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11:05 浏览: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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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参保职工就诊、转诊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其选定的3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第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应予以核对。
第三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次处方量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中草药7剂配药。
第四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凭《医疗保险卡》到医保记帐窗口按规定结帐。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需凭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六条 转诊、转院在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往本市其他定点医院,须由医院经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并提出转院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参保人员急症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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