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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3:45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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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是我国能源重化工基地,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较好的工业基础。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开发山西资源,加快山西建设步伐,山西省人民政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欢迎海外客商、港澳和台湾同胞同山西进行经济合作。现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作如下优惠规定:
一、外国客商独资在本省从事开发性事业,本省将依照合同提供场地、资源、能源、劳务和各种服务。企业由客商自主经营管理,一切合法权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企业所在地按国家规定征收税金,税后利润归客商。
二、合资、合作企业,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投资双方共同经营,也可由一方经营。企业内部的一切重大问题,如企业的发展规划、供销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企业职工的招聘、解雇、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惩制度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外,五年内免征应附征的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对于利润较低的开发性农、林、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山区开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或技术性较高,资本回收期较长的企业
,可减免地方所得税五至十年,减免房产税三至五年。
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可申请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或应税出口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本省提供了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包括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缴纳的税金,由当地税务机关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予减征或免征。
四、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土地,按实际需要优先提供。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一至一百元。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山区从事开发性事业和投资于煤化工产品加工的企业,土地使用费还可给予特别优惠,每平方米一至五十元,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可免缴土
地使用费。
五、利用外资项目实行六个优先。即:煤、电、水、气、油等能源供应优先;国内原材料供应优先;运输优先;通讯设备安装和使用优先;使用国内外汇、人民币贷款优先;基建和技术措施项目安排和施工优先。
六、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在本省购买的,按本省市场价格结算,以人民币支付。以外汇支付者,价格优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外国投资者以所得利润(外汇)购买本省自营出口商品使用或运往中国境外销售的,价格优惠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
七、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出口产品,如国内市场急需或需要进口的,允许有一定比例在国内市场销售,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汇计价结算。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该产品系本省市场急需,决定在省内市场销售的,由此而引起外汇不能平衡者,可申请本省地方外汇额度补助
。有些微利出口产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到达国内口岸运价补贴。
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在向中国银行太原分行申请人民币或外汇贷款时,在国家规定的贷款政策范围内,在金额、利率、还款期限以及偿还方式上,可给予优惠。客商如向国外银行贷款投资于本省,中国银行太原分行可酌情提供担保。
九、保护客商提供的技术专利、技术秘密和诀窍,尊重其在使用方面的合理限制和控制。合营、合作的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将技术秘密私自转让给第三者。
十、客商如将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在本省举办新的合资、合作企业,新增投资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此外,对用于再投资部分,其合营期在五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退税以外,还将给予一定的回扣。客商以其利润在本省举办新的出口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其出资的机器设备、
零部件和其他物料需要进口而又外汇不足时,经申请,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地方外汇额度补助。
十一、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由企业公开招聘,考核录用。
十二、对来本省帮助技术攻关、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的应邀、应聘国外专业人员,待遇从优,生活费用由受援单位负担。由此产生的新增利润,由援助人(或公司)与受援单位按合同规定分成,或给予一次性报酬。对于向本省提供了有价值的经济技术建议或咨询服务,经采用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外各界人士,将给予报酬。
十三、为加快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工作进程,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专门机构,负责全省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简化项目审批手续,为客商入出境提供方便。
十四、欢迎国外经济组织和客商来本省设立办事机构,本省将提供满意的生活和工作服务。山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行太原信托咨询公司可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
十五、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因故停产,客商在办好停业手续并清理中国境内的债权、债务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汇出国外。
十六,国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田台湾同胞除享有上述各条优惠外,还可在利润、税收和其它方面再给予优惠。
十七、本规定只适用于外面在本省兴办的独资企业和外商同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
本规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或补充,但按本规定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受修改条款的约束。
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制订、公布,基修改权、解释权属山西省人民政府。



198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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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计18处)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我国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遗迹,维持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白音敖包等18处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具有稀有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保持生态平衡方面将发挥重要作
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精干高效的
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计18处)

内蒙古自治区
白音敖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赛罕乌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三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宝清七星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永州都庞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金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
云南省
西双版纳纳版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循化孟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000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