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8:46  浏览:9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教政法[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与要求,适应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的要求,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保障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的人才优势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内容系统深入、形式生动多样、效果扎实显著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和法治实践,切实提高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校长、教师、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求相适应的教育体系与氛围,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与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教育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服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青少年学生、校长、教师以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自的群体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和途径。全面落实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目标和任务,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重中之重。

  ——坚持普治并举,促进改革。法制宣传教育要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相结合,切实推动学校管理、教育管理观念与方式的转变,促进人才培养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要着眼于法制教育对象的实际法律需求,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握教育领域普法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丰富教育形式,开拓教育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深化“法律进课堂”活动,切实落实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重中之重的要求,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与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普法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从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将法制教育作为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重要载体,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工作目标,着力解决法制教育在课时安排、师资配备与培训、教材建设、经费保障、教学评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国家普法规划关于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的要求,真正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进入课堂主渠道,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民意识和法律知识成为学生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学生的特点与接受能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科学规划、系统安排各教育阶段法制教育的内容与体系,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常识、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门性法律知识的梯度,循序渐进安排相应教育内容,着重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突出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在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整合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利用现代媒体和信息技术,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把法律知识学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相结合,大力提倡和推广探究式、实践式、参与式的教育教学方法。

  学校法制教育的各个阶段都要突出宪法教育,要使学生逐步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义务教育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法治理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公民意识,初步形成对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认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社会生活必要的法律常识,建立守法观念。高级中等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教育,使学生树立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比较系统地开展法制常识和一般性法律知识教育,使学生具备依法参与社会生活、判别是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知识与能力;中等职业学校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护以及特定职业岗位要求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力度,积极推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导高校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大力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依法治校的意识与能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法治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针对学校工作的特点与校长、教师工作的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高校长、教师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意识与能力。

  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使广大教职员工全面深刻地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深入学习宣传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原则与一般规则;学习宣传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教职员工自觉知法守法,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宣传有关保障和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内容的法律知识。要系统、深入地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使广大校长、教师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确立的法律原则、基本制度及重要规定、行为规则。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规划纲要的学习,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主动性与自觉性。要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学校自主权、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学习宣传维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

  (三)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并落实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制度与要求,切实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治原则、宪法、主要法律制度和行政、教育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自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提高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使公务员深入领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内容,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刑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法律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的学习宣传。要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划纲要等有关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对教育规划纲要的理解与执行能力,提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能力,提高依法实施教育管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调解纠纷、推进改革的能力。

  三、工作举措与实施保障

  (一)健全完善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与实施机制。

  ——健全中小学通过课堂主渠道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在中小学课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认真落实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分层次、分阶段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积极探索在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途径;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认知能力和社会发展,结合综合实践活动以及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禁毒、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知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在地方或者校本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或者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探索以法制教育统筹、整合各种专题教育的形式与途径。

  ——建立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教学要求;鼓励高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开展以提高法律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主的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促进精品课程的涌现。鼓励高等学校发挥法学专业教育的资源优势,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和社会普法工作,提供智力和资源支持。

  ——逐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知识纳入对学生知识和综合素质考察的范畴。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入学考试中适当增加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知识、基本法律原则及常识的内容,引导学校重视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关注社会法治实践。

  ——建立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计划,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完善法律知识结构,提高开展法制教育的教学能力。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校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继续推动和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的建设,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

  ——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与综治办、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关工委以及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协作,主动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法制教育资源,积极开辟第二课堂,以多种形式,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资源中心和校外实践基地,为学生通过实践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理念提供条件和机会。要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编制和发放法制宣传杂志等实践性、趣味性强的活动,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形式。要积极探索利用学校法制教育的资源和优势,为社会整体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支持的途径和方式。

  ——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特点与规律的研究,建立形成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培训基地。要系统研究在中小学各阶段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内容与形式,研究制定中小学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与体系。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等课题研究规划中要适当增加相关的研究选题,动员和组织法学以及相关学科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关注和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点与规律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或者研究机构,设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机构,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法治理念水平的测评与分析等研究。结合现有的培训机制,在国家和省级分别建立若干校长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和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基地。

  ——健全学校法制教育的支持体系,建立优质法制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重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和形式。教育部将发起设立公益性的全国教育普法网站,利用网络手段,汇集、编辑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形成法制教育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平台,为各地开展远程学习与培训提供支持。鼓励各种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公民个人,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制作形式多样、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读物、教学资源和文化产品。举办各层次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教学比赛、课件评选、知识竞赛等,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读书活动,调动师生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实施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建设工程,进一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研究制定针对学校校长、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依法治校基本纲要,明确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及其他主要领导、广大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要求。

  ——实施依法治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国家、省和地市的层级培训体制,保证本规划期间,每一所学校有校长或者至少1名主要负责人,接受教育法制、学校依法治理方面的系统培训,使之具备依法实施管理,依法处理和化解学校内部纠纷、问题的能力。重点提高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对高等学校负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章程制定、处理学生和教师申诉、处理法律事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织专项培训。

  ——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通过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橱窗、在校园网、校园广播中开设法制教育专栏等多种形式,结合在学生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法律故事,宣讲法治理念、法律常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

  ——完善教师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各地要结合教师教学需求,制定教师法制教育培训规划。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中,要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

  ——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校的内涵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形成一批符合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体现现代学校制度内涵、对其他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具有示范意义的学校;培养一批有依法治校先进理念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校管理者。完善学校评价机制,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组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专家宣讲团,遴选有专长、理论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实际工作者,组成宣讲团,为各地开展校长、教师的法制培训提供师资和智力支持。

  (三)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依法治教示范机关创建活动。

  ——研究制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教育大纲,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一般公务员学法的具体要求。

  ——建立年度法制教育学习计划和新颁布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制建设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需要,每年明确年度法制教育重点和学习规划,并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以及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等方式,予以落实。新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年度法制教育的重点内容。

  ——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价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2名公务员接受过系统的行政执法和教育法律的专门教育或培训,具备开展行政执法、运用法律处理教育纠纷、解决问题的资格和能力。

  ——探索开展依法治教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研究制定符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和教育行政管理特点的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和工作要求,推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与规范,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与水平,在县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依法治教示范单位。

  (四)加强领导,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体制与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继续设立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指导部机关及全国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公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依法治校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法制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要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做好机关普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组织实施、校长教师的法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监督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课程建设;建立健全与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价机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对学校法制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评价标准,健全评价机制,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和成果;探索建立中小学、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将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与成效纳入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整体督导评估之中。

  ——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障本规划确定的工作举措得到落实。教育部设立全国教育系统普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校长、教师的法制教育工作;支持设立教育法制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推动教育法制研究以及青少年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研究、编写法制教育纲要和具有示范性、权威性的法制教育读本、教学资料;支持全国教育普法网站的建设,以及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示范单位的表彰等工作。各省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地方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规划的要求,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落实,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教育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学校的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高校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报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方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逐一落实本规划的工作举措,要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得力、督促到位,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遴选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单位、学校。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下半年。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检查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按照《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和《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2.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
     3.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
     4.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5.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过渡期品种的中药8、9类注册申请是依据2002年12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5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工艺无质的改变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的改剂型注册申请,以及申报生产的仿制药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前提是药用物质的一致性,处方、工艺等的一致是保证改剂型产品与原剂型的一致,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一致的基础。在技术审评中有部分改剂型及仿制品种的中药注册申请存在原质量标准工艺不明确的情况,难以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与原剂型或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一致性,此外,此类品种还应进行必要的工艺研究,以说明所用工艺的合理性。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减免临床试验改剂型及仿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的精神,结合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在评价质量标准中制法不明确及工艺研究相关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国家标准中制法不明确的判断及处理原则
  (一)制法中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原则
  制法中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原则是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均一性,体现制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主要工艺参数是指前处理、提取、纯化及成型工艺等步骤中的关键参数。

  (二)质量标准制法项下工艺是否明确的处理原则
  1.国家标准中无制法项,属工艺不明确。
  2.国家标准中有制法项,但关键工艺参数不明确,属工艺不明确。

  (三)关键工艺参数是否明确的判断标准
  1.前处理工艺参数
  粉碎工艺:制法中如有药材是粉碎后直接入药的,应明确粉碎部分药材的用量。
  2.提取工艺参数
  (1)煎煮或回流提取工艺中提取溶媒(包括溶媒浓度)、提取次数、提取时间均应明确。
  (2)渗漉提取中应明确渗漉溶媒(包括溶媒浓度)、溶媒用量或渗漉液收集量。
  渗漉终点明确的视为收集量明确。
  (3)浸泡工艺中浸泡溶媒(包括溶媒浓度)、浸泡时间均应明确。
  (4)蒸馏提取中标明“提取挥发油”,未明确采用何种方法,则视为采用常规的水蒸汽蒸馏方法,属工艺参数明确。
  (5)水解工艺中溶媒种类、酸碱种类、用量(pH值)、水解时间、水解温度均应明确。
  (6)发酵工艺(包括列于制法项或附在质量标准后的)涉及因素较多(如菌种、培养基、酶类、温度等),难以保证与原标准工艺的一致性,一般认为工艺参数不明确。六神曲等自然发酵的工艺除外。
  (7)其他提取工艺参数
  提取物制备工艺参数:质量标准中在制法项或标准最后附有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参照关键工艺参数的判断原则进行判断。若提取物的制备工艺不明确,属标准不明确。
  3.纯化工艺参数
  (1)醇沉工艺中醇沉后的含醇量应明确。
  (2)水沉工艺中水沉的加水量应明确。
  (3)柱分离工艺中分离介质种类、用量、径高比,洗脱溶媒种类、用量、流速、上样量等均应明确。
  (4)萃取纯化中萃取溶媒、溶媒量、萃取次数均应明确。
  (5)酸碱处理中加入的酸碱种类、用量(pH值)均应明确。
  4.成型工艺参数
  一些特殊制剂(泡腾制剂、滴丸、分散片、软胶囊等)主要辅料的种类应明确。

  二、关于工艺研究相关问题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及仿制药的注册申请,相关国家标准的关键工艺参数应明确,仿制药的药用物质基础应与被仿制药一致,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相比工艺应无质的改变,在以上前提下,还应对其他一般工艺参数进行研究。未对国家标准中不明确的工艺参数进行研究,属于以下情形的,可认为该品种的工艺研究不符合要求:
  1.提取:未对原标准中不明确的一般提取工艺参数进行研究的,如未对煎煮提取的加水量等进行有针对性研究的。
  2.纯化:未对原标准中不明确的一般纯化工艺参数进行研究的,如未对大孔树脂纯化工艺的药液上样浓度等进行研究的。
  3.制剂:未根据所采用制剂技术的特点进行相应研究的,如采用环糊精包合挥发油,未对包合条件进行研究的。
  未根据制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剂成型工艺研究的,如改剂型时未对制剂处方(辅料种类及用量)等进行考察的;由难溶性的有效成分制成的口服固体制剂,未在制剂处方筛选时对溶出度进行考察的。
  4.试验方法:试验设计不合理的,如正交试验的因素(如水提与醇沉工艺一并考察)、水平或指标选择不当的;正交试验研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附件2:
         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中药的不良反应和毒副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重视中药制剂的安全性已经成为共识。根据2002年12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5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和仿制的品种中,有部分中药品种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为科学合理地评价该类品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精神,结合相关毒性药材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含有毒性药材品种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的研究与评价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药材毒性的范围和分类
  本规定所说的毒性药材是指按已经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法定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有毒”的药材;大毒药材是指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有毒药材是指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有毒的药材,但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除外。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二、为保证含毒性药材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和仿制产品的安全性,对含有毒性药材中药制剂减免临床试验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的研究和评价应从严要求。

  三、对含有毒性药材的制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处方中含有分类为大毒药材的口服制剂,申请改剂型或仿制,必须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二)处方中含有分类为有毒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口服制剂,申请改剂型或仿制,必须提供与适用人群相关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三)处方中含有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材,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口服制剂,申请改剂型或仿制,应提供与生殖毒性等相关的安全性研究。
  (四)处方中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如,处方中药材含马兜铃酸的口服制剂,申请改剂型或仿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四、有其他安全性问题的中药制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处方中含有罂粟壳的中药制剂,未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的,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
  (二)处方中含有化学药物(维生素等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由于药物的纯度较高,应注重改剂型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难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仿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三)处方中含有单一中药有效成分的口服给药制剂,由于药物的纯度较高,应注重改剂型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难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仿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四)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报道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口服制剂,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和仿制难以保证用药的安全性,需要提供充分的安全性研究资料说明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的安全性。
  (五)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的外用制剂的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3:
           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

  过渡期中药品种中的8类改剂型注册申请,是依据2002年12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05年5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工艺无质的改变,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的注册申请。为科学地评价此类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的合理性,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的精神,结合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在过渡期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品种的研究与评价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减免临床试验的中药改剂型品种,其立题应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科学性。剂型的选择应符合临床用药的需要,符合药物成分性质的要求。所选工艺应符合剂型的特点。改剂型后的质量可控性应符合要求。
  改剂型后,与原剂型相比,应不会增加用药安全性方面的风险;不会降低药品的有效性;不会对临床用药的顺应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
  (一)含有生药粉的制剂(除含极少量矿物药、贵细药粉末外),如不经提取,一般不宜制成分散片、泡腾片、软胶囊、滴丸等剂型。此外,药材全部粉碎入药的制剂(如丸剂)不宜改为中药颗粒剂。
  (二)水溶性成分为主的制剂,一般不宜改为采用油溶性基质制成的软胶囊。
  (三)由口服制剂改为含片的,可认为药物的吸收部位发生改变,应按照“改变给药途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
  (四)中药的制备工艺应与所选剂型相适应,改剂型后所选用的药物前处理、提取、纯化等工艺应与剂型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如口服液体制剂的工艺中往往有“调节pH值后过滤”或“冷藏后过滤”等专门为解决液体制剂澄清度问题的步骤;而口服固体制剂中,一般不必采用以上工艺步骤。当口服液体制剂改为口服固体制剂时,如完全按照液体制剂的工艺制备固体制剂,可认为工艺选择不合理;反之,当口服固体制剂改为口服液体制剂时,若增加以上工艺步骤,可能使药物成份发生改变,不能认为工艺无质的改变。当口服液体制剂与口服固体制剂互改时,如改变了以上工艺,则不能认为工艺无质的改变。
  (五)应重视改剂型后的服用剂量、临床用药的顺应性等问题,合理选择辅料种类及用量。如片剂、胶囊剂、软胶囊剂等,一般一次服用不宜超过6片(粒),且服用剂量不超过3.0g。

  三、关于几个特殊剂型的技术要求
  (一)口服凝胶剂
  口服凝胶剂作为口服途径给药的新剂型,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说明由其他剂型改为口服凝胶剂的合理性。由于口服凝胶剂采用高分子材料为基质,与原剂型相比,药物成分从基质中的释放行为可能发生明显改变,故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以说明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在安全性及有效性方面的一致性。
  (二)泡腾制剂
  由其他剂型改为泡腾制剂的,应重点考察辅料对药物成分的影响。应根据药物所含成分的性质,考虑选择泡腾制剂的合理性。如含有酸碱性条件下不稳定的成分,不宜制成泡腾制剂。
  (三)口腔崩解片
  口腔崩解片是一种在口腔内不需水即能崩解或溶解的片剂。该类制剂的名称以“口腔崩解片”为宜。
  1.用量:每次服用量以1片为宜,一般不超过2片。
  2.性状:口腔崩解片应“在口腔内迅速崩解、口感良好、无砂砾感,容易吞咽,对口腔粘膜无刺激性”,建议将“在口腔内迅速崩解、无砂砾感、口感良好等”的描述放在说明书的【性状】下。
  3.崩解时限:一般要求口腔崩解片应在1min内完全崩解,粒度应通过二号筛。介质一般用水,用量应小于2ml,温度为37℃,试验方法和装置自行研制,应合理、可行,并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4.口腔刺激性: 由于口腔崩解片在口腔内有一定的停留时间,应进行粘膜刺激性试验。
  5.用法:放入口中,不需用水(或仅用少量水),不需咀嚼,在口腔迅速崩解溶化,并随唾液吞咽入胃。
  (四)分散片
  分散片系指在水中能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片剂。
  1.分散片中的药物一般应是难溶性的。
  2.溶出度检查:该类制剂应进行溶出度检查,一般应将溶出度检查方法和限度列入质量标准。
  3.分散均匀性检查:应进行分散均匀性检查,检查方法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片剂项下执行。
附件4:
             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中药外用制剂主要是指通过皮肤、粘膜、腔道等途径给药的中药制剂。与口服给药的中药制剂相比,中药外用制剂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制剂工艺较为特殊、辅料变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大、药物多发挥局部作用、对用药剂量的精确性要求相对较低、用药的安全性相对较大等。在相关药品的研究与评价中,需充分考虑到中药外用制剂的特点。

  过渡期品种中药8、9类(外用制剂)的注册申请是依据2002年12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5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工艺无质的改变申请减免临床研究直接申报生产的改剂型注册申请,以及申报生产的仿制药的注册申请。为科学合理地评价此类中药外用制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精神,结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在中药外用制剂减免临床研究的改剂型和仿制的研究与评价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药外用制剂原标准是否明确的判断标准
  (一)制成总量
  中药外用制剂的制成总量是保证制剂含药量稳定以及不同批次产品质量均一的重要参数,因此,中药外用制剂原标准的制成总量应该明确。
  鉴于中药外用制剂的特点,用于完整皮肤中药外用制剂的质量标准,属于以下情形的可视同制成总量基本明确:
  1.处方原料或提取物(中间体)与辅料的比例明确的;
  2.其它可以通过质量标准的规格或制法项推算出制成总量的。
  (二)日用生药量
  中药制剂的日用生药量一般由处方量、制成总量、用法用量决定,在处方量和制成总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用法用量成为影响日用生药量的主要因素。考虑到部分中药外用制剂的用量在临床使用中需要根据用药部位及适应症的特点确定,对于中药外用制剂的用法用量要求如下:
  1.局部给药发挥全身作用的,应明确每次用量和每日用药次数。
  2.粘膜给药(主要指鼻腔、口腔和眼部的粘膜给药)、创面给药、破损皮肤和完整皮肤给药:一般情况下,每次用量往往可以根据临床用药的需要确定。该类中药外用制剂,如果是发挥局部作用的,应明确每日用药次数。
  3.腔道给药(主要指阴道、直肠等):考虑到此类制剂的用药特点,一般情况下,应明确每次用量和每日用药次数。但是,由于洗剂等在临床应用上有其特点,如果是发挥局部作用,应明确每日用药次数。
  除以上要求外,中药外用制剂原标准是否明确的其它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按照《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中药工艺相关问题处理原则》等相关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中药外用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一般原则
  (一)处方中含有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和法定标准记载为大(剧)毒药材的制剂,在仿制和减免临床试验的改剂型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说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在安全性方面的一致性。
  (二)处方中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材,如含有马兜铃酸成分药材的制剂,在仿制和减免临床研究的改剂型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说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在安全性方面的一致性。
  (三)处方中含有化学药物(维生素等除外)或单一中药有效成分的中药外用制剂,在仿制和减免临床研究的改剂型时,应注重辅料改变对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说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一致性。
  (四)仿制中药外用制剂时,原标准中的辅料应明确,如不明确,一般应进行用药局部的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及药学方面等研究,说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一致性。
  (五)改剂型的中药外用制剂,若所用辅料发生改变,一般应进行用药局部的刺激试验、过敏试验及药学方面等的研究,并且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应符合要求,以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在非临床研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附件5:
            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过渡期品种的中药8、9类注册申请是依据2002年12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2005年5月公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按照工艺无质的改变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直接申报生产的改剂型注册申请,以及申报生产的仿制药申请。为科学合理地评价此类中药品种质量控制研究的科学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8〕128号)的精神,结合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在过渡期中药品种质量控制的研究和评价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的一般要求
  申请减免临床研究的改剂型或仿制的注册申请,在保证仿制药与被仿制药的药用物质一致,改剂型品种与原剂型相比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基础上,还应在原料、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研究,以说明申请注册品种所用原料符合要求、工艺合理、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药品质量稳定,且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原剂型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

  二、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若申报品种的研究资料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认为该品种的质量可控性研究不符合要求。

  (一)原料
  处方中的有效成分、化学原料药未采用合法原料药投料的。

  (二)质量标准
  1.鉴别:删除国家标准中具专属性鉴别项的。
  2.检查:未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安全性相关的检查项的,如:未检查残留溶剂;未建立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项(如川乌中的乌头碱等);处方含矿物药,未进行重金属、砷盐检查,或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未根据制剂通则或剂型特点进行相应研究,并建立检查项的;或检查方法不符合要求的,如泡腾片的崩解时限检查条件不合理的。
  难溶性有效成分制成的口服固体制剂未将溶出度检查列入质量标准的。
  3.含量测定:未建立中药成分的含量测定项的;未建立处方中化学药(维生素等除外)的含量测定项的;供试样品的检测量超线性范围的;含量测定限度低于原标准的;含量限度低于万分之一,且未增加其他含量测定或浸出物测定项的。
  4.分析方法验证:质量标准中新建相关分析方法(如限量检查、含量测定等)时,未进行分析方法验证的;辅料变更的改剂型品种,沿用原剂型质量标准的相关分析方法而不验证的。
  5.省药检所复核:省所复核与自检的含量测定数据相差较大的;省所认为复核的质量标准存在较大缺陷的,如含量测定用供试品的制备方法欠妥、色谱条件的分离度较差等的;省所复核样品的包装、规格与申请注册的包装、规格不一致的。

  (三)稳定性
  1.未进行加速稳定性试验或时间少于3个月,且长期稳定性考察不支持12个月以上有效期的。
  2.加速稳定性考察的温度等条件不符合要求,且长期稳定性考察不支持12个月以上有效期的。
  3.稳定性研究中,未考察与稳定性相关的关键质控项目的。
  4.稳定性研究用样品的包装、规格与申请注册的包装、规格不一致的。
  工艺研究相关问题的判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按“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我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评定工作相互衔接,经厦门市第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二、《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修改后的《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第二章 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设立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事项;

  (二)研究拟定审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按照评定标准实施评定,并评定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厦门市质量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价办在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评委委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厦门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厦门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方法

  第九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厦门市质量奖:

  1、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情况;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价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评定内容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 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组织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由专评委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专评委对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厦门市质量奖,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有权宣传和享用厦门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厦门市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组织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