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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4:03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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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法告申经〔1991〕第16号请示报告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仪陇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诉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购销线材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管辖因有关法院之间存在异议,至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根据本院法(办)发〔1991〕15号通知精神,本案管辖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北省永年县临□关购销处(以下称“购销处”)所在地在河北省永年县,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渠县,永年县人民法院和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合同已经当事人双方商妥解除,无须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被告依照退款协议如数退还货款,而本案被告系个人合伙,几个合伙人又处于取保候审中,因此,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本院特指定本案由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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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为抑制住房不合理现象,逐步解决住房分配不公问题,根据《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超标加租的原则

对不同职级的干部、职工家庭,规定不同的面积限制标准,对超标部分实行分档次累进加价计租;对房改实施后新发生的超标部分从重加价计租。因住房面积超标而增加的房租支出不予减免。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站前区、西市区(以下简称市内)所有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

3、住房限额标准

4、在职厅、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于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100平方米。

5、在职县级、中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扫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75平方米。

6、科级干部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同级生活待遇的在职或离退休干部(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5平方米。

7、一般干部和职工的住房限额标准为每户使用面积60平方米。

8、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限额标准,参照营政发[1991]3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行政职务计算。

9、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本人住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上15,15.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10、上述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级别最高的家庭成员计算,其他成员不按职务累加计算;人口多的家庭可按家庭总人口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和分室标准累计计算。

11、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只作为房改中衡量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达到加价计租的限额标准,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也不作为住房分配标准。

12、住房面积计算

13、住房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14、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不能按独立户计算住房面积。

15、丧偶、离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家庭成员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已故老干部的配偶,享受老干部的住房待遇。

16、已办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住房面积;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的,可按两个子女计算住房面积。

17、限额住房面积标准的核定,定标准人死亡。其配偶仍享受其原有住房待遇;定标准人及其配偶均已死亡,按现住人员职务核定住房面积。

18、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夫妇双方分别取得公有住房的,其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标准,从其中一方的住房中加收租金。

19、住房人口的计算

确定家庭人口,以房屋承租人户口中记载的家庭人口作为计算依据。下列人员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异地工作的配偶。

未单独立户的现役军人、支边、出国人员(指未在国外定居者)。

户口在幼儿园、学校的幼儿或学生。

因家庭现住房拥挤,将户口迁往单位,并在集体宿舍住的人员。

劳教、劳改人员。

20、加租标准

(1)住房超面积的加租标准:

(2)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租金标准三倍计租。

(3)住房使用面积超过限额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含10平方以内部分),按租金标准五倍计租。

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分配的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

21、超标加租的标准由租金收缴部门会同超标人所在单位共同核定。租用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收缴;租用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与正常租金一并由所在单位扣缴。

22、租住公房面积超过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标准收租的,经群众举报核定后,超过限额部分一律按成本租金计租。

23、住房超面积加收的租金,是住房租金的组成部分,纳入租金收入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8年8月19日解放军报第3版全文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军人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人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


  第五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军人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军人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军人代表会议代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对领导的意见,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五)监督官兵遵纪守法情况,宣传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

  (六)检查并公布本单位经费收支和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七)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审查食谱,提出改善的建议;

  (八)发动官兵为完成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献计献策,开展群众性的比武竞赛活动;

  (九)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做好心理防护,开展战评活动;

  (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管好俱乐部活动室和文体器材;

  (十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承办军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编制士兵员额较多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以及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和职责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党支部(基层党委)决定由军人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军人委员会应当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一)士官选取和晋级;

  (二)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

  (三)骨干配备;

  (四)技术培训;

  (五)表彰奖励;

  (六)毕业学员分配;

  (七)困难人员救济;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荐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就前款所列事项组织民主推荐,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拟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推荐的人选名额、标准、条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推荐人选一般先由班、排(分队)提名,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选产生。应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30%;应选人数不足10人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40%;应选人数为1人的,推荐人选数为2人。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该事项人选。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军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以外确定人选的,必须报对该事项人选有审批权的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向军人大会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评议:

  (一)本单位首长;

  (二)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党支部(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采取动员教育、评议对象述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和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评议对象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满意票超过1/3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监督:

  (一)军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军官、骨干文明带兵情况;

  (三)官兵遵纪守法情况;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伙食管理情况;

  (七)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民主监督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官兵听取一次本单位首长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报告。

  军人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对官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至迟不超过1个月;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上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代表,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队)酝酿讨论,军人委员会根据多数官兵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军人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本单位全体官兵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官兵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军人大会是开展民主活动、实现官兵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军人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军人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推荐事项的,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4/5的人员到会;但驻地分散、难以按照规定人数召开军人大会的,可以由班、排(分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报军人委员会汇总。

  军人大会由军人委员会负责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或者作假。讨论选举、推荐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军人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事务公开栏,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关情况,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官兵参与民主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批评和监督;相互尊重,平等参与,平等议事;坚决执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化。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制度。军人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委员和组员参加。主要学习我军民主传统和有关法规、上级指示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军人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首长可以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民主活动。军人委员会各组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应当作记录。


  第三十条 报告工作制度。军人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重点是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并听取官兵的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军人委员会每月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和情况,应当随时请示报告。各组应当及时向军人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军人委员会组织全体军人参加的活动,应当报本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战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战单位的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首长的作战意图,围绕作战不同阶段的任务,适应战场环境变化,灵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作战准备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传达领会上级的命令、指示,分析官兵思想和战术技术情况,明确军人委员会各组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官兵讨论落实作战计划的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作战编成的调整变化情况,健全军人委员会组织;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前动员,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临战训练,激发战斗精神,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作战实施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坚定官兵敢打必胜的信心;

  (二)根据指挥关系变化和人员伤亡情况,迅速调整恢复军人委员会组织;

  (三)发动官兵进行战斗互助和战斗间隙中的战评活动,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做好官兵心理防护,开展瓦解敌军工作;

  (五)督促官兵执行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作战结束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指示要求,对休整或者回撤归建期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动官兵开展战评活动,总结作战中的经验教训;

  (三)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评功评奖活动,做好评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发动和组织官兵做好照顾伤病残人员、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搞好庆功活动,宣传战斗英雄的模范事迹。


第七章 党组织、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员或者政治部(处)负责人分管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层民主建设状况,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宣扬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旅、团级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将军人委员会工作纳入本单位全面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析军人委员会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帮助官兵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三)支持和督促军人委员会正确行使职权,积极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民主活动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维护官兵正当权益;

  (四)每年对军人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指导党支部(基层党委)对军人委员会委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帮带;

  (五)为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适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审查批准军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听取工作汇报;

  (二)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引导官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导军人委员会开展民主活动;

  (四)研究处理军人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五)选准配强军人委员会工作骨干,加强经常性的培养;

  (六)为军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

  (七)督促军人委员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八)统筹协调军人委员会与团支部的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讲评军人委员会工作和评比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织、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