后,可颁发《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证书》。
第六条 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颁发《证书》的工作年限,各有关省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放宽的年限均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货币发行、出纳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填《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各分行货币发行、出纳,人事部门审查核准后颁发《证书》,并将颁发数量,汇总报各总行。专业银行各总行负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八条 《证书》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1992年首次颁发后,每两年(逢双年)颁发一次。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每次颁发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汇总的全辖《证书》申报表报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应在每次颁发后,于次年的2月15日前将颁发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的汇总人数和需证数量报人民银行总行,由各专业银行总行领取后颁发。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各自的总行备案。

附表: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申报表
货币发行、出纳专业荣誉证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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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累计专业工龄┃现任职务┃职称┃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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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工作安排》围绕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10年度的16项主要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落实。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五项重点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明显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4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精心实施,五项重点改革有序推进,取得明显进展。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1亿。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民政部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发展改革委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区、市)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卫生部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部负责)
  (5)全面提高和完善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商务部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研究拟定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在2009年基础上,再支持830个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900个左右中心乡镇卫生院、1256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00个以上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2010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卫生部、教育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研究出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文件。(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46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地方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制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0.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部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地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4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卫生部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卫生部负责)
  1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810万人左右,累计补种5688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群的83%。(卫生部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4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卫生部负责)
  (3)为3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累计完成三年任务的55%。(卫生部负责)
  (4)完成2009年87万户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做好55万户改炉改灶前期准备工作。(卫生部负责)
  (5)完成2009年411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347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无害化厕所覆盖率达到65%。(卫生部负责)
  (6)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卫生部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卫生部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工作目标: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中央投资重点支持100所左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国家重点在16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省(区、市)可自主选择1至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部负责)
  (2)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卫生部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5)研究拟定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启动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地方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指导试点地区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16.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卫生部负责)
  (2)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财政部、卫生部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制定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状,各地区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军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的具体措施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

毕清辉 张琳琳

摘 要

生态和环境是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社会敏感问题,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使得我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因此,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保护生态和环境,必须建立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法律制度 ,其中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之一。本论文针对我国当前传统的环境诉讼与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理论发展、制度完善极不协调的现状,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生态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角度,提出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原告资格的放宽,诉讼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倒置,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模式。

关键词:环境  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以加强环境保护为前提的,而环境保护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都取决于全社会的努力。全社会成员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 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目标的实现和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1]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面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常常是不知、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原因是现行环境诉讼制度规定限制了公众的有效参与,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一、 环境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的法律释义

和谐社会既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载体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可以减少或消除因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自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中的环境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加强环境保护,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目前,随着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增多,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以诉讼的方式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予以深入研究,加强环境立法,特别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才能日益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进而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时代。“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查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2] 在近代的诉讼制度中,为保护私人利益而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就叫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和社会团体针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致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势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方式和手段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会性的公共环境权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通过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具有特殊性和广泛性。传统诉讼的原告要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环境公益诉讼不要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此,罗马法首次提到公益诉讼的概念时就曾论述,“公益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4]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司法救济权赋予了普通公民,许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起诉,并通过审判得以暴露,可以有效制约社会权利的滥用。再次,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及补救功能。由于环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一旦受到损害,事后的补救是比较困难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时甚至是无法弥补和挽救的。为此,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即对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甚至是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这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环境污染和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体现了其补救功能的一面,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这种诉讼形式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和内涵

针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互相联系的理论体系。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 年2 月19 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 年2 月21 日在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并强调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框架初步形成了。
在社会不断发展演变的今天 ,结合社会主义国情 ,我们又赋予了和谐社会新的内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它是指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胡锦涛主席曾经强调 ,和谐社会就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是,人与人的和谐 ,三是,社会分工的和谐。在和谐社会的三个价值序列中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核 ,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
马克思、恩格斯把“全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的关系。” [5]统筹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现阶段 ,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从新世纪、新阶段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战略思想 ,是对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等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必要性的。

二、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一) 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危机背景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挑战。中国科学院一份专题报告结论说:“中国生态环境十分严峻,从总体上看,生态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中国生态破坏尽管与自身的生态环境脆弱有关,但是生态环境恶化更多的是由人为的破坏所造成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将被疲于应付各种灾害而拖累。据统计,2003 年的灾害全面损失已达到2 000亿元。人口形势亦十分严峻,2005 年1 月6 日,中国大陆地区人口达十三亿,当前我国人口总量高峰、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就业人口对经济承载的压力、贫富悬殊对社会承载的压力、生活生产方式对资源承载的压力、人口总量对环境承载的压力明显增大。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居世界第七位,但很大程度上是“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增长。资源日渐耗竭,“电荒”、“水荒”、“地荒”等困扰我国众多城市。在GDP 高速增长时,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一些地方的污染事故处在一触即发的警戒线上。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着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和谐社会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必须依赖环境法治,环境法治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所体现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反映全社会公众的要求,以追求整个社会的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为目标。环境被污染,生态平衡被破坏,受害者决不是别人,也不是一部分人或某一特定阶级中的某些成员,影响所及的是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整个区域内居住、停留或过境的人。有些污染还有一定的潜伏期和持续期,不仅危害当代人,而且还会危害后代人。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加快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为环境保护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必要保障。
首先,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直接途径。现在我国的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社会和谐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是基本前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加快环境立法,实现有法可依,而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其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实现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相平衡。地球上各种资源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的特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实现环境公平即在代内和代际的资源配置中坚持公平的原则,让代内人类的各种群体都得到较好的发展,让不同世代的人都能得到比较充分而又合理的发展;否则,不仅当代人得不到必要的发展,就连后代人都有可能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再看看我们的国情:人口太多,资源太少,环境容量太小,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而环境公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条件,没有环境公平就无‘可持续’,没有‘可持续’就没有发展。[6]近代以来发生了代际环境的不公平,即当今人类消耗的环境资源逼近了环境资源的最大承载力,使人类的生存发生了危机,未来世代发展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已日益丧失。因此为了实现环境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调动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让人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进行监督,以实现代内、代际公平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从公平配置代际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应从现在开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再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但我国的环境违法事件仍然屡禁不止,某些企业、某些地区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其他企业、其他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为代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危害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长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必将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当设计适当的程序和渠道,依靠环境公益诉讼,惩戒环境违法者,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三、 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实依据

(一) 环境公益诉讼是预防环境侵权的有效手段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预防为主”的重要保障手段。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有力地把潜在的大规模环境污染和破坏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阻止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体现了其补救功能的一面,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起到了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各国诉讼制度中,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较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就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社会的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