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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4:20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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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试行大型医疗检验设备有偿占用的通知
卫生部


为提高医疗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部分大型设备能得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从1985年1月1日起,对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的大型医疗、检验设备试行有偿占用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凡我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购置的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一律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占用的办法。今后凡需使用我部卫生经费购置大型设备,均可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办理有偿占用手续,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年限履行偿还义务。
二、暂定实行有偿占用办法的大型设备名称及其还款年限:
1.500毫安以上X线诊断机 分3年偿还
2.各种B型超声波诊断机 分2年偿还
3.伽玛照相机 分6年偿还
4.各类型CT(包括核磁共振CT) 分5年偿还
5.钴60治疗机 分5年偿还
6.直线加速器 分5年偿还
三、需要购置上述大型医疗诊断检验设备的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有偿占用手续。
四、为了简化手续,由使用单位根据有偿占用的仪器设备的原价(不计算运杂、水、电、气、油等材料消耗及管理人员劳务费和修理费),按还款年限平均分摊每年还款额度制定还款计划,于设备安装使用的次年开始向卫生部归还。
五、凡按照规定年限或提前还清有偿占用款项以后,该设备的使用调配权由卫生部划转归医院所有。
六、帐务处理,可使用“有偿占用基金”科目,设辅助帐进行记载。
七、我部委托卫生部物资设备供应公司具体办理有偿占用设备工作。



198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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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86号


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定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从事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实绩,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的定点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按我局以往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总数应不超过现有定点单位数量;

三、各地公布年度调整方案后,一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定点单位;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批准定点单位的文件(含全部定点单位名单)报我局备案。自下年度1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名单受理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我局有关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报我局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重要意义。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经费渠道。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新立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四、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加强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八、各地方要积极鼓励本地区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措施办法可结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