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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8:53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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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 《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 的通知

鲁公发〔 2007 〕 315 号


各市公安局 , 教育局 , 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 [2007]12 号)规定,省公安厅、教育厅、安监局制定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00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 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 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 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 ,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 ,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第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市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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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准确的结算费用,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结算原则
医疗费用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按项目结算的办法,凡属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约定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㈠约定医疗机构应根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依据付费原则、标准以及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支付比例,每月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如不能按时支付,应按实际占用资金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加付给约定医疗机构。
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5%向约定医疗机构结算,余额部分年终结算。
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约定医疗机构医疗费使用有问题时,对有问题的部分可暂缓支付医疗费,但最长不应超过20天。
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预拨给约定医疗机构一个月的周转金,以保证约定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职工个人结算办法
㈠参保的职工在有计算机收款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凭本人个人医疗帐户(IC卡)与医院直接结算;在没有用计算机收款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急诊等情况,不能赴约定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病人先垫付现金,每月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由单位凭职工医疗证、个人医疗
帐户(IC卡)、诊断证明和收据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因出差和其他特殊情况病人先垫付现金的,由本人持医疗证、个人医疗帐户(IC卡)、诊断证明和收据,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㈡符合《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符合《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未参加上述两种保险的企业,其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㈢未实行工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其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四、其他
约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投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对超总量控制和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

教学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高校组织在校学生(学员)、雇用社会人员、委托中学教师或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违规录取学生。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录取考生信息确认工作。2007年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录取的参加全国统考的本科层次考生,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录取考生名单,统一印制《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原则上三日内向有关高校寄送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高校负责将《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连同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同时,省级招办还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考生均可通过其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五、加强对涉嫌招生诈骗的查处。各省级招办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网络有害信息监察制度,一经发现涉嫌招生录取中介诈骗行为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必须立即核查,并通报省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予以处理;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的,立即报告我部(高校学生司)。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招生诈骗活动,妥善处理因诈骗事件可能引发的事端。
  六、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准备工作。为确保今年录取考生顺利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我部全面、准确、规范上报各高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录取数据库,实施高职(专科)层次补录的省份应在9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并及时上报补录数据。对高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和省级招办未报送录取数据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七、做好防范、打击招生中介诈骗宣传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校要把防止招生诈骗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主动宣传高校招生政策、程序和纪律,并且要把有关方面查处的非法招生中介诈骗典型案例向考生及家长进行反复、广泛的宣传教育,促使考生和家长认清非法招生中介的虚假欺骗性质,避免上当受骗。请各省级招办把本省(区、市)该项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八、我部将对招生管理不严,办学秩序混乱,违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以及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高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招生案件,要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校,要先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