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9:27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一、为了鼓励农牧渔业发明创造,加强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农牧渔业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二、农牧渔业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农牧渔业部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专利处)、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部专利事务所)、各专业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以及各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
三、部专利处的职责是:
1.制定农牧渔业专利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农牧渔业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调处农牧渔业部属单位的专利侵权纠纷;
4.管理农牧渔业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5.对农牧渔业专利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6.开展农牧渔业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组织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
7.检查、监督农牧渔业系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工作;
8.组织农牧渔业专利国际交流工作。
四、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1.提供专利咨询、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各种申请手续;
2.为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或撰写意见陈述书,以及为异议人代写异议书;
3.代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转让有关事宜;
4.代办专利文献检索、翻译、文件打印、复印和其他专利服务工作;
5.接受农牧渔业单位聘请、委派专利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为其担任常年专利顾问。
五、农牧渔业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各单位的科研(技)处负责。科研(技)处内设专职或兼职的专利管理人员。
科研(技)处在专利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和组织专利申请;
2.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3.调解本单位内的专利纠纷;
4.组织开展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工作;
5.保持同部专利处的工作联系。
六、部专利事务所和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可以设专职和兼职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注册、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以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凡申请作兼职专利代理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兼职专利代理人申请表》。
部专利事务所或各专业专利服务机构向批准的兼职专利代理人发给聘书。持有聘书的兼职专利代理人有权在批准单位内执行职务。
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农牧渔业专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故意泄露专利申请人发明内容、剽窃他人发明成果,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农牧渔业专利范围包括:
1.新的农牧渔业机械、仪器、仪表、工程、渔船、渔网以及农、兽、渔药的药械等;
2.各种农作物新的栽培耕作技术,畜、禽、蚕、蜂、鱼、虾、蟹、贝、藻新的饲养繁殖技术;
3.农牧渔业产品的加工、保鲜、储运技术、水产捕捞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种子处理、保藏技术,农产品烘干、肥料制造、灌溉、再生能源制取技术,热带作物和南亚热带作物产品加工技术及新的节能技术等;
4.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新的生产方法,动植物品种新的培育方法,农药、兽药、渔药、兽医疫苗、植物激素、抗菌素新的生产方法,新的农用微生物菌(毒)种筛选分离培养方法,新的培养物以及培养基配方等;
5.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生物防治技术以及土壤的培肥、改良技术,化学物质的分析测试技术;
6.乡镇企业、农、牧、渔场(厂、企业)发明的上述范围以外的新产品及其方法、设备等;
7.饲料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效成分混合而成的农药、化肥及配方技术。
九、任何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按照专利法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十、国务院各部、委(局)下达给农牧渔业系统的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为申请专利时不丧失新颖性,申请鉴定单位在部级鉴定前必须先到部专利处登记,鉴定之后携带鉴定证书(副本)到部专利处备案并取得“不丧失新颖性证明”。其他省、地、院、所级科技项目,凡是符合专利三性要求的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
十一、部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一般委托部专利事务所或者各专业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办理。
十二、农牧渔业部专利事务所代理收费办法,暂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附后)执行。其他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
十三、各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应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一份报部专利处备案。
十四、农牧渔业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同时,将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两份报部专利处。部专利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批准件,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优先权证明,同时,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农牧渔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农牧渔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部专利处,由部专利处统一报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十六、农牧渔业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保密专利,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试行细则”办理。
十七、农牧渔业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委托或者受托进行科学研究任务时,事先应确定项目完成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并应在科学研究协议或者委托书上予以明确规定。
十八、农牧渔业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农牧渔业单位持有或者所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十九、农牧渔业单位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将合同副本和实施专利许可证合同备案表(附后)报部专利处一式两份,部专利处统一向中国专利局备案。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部专利处认可。
二十、农牧渔业部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名次如何确定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发生争议等,先由本单位解决,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该单位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一、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二十二、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从所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实施专利所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上述两项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农牧渔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三、农牧渔业部对本系统专利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如遇国家正式规定有修改、变动而本办法与之有抵触时,按修改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农牧渔业部。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以不动产承租人名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既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法院查封前甚至查封后,炮制租赁合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成为一个难题。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是否不受任何限制,具有绝对效力,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自主交易的场合,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依国家强制力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行使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债务人自己处分标的物不同。因此,法院在拍卖被执行财产时,无需考虑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了强制拍卖程序中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既有利于维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与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以便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对于法院尚未知悉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一并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权利,以及不登记竞买将丧失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与当事人自行出卖毕竟不同,当事人自行出卖要受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且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只要拍卖通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也不考虑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为美容业“整容”

谭伟强


据近日媒体报道,今年1-3月份,上海市消协接到的消费者有关美容美发类投诉已达179件,平均每天受理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倍多。在这些投诉中,美容效果差、夸大宣传、收费不合理以及美容消费卡纠纷等问题尤其突出。鉴于美容消费侵权快速增长的趋势,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请看清对方资质,不要被对方的广告和宣传迷惑。美容服务特别是涉及隆胸、祛斑等非物理性美容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消费者在接受前请慎之又慎。本文就涉及美容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 消费者要消除对美容概念的模糊认识,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只能向
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
美容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针对当时美容院普遍超范围经营,美容反
遭毁容案件频频发生的状况,2000年5月,国内贸易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卫生部于2002年2月公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美容性质的界定,规范我国美容市场,杜绝恶性事故发生。什么是生活美容简而言之,生活美容就是使用化妆或一般护理保养方法的修饰性美容,同时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也就是对人面部及皮肤的保养、预防皮肤老化,在个人原有的基础上加以修饰,比如面部保养、美颈、美腿、化妆等。生活美容对美容师的要求不是很高,只要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后便可上岗工作。我国美容业的发展前期,可以说是生活美容主导着美容市场,美容院开展的服务项目包括美容产品的研试几乎都是围绕“生活美容”而进行的。即使在现有的难以数计的美容项目中,生活美容也还是占有绝大部分。什么是医学美容,医学美容是指通过使用手术、药物及物理等手段,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修复和再造性美容。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隆胸、三文等等。医学美容可以说是医学、美学与美容技艺三者相结合的产物,由多种临床与某些非临床知识相互交织而成,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在近几年显出了其强劲的发展势头。
  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美容院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对医学美容院的美容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吸脂、隆胸、穿耳洞、纹眉、去皱等项目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因此社会上许多美容院招牌上很多项目如瘦脸、丰胸、纹眉、去除眼袋、美下颌、双眼皮、隆鼻、除皱、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除疤痕、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而实际上,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护理、修眉、足浴等项目。美容院根本没有合法“身份”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只应该经营生活美容和美发项目,。??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患者选择到美容院去做医疗美容呢?很多人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概念模糊是其中一个原因。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只能向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而不少消费者由于对此不了解,被过分夸大的广告所诱惑了。很多美容院出高价从大医院“挖”专业医师来做隆胸、隆鼻等手术,因此收费都比医院高。因此美容院没有经过正规渠道从医院请大夫这是违法的,而事实上医院也不会批准本院医生到外面去‘兼职’。”??二、医疗美容再简单也有法律风险
美容尤其是医疗美容毕竟是外科手术,存在风险。因此,在做美容手术前,应对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慎重行事。
? 1、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合格的医师应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千万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2、术前照相
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 
  当你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民众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或销毁病历也不无可能,若担心自己的病历被篡改,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可以减低或避免病历被篡改的危险。
4、消费过程中要主动审查美容机构提供的材料,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抵制。
5、、签订手术协议书。内容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青少年或较大的手术尚需家属签字。手术协议书是术者和求术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以便术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法律文件依据。签定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对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6、不要对“美容手术”的效果期望过快、过高。大多数整容外科医生认为,“美容手术”能够改善人们的形象,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但是,手术的最后结果离人们的预期心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而且手术显效需要一个过程。例如,需要数周后,接受手术者的自我感觉才会好一些;需要数月后,其形象才会有明显改观。很多接受过“美容手术”的人,几乎都希望手术后自己的面貌立即焕然一新,其实,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7、对手术后可能的后遗症和并发症要有心理准备。“美容手术”也有可能出现失血过多、感染、手术后留下刀痕和疤痕等现象。吸烟者如果不戒烟,接受手术后伤口愈合期间容易长出疮痂斑点。所以,大多数外科医生建议接受手术的人,至少从手术前两周开始戒烟,一直戒到手术后的第三周。
三、分清美容纠纷类型,正确维权
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1、手术者术前不征求受术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受术者心理上对所作?手术无法接受者。
? 2、由于技术上不能胜任,导致了手术失败,并造成受术者容貌毁损者。
? 3、由于美容手术失误,造成术后出现不应有的解剖缺损或生理功能阻碍者,或误伤血管,造成患者大出血死亡者。
? 4、美容手术中由于用药不当或麻醉失误,造成受术者过敏性休克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 5、美容手术所用填充材料选择失误,使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者。
? 6、术前消毒不严格或术中未能严格实行无菌操作,造成创口感染留下疤痕,影响术后效果者。
7、术后管理不善,造成受术者伤口渗血感染,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8、因用药不当造成美容后皮肤出现水疱、斑疹,或有明显色素沉着者。
9、医院或美容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极力鼓动病人做某项美容手术,并以虚假广告骗取病人的信 任,术后病人认为美容效果不理想者。
10、医生为了获得额外的经济收入,极力向就医者推销进口美容药物或其它种类的化妆品,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者。
? 产生美容纠纷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则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
?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民法中所谓的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因侵权而产生美容纠纷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受害人和美容机构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1)首先要有损害事实,是指因提供美容服务一方的行为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这种损害包括三种:财产损害:由于美容损害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 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是指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2)要有过错:在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的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四、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执业标准,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美容机构手术后发生美容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手术纠纷的方法是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是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就会依法公正在判决了。企图通过私下交易进行了结的途径,是会遗留后患的。
而一些美容院、美发厅、发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营业执照的。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出现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再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其次纠纷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1分清责任,确定伤害行为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2、对于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有重要意义。鉴定之后明确了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可以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使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作者:谭伟强
上海市曹阳五村128号501室 邮编2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