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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5:31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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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至上、自觉贯彻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效率与效益相统一以及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财政预算调整;

(三)制定或者调整全市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确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等民生和社会事业建设方案;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贯彻上级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市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市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根据决策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具体情况,决定简化相应程序。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九条 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与利弊分析;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 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举行座谈会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本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决策拟制单位可以委托媒体进行民意调查或组织讨论,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决策拟制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拟制单位应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决策拟制单位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拟制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草案及其拟制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

送审材料不齐备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拟制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部门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领导和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暂缓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按照职权临机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市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第七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决策机关做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配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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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集体经济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扶持集体经济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促进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专项周转资金。为管好这项基金,充分发挥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主要扶持对象是城区集体工业企业。
二、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综合效益高的出口创汇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开发项目。
三、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掌握使用。
四、基金使用申报程序:由借款单位提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再由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借款。
五、借款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毕,有关资料齐全。
2、五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市计委、经委以上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3、使用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愿承担经济责任。
4、使用借款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
六、基金实行有偿低息借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贷款期一年以内月息六厘,两年以内月息六厘六,三年以上的借款,原则上不作安排。利息按月计算,每季付息一次。企业应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如未按期限归还贷款,市财政从应拨付区财政的经费或年终决算时扣回。
七、项目批准后,要签订借款合同和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由区财政部门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签订。按照共同下达的项目拨款计划,采取一次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发生费用,由企业自筹资金支付
九、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项目完成后,市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提前投产、提前归还借款、资金使用节约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从节约资金中提取,但最高不超过节约额的10%)。如发现有乱用或浪费
资金的,对项目负责人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1986年6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2590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的
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物流业,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
外开放和提升区域竞争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加快东
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是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规划期
为2011-2015 年。
一、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产业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东北地区物流业实现增加值
2612 亿元,比2005 年增长78.6 %,占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和生产
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7.5 %和6.4 %;完成货运量31.3 亿吨,比2005
2
年增长60 %,沿海主要港口实现货物吞吐量6.8 亿吨,其中集装
箱吞吐量968.2 万标箱,分别比2005 年增长124.8%和156.1%;
一批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东北地区开展业务,
一批本地区物流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
务模式、多层次的发展格局。
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物流业运行效益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10 年,东北地区全社会物流总费用
与GDP 的比率是18.3 %,较全国高0.4 %,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部分行业性、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开始
运营。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仓单质押、“粮食银行”等服务业态快
速发展。物流业对制造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从采购到
产品分销配送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
发展条件和环境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截
至2010 年底,东北地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9 万公里,高速公路
通车里程达到7640 公里,沿海主要港口码头泊位359 个,其中万
吨级以上泊位174 个,集装箱专用泊位24 个,投入运营的民用机
场25 个。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后,各级政府更
加重视物流业发展,加大了支持力度,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环境,
促进了各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
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国际物流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东
北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实现外贸货物吞吐量1.7 亿吨,主要边境口
岸实现货物吞吐量4340 万吨。保税物流快速发展,大连大窑湾
3
保税港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沈阳近海保税物流中心、营口保
税物流中心等相继投入运营。国际中转配送、出口集拼等业务不
断拓展。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借港出海”取得突破。
(二)面临形势
东北地区物流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与老工业基
地全面振兴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与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地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一是总体发展水平偏低,规
模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综合运行效率较低,对经
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提升。二是发展水平不均衡,中部地
区明显高于东部、西部地区,南部地区高于北部地区,沿海地区
高于沿边地区。三是多数企业仍采用传统生产运营模式,社会物
流需求释放不够,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四是在跨区域基础设施
建设、大通关服务等方面,地区间统筹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五
是在跨境物流方面,需要加强东北亚相关国家间的协调沟通,共
同改善通关设施条件,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振兴战
略的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经济规模、综合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物流需求快速增长,为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加快转变发
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贯穿经济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区域协调互动机制逐步完善,东
北地区内部、东北地区与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合作不断加强,为加
4
快推进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沿海沿边开放深入
推进,为东北地区物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参
与国际合作带来了难得机遇。
要深刻认识东北地区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意义。发展物流业是
促进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创新
产业运行模式和企业生产组织方式,降低区域经济综合运行成本,
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升东北地区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东北地
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对相
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发展物流业也是加快东北地区区域经济
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东北地区作为比较完整的地域经济综合体,
具备一体化发展的地域优势和产业条件,率先实施东北地区物流
一体化,将推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东北地区经济一体化发
展。发展物流业更是推动东北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东北
地区位于东北亚的中心位置,与俄罗斯、朝鲜、蒙古国陆地相连,
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
枢纽。东北地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将促进东北地区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全面提升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东北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现实需求,优化物流业发展布局,统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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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提高物流科技水平,完善物流业发展的体制
机制,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推进区域物流发展一体化,促进物
流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为老工
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
业的积极性,优化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新建设施。
2. 协调发展。协调东北地区各省区、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
区、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区域的物流业发展,推动其他产业与物流
业的联动发展。
3. 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提升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的有
力支撑,创新服务模式,借鉴国内外新理念新经验,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装备,注重对接国内外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物流技术和供
应链管理水平。
4. 外向发展。把开放作为增强东北地区物流产业发展活力的
重要途径,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和处于东北亚中心地带的区位
优势,加强对外合作,改善港口、边境口岸和国际通道设施条件,
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发展国际物流,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 年,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现
代物流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物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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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物
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比2010 年下降1.5 个百分点,培育
形成30 个以上具有区域辐射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物流产业园区、若
干个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一批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物流企业和服
务品牌。
三、发展布局
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主导产业布局、货物流向、
资源环境、交通设施等条件,构建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和通道布局。
(一)主要物流通道布局
主要物流通道是东北地区承担物流任务较重、潜在物流量较
大的线路。不断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主
要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辐射能力。
提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营口)及沈阳-北京等主轴物流
通道的通行能力,进一步拓展主轴通道的辐射范围,增强主轴通
道与沿海港口和边境口岸的联系。增加大连港、营口港航线的数
量和密度,提升海铁联运能力。加强内陆港体系建设,提升港口
对内陆腹地的服务能力。
提升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阿尔山-白城-长春-延吉(图们、
珲春)横向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边境口岸物流基础
设施,加强双边合作,提高过货能力和效率。开展“江海联运”、“陆
7
海联运”和“借港出海”,创新发展“中-外-中”内贸货物国际物流运
作模式。
畅通东部物流通道(鹤岗-佳木斯-牡丹江-图们-通化-丹东-大
连),提高东部铁路的运能和通达水平,提升东部公路等级,加快
东部通道出海口丹东港扩能改造。
加强蒙东地区、蒙古国与辽吉黑三省连通的西部通道规划建
设。畅通伊敏-伊尔施-阿尔山-乌兰浩特-白城-通辽-锦州通道,建
设锡林浩特-赤峰-绥中通道,规划研究白音华-赤峰-朝阳-锦州及珠
恩嘎达布其-巴彦乌拉-新邱(阜新)-锦州通道,提升二连浩特-集
宁、齐齐哈尔-白城-通辽-锦州及霍林郭勒-通辽-沈阳-丹东通道运
输能力。
以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国际机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国
际航空货运,规划建设空港物流基地和临港产业园区。
(二)物流节点城市布局
依据城市所处的区位、交通条件、产业特点、物流辐射范围
以及承担的货运量和增长潜力,东北地区物流节点城市分为一级
物流节点城市、二级物流节点城市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一级节
点城市6 个,包括全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确定的全国性
物流节点城市沈阳和大连、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哈尔滨和长春、
具备区域辐射力和服务能力的蒙东地区交通枢纽城市通辽和亿吨
港口城市营口;二级物流节点城市是锦州、丹东、鞍山、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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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白城、延边、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黑河、
绥芬河、赤峰、呼伦贝尔、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7 个城市。除一
级、二级节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为三级节点城市。
物流节点城市要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园
区,努力提高城市物流服务水平。一级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节点
定位和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对整个东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二
级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切实
增强对周边区域的服务能力。在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一级、二级
物流节点城市为引领,其他城市和地区协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东
北地区物流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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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 一级物流节点城市定位及发展方向
城市名称定位发展方向
大连市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城市
重点发展集装箱和石油化工、矿石、粮食、汽车、
钢铁、煤炭等大宗物流,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
配送、国际转口业务,加快航运市场建设,建设东
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沈阳市
东北地区物流中心城市
东北地区物流信息中心
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粮食等农产品
和日用消费品物流,建设区域性信息中心和物流中
心。
长春市
东北地区中部物流中心城市
长吉图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医药、粮食、农产品等物
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日韩国际物流中
心。
哈尔滨市
东北地区北部物流中心城市
对俄国际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粮食与农产品、医药、装备制造业等物流
和对俄国际物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国际
物流中心。
通辽市东北地区西部物流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煤炭、木材、粮食等大宗物流,建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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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东地区物流枢纽城市物流中心。
营口市
沈阳经济区主要出海口城市
东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城市
重点发展矿石、煤炭、粮食、石油、化学品等大宗
物流,建设港口物流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东北地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和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需
要,按照生产力布局的要求,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资源,
优化物流节点设施布局,加快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铁路大型装车
点、公路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促进各
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和物流运营水平。
加强港口集团、铁路局、边境口岸之间的合作,在东北腹地合理
布局建设内陆港。
依托城市的大型产业基地、交通枢纽、港口及商贸中心,统
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综
合物流产业园区。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
内容。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优势,优先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
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二)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
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
快递等企业开展业务整合和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推进物流服务专业化,提高第三方物流市场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集装化运输、甩挂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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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积极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提高运输能力
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
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强的
大型物流企业集团。支持物流企业联合金融、保险、通讯等部门,
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高端增值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加
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
(三)推进企业内部物流服务社会化
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企业
加强供应链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物流企业要积极承担制造企业的原材料
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物流及增值业务,通过组织实施有效
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规模效益。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释放自身物流需求。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以粮食、煤炭、石油化工、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等东北地
区大宗商品和重要产业为服务重点,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现代物
流服务体系。依据产业布局、货物流向和运输方式,合理布局物
流设施,提高专业物流服务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物流发展。结合
国家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精品畜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
品冷链物流。适应集装化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广集装箱物流模
式,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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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2 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重点领域发展重点
粮食物流
围绕三江、松嫩、辽河平原和蒙东地区等商品粮基地,构建东北地区
主产区联接主销区,集合内外贸、生产加工、采购交易等功能的粮食物流
体系。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积极推动发展铁海联运,构建以北良港为
龙头,锦州港、营口港、大连港、丹东港为支撑的“北粮南运”港口物流体
系;结合散粮装卸设施情况以及铁路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建设粮食物流
中心,适时开通从东北地区到关内华北、华东、华中地区的散粮铁路运输
定点定向班列;开展东北地区半成品粮“入关”集装化运输试点;鼓励大型
粮食生产、流通企业与主销区大型粮食物流节点战略合作,提高主销区散
粮接卸和仓储能力。发展粮食网上交易,建立全国性的粮食物流信息服务
平台。鼓励大型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培育
一批跨行业、跨地区,集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贸易等业务于一
体的粮食物流企业集团。
煤炭物流
结合铁路煤炭战略装车点的建设,加强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
提升蒙东煤炭物流集散能力,重点建设和畅通赤大白-锦州港、锡赤绥-绥中
港、巴新铁路、巴珠铁路以及扩能改造通霍线、绥满线等煤炭物流通道。
加强营口港、锦州港等港口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煤炭分销物
流。构建服务俄罗斯和蒙古国的煤炭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煤炭物流企
业整合采购、物流、配煤、销售、资金、信息等功能,实施创新和集约的
煤炭物流供应链服务。
石油化工
物流
依托大连、抚顺、锦州、葫芦岛、盘锦、吉林、大庆等石油化工产业
基地,建设集信息、交易、存储、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中
心;发展专业化的危险品物流服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全过程的跟踪、
监控、管理。提升完善管道运输。
钢铁物流
提升大连港、营口港矿石码头的吞吐能力,新建丹东港矿石码头。建
设同江铁路大桥,畅通俄罗斯矿石物流通道。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丹
东港等为主的铁矿石供应物流系统。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鞍山、
齐齐哈尔等地建设以加工配送、网上交易、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务为主要特
征的现代钢铁物流中心。
汽车物流
依托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商贸流通集聚区,
整合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物流资源,规范商品车运输市场,开发标准运输
装备,建立以汽车生产基地为核心的汽车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在全国
具备龙头作用汽车专业物流服务商。
装备物流
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建设装备制造物流中心,
鼓励专业物流企业为装备制造产业提供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备品备件
供应等供应链物流服务。
冷链物流
围绕区域内主要畜牧、水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心城市的鲜
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为中心,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设鲜活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构建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
竞争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促进传统冷藏运输企业向集仓储、运输、加工、
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企业转变。创新农产品采购流通模式, 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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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 提高冷链货物流通效率。
集装箱物流
加强港口、边境口岸、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以海铁联运为主的多式联运体系,建立港口、边境口岸与腹地一体化的集
装箱物流网络;结合散货集装箱化的趋势,提高适箱货物的装箱率,推广
集装箱运输,完善哈大集装箱铁路运输通道。
(五)统筹城乡物流发展
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快城市配送业
发展,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城区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
题,推广共同配送,建立和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提高城市配
送能力、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企业和消
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和网点设施,
扩大企业物流网络覆盖面,率先推进城市物流配送现代化。支持
涉农物流发展,提高城市物流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城
乡物流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物流一体化。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设施建
设,结合“万村千乡”、“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新农村现代流
通服务网络”和“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等,发挥供销社、
粮食部门和邮政物流农村服务网络优势,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建
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建立“农超对接”直达配送体系,减少流通
环节,降低成本,确保食品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消费品和农资连
锁超市建设,提高农村物流的专业化、网络化程度。
(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推进东北地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积极探索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新模式,延伸物流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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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功能,提高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建设重大装备、粮食、冷链等
行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信息
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商贸、生产企业信息对接、数据交换,提
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流信
息服务企业。加快东北地区“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
息资源整合,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利用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
开展国际间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
(七)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创新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推动物联网等技
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和
运输技术,推进高效快捷的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散粮汽车、
集装箱运输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大宗成品粮储运及半成品粮流通技
术示范。鼓励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打造
服务品牌。利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的优势,加快重型运输车辆、
大型吊装设备、搬运设备、仓库自动化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物
流装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建设国家重
要的物流技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加强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大
力推进标准化托盘、集装单元在物流中的应用,提高物流服务效
率。
(八)大力发展国际物流
充分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优势和保税物流政策,促进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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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化发展。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
运,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沿海港口功能向内陆延伸,推
进内陆港建设,扩大港口吸纳腹地货源能力。加快推进同江铁路
大桥、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黑河大桥等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支持边境口岸发展保税物
流,加强与对岸口岸协调合作,促进中外边境口岸功能的协同与
能力匹配。依托满洲里、绥芬河、黑河、同江、黑山头、室韦等
口岸,发展中俄沿边物流和环日本海物流;依托丹东、珲春、图
们等口岸,发展中朝沿边物流;依托阿尔山、珠恩嘎达布其、二
连浩特等口岸,发展中蒙沿边物流。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深入
开展“借港出海”。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建设。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国际机场等地多式联运物
流设施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推进内陆港、海铁联运、
集装箱班列项目运作,畅通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国际物流通道,加
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加工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
际物流。
(九)促进区域物流一体化
加快蒙东地区与东北三省物流通道建设,加强各省区的物流
合作,促进东北地区物流一体化发展。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
物流联系,提升陆路、海路出入关能力,开展渤海跨海通道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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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与建设前期工作。鼓励东北地区物流园区建立战略联盟,实现
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等资源共享。培育提高物流企业跨区域服务
能力。
(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推行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和绿色采购,减少物流
环节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和
网络,减少无效物流环节,科学选择物流运输方式,推广共同配
送和联合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形式,实现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基
于循环经济的回收物流,积极推动包装物周转使用。建设一批回
收物流中心和公共信息平台,促进工业和生活废弃物逆向物流体
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五、保障措施
要围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政策措
施支持,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完善物流业发展协调机制
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物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方法和技
术,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东北地区物流业加快发展
的体制机制。在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下建立物流业发展协调
机制,促进各省区物流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研究解决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物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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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支持。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做
好信息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发布、协调应对行业发展重大事项等
工作。
(二)推动物流资源合作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物流节点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港口、边
境口岸的服务功能,加强内陆港建设,实现物流业跨地区协同发
展。积极发挥保税物流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在东北地区符合条
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互设“飞
地”的办法,加强物流合作。加强与东北亚周边国家物流合作,完
善通关体系,联合开发沿海沿边国际物流资源,建设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开放型物流产业基地。支持交通运输、生产制造、商贸流
通等物流相关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物流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物流信
息共享机制,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物流信息共
享。
(三)构建统一共享的物流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取消相互之间歧视性
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
充分竞争。围绕功能整合,发展专业化物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
合理、配置高效、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物流体系,发挥货物集散、
配送、流通加工、商品检验、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实现物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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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服务的共享。共同建立区域性物流市场运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和
市场调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
的应对处理能力。
(四)认真组织实施规划
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同
推进规划实施。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形
成区域规划建设一盘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帮助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