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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05:31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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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项目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摄影与遥感测量;
(三)地形测量;
(四)工程测量;
(五)地籍测量与房产测量;
(六)界线测绘;
(七)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超过限额的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承担民用测绘项目的军事测绘单位(以下统称测绘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测绘项目限额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上测绘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布设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各种比例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1:5百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万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程测量;以及比例尺1:2.5万、1:5万和更小比例
尺的地形图测绘;
(四)城镇地区比例尺1:5百、1:1千、1:2千;农村地区比例尺1:5千、1:1万面积以幅计的地籍图测绘和用于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比例尺1:5百、1:1千面积以幅计的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五)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六)数字化测绘与县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七)编绘县级以上各种比例尺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图集(册),以及与第(三)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基本编图;
(八)涉外测绘项目。
第六条 行署、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布测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2—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4—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6—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积在20—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万面积在25—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工程测绘。
(三)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四)乡(镇)行政区划图和各种示意图、图册(集)等的编制出版及与第(二)项所列测绘面积相应的编图。
(五)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七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测绘项目限额:
(一)5秒、10秒级控制测量及5秒、8秒、12秒级导线测量和等外水准测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积在1—2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积在2—4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积在3—6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绘和工程测绘;
(三)制作公共场所展示标有该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项目限额登记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向自治区测绘局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并交验批准文书。
第十条 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测绘规划,在施测前两个月将测绘项目任务书报送测绘任务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测绘局备案的,可免于登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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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3258682.pdf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6204027.pdf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16480111.pdf
     四、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2618020761273.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及《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的函




(国机房资〔2004〕35号 ,2004年5月18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我中心将于6月1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有关保险及抵押登记业务进行调整,为规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具体操作,我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各所属经办网点,要求其遵照执行。

特此函告。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2、《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抵押住房保险业务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贷款职工负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抵押住房保险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分)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投保

(一)受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收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附表后,于次日通知附表所列借款人到经办网点办理投保和签订借款合同的手续,并与其约定办理的时间。

(二)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经办网点,在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填写投保单、保费进账单,并交纳保险费后,领取投保单(投保人留存联)和进账单(交款人留存联);

(三)客户经理当日将投保单(银行留存联)交经办网点,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及进账单(回单联)。

二、承保

(一)客户经理于当日签发保单,并汇总、编制、打印当日签单保费清单;

(二)客户经理于次日将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两联、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式两份)送交太保北分市场部;

(三)客户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发票联、代理联)送交经办网点;

(四)经办网点留存保险单(正本)、保险费发票(代理联),并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保险费发票(发票联)。

三、与中心交接资料

太保北分市场部对客户经理送交的资料进行清分,留存投保单(保险公司留存联)、保险单(副本1)、发票(财务留存联、业务留存联)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并于收到资料的次日将保险单(副本2)及当日签单保费清单(一份)送交中心留存。



附件2:

抵押登记相关资料提交和填写说明


一、抵押人须提供的材料

抵押人、抵押人配偶及抵押物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婚姻证的复印件一份。

抵押人为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签订购房合同的除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都作为共有权人,包括未成年的子女。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当然的共有权人,双方有财产公证协议的除外。

共有权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或共有权人无配偶的(共有权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须提供本人签署的《婚姻状况证明(无配偶)》一份。

二、抵押登记相关文本填写和出具的说明

(一)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本申请书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共有权人不足14岁时,由监护人代签,并须提供监护人具有监护权的公证书。

注:房屋座落于朝阳区内的,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私产)》,抵押人及其配偶在抵押人一栏按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共有权人在共有人情况一栏按项目要求填写,并在签名栏签名。

(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委托书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抵押房屋的共有权人在委托人处签字。共有权人为抵押人夫妇以外的人的,须对本委托书进行公证,共有权人为抵押人的未成年子女的,14岁以上的,自己签名,14岁以下的,父母代签,不需对委托书公证,但须提供共有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的公证书。

(三)抵押清单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房地产抵押人处签字。

抵押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婚姻状况在备注栏内选择有或无配偶,并签名。

(四)房屋未出租证明

抵押人及其配偶和共有权人在抵押人处签字。本证明须填写一式两份,房地局和银行各留一份。

(五)房屋共有权人声明

本声明在抵押人有配偶或虽抵押人无配偶但抵押房屋有共有权人时,需出具。在抵押人无配偶且抵押房屋又无共有权人时,无需出具本声明。

抵押人的配偶和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在共有权人签字处签字。

注:本说明中未提及的抵押登记相关文本中的栏目,抵押人均不填写。除特别说明的外,文本均只出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