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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01:19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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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多起病死动物非法流入市场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点)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规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记录,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今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目前,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积极协调,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控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农医发〔2012〕1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4/t20120410_2599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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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办法
化工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技术基础。施工企业应在认真宣传贯彻计量法的基础上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施工企业。

第二章 定级、升级办法
第四条 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
1.计量管理水平;
2.计量器具配备;
3.计量检测水平;
4.计量技术素质;
第五条 等级划分
1.综合评分达7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25分以上(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计量参数必须合格),有一定经济效益者为三级,授予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0分以上(生产过程的主要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较好者为二级,授予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3.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达35分以上(生产过程的基本计量参数必须合格),经济效益好者为一级,授予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核审请程序
按原国家计量局(84)量局工字第100号文及化工产(85)化生字第2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自检合格者即可向当地计量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定、升级申请(部属企业应向部生产综合司、部基建局备案)。
第七条 合格证书的效力
1.凡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方可早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参加企业管理升级中“省级先进企业”的评选活动;
2.获得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参加国家级企业的评选活动,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
第八条 定级、升级时企业具备的见证材料
1.全套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计量定级、升级申请报告、自检一览表、考核申报表;
3.计量定级、升级自检江报材料;
4.计量机构系统图;
5.量值传递系统图;
6.能源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7.主要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8.经营管理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9.计量管理文件汇编;
10.计量人员明细表;
11.当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12.计量器具配备计划;
13.计量人员培训计划;
14.各种原始记录及计量技术档案;
15.在用计量器具总台帐和分台帐;
16.标准计量器具总台帐及考核合格证书;
1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计量管理
第九条 机构和人员
1.企业可建立统一归口的计量管理机构,在经理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计量管理工作;工程处(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计量人员,开展计量工作;
2.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测试、计量器具检定、校验、安装、维护人员(有些地方物料检斤员、动力量抄表员也可统计在内)。
第十条 计量机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令、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及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2.负责建立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器具,保证量传递的准确可靠;
3.负责审批、分配、协调用于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能源消耗、安全环保、医疗卫生及实验研究等方面计量器具的配备计划,检查建帐、周检、封存、降级、报废等业务;
4.统一检查监督施工、生产经营、能耗、科研以及生活中各个环节计量器具使用和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情况,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5.统一组织编制或审核计量网络图;
6.积极组织采用新技术,推广微机的应用,加速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提高计量技术装备水平;
7.统管本企业计量人员的考核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计量管理制度
1.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2.建立各类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3.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
4.计量器具的流转制度;
5.计量器具周检、降级、封存及报废制度;
6.能源及经营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7.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8.计量管理工作奖罚(考核)办法;
9.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10.计量检定测试室、库房及计量环境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档案内容
1.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记录、能源、原材料(物资)进出厂消耗检测记录,施工工艺及工程(产品)质量标准检测记录及管理中必备的各项原始凭证;
2.技术档案。指各种计量器具台帐、计量人员登记册、计量网络图,各类标准器及大型精密仪器仪表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历次检定记录、修理记录及各种规划、计划、总结等。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检测
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
1.能源计量器具原则上按原国家经委经计(1983)244号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 对于常年使用能源(煤、油、水、电、气)的基层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能源设施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油的计量(包括原油、成口油进出油罐的计量)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放应配备台秤;
(2)水的计量,应配备水表。基地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分开,施工现场用水,除按生产厂或自来水公司指定位置接管外,并应在管路上安装与管径、流量相适应的水表;
(3)煤的计量,一般应配备地中衡。确无条件的单位,应外协解决计量或进行容积式计量;
(4)气的计量(蒸汽、煤气、天然气等),应配备流量计。工地临时用蒸汽(不包括自备锅炉生活蒸汽),均应安装蒸汽流量计;
(5)电的计量,应配备电度表。无论生产基地和施工工地,凡单独设变电所的应在进户线端安装,若为一个施工队独用,可不再安装出户表,否则按用户数安出户表,非单独变电所,应在交流电引出端安装;
(6)企业产权内的家属宿舍,每户应装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逐步取消包费制;单身宿舍应装设三表(电表、水表、煤气表)。
2.对于大型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的能源计量器具(煤、油、水、电、气),应按照计量有关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考虑相应配备;
3.根据能源计量有关规定和有关网络图绘制方法,绘制(宝塔式)能源计量网络图或系统图;
4.能源计量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际已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备总数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经营管理计量器具主要指大宗材料,如:砂、石、水泥、钢材、木材、焊条等进出公司(或现场)及单位内部调配所应配备的计量器具;
2.按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进出公司或现场用于施工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水泥、钢材、木材、砂、石等),均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一级计量);
3.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料库发放主要原材料,应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二级计量);
4.计量方法及要求
(1)施工用砂、石可采用量方、堆方或地中衡计量;
(2)袋装水泥实行每批量复核称重1/10或不少于每车皮(或汽车)复称10代;对散装水泥一般应进行称重计量;
(3)钢材及有色金属应进行称重计量(国家规定可以检尺换算除外);
(4)木材(包括原木和成材)均实行检尺计量;
(5)对焊条每批复核称重1/10;
(6)施工期一年以下的工程项目,在计量器具配备方面可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当放宽。
5.根据公司、处应配备计量器具的情况绘制“经营管理计量网络图”;
6.配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五条 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的配备
1.施工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是指主要施工(生产)工艺和主要项目质量标准检测时所需的计量器具,配备的种类及精度应满足建筑安装工程和产品生产的施工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2.以专业队为单位,根据施工任务和施工程序、主要控制工艺的质量标准,选用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列出明细表,作为考核配备率指标之一;
3.公司、工程处(厂)、施工队(车间)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施工工艺或产品工艺绘制出的“工艺及质量控制点计量网络图”配备足够数量、精度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单列明细表;
4.配备率计算公式
实配数
配备率=————×100%
应配数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检测
1.计量检测点网络图的绘制应符合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工业企业计量网络图设计规范》,同时对选择的计量器具和测量方法、准确度能否满足生产和管理中各参数精度范围要求的重要质量指标,进行MCP值计算,并将其值列入分析表内;
2.必须认真对能源消耗、经营管理、施工(生产)工艺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计量检测,计量应测数均按网络图中的计量检测点为准。

第五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
1.化工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其各类标准器具必须经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须严格执行周期送检,不准超周期使;
2.在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按周检计划考核;
4.公司对下属工程处(厂)在用计量器具要建立抽检制度,按半年度拟定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主要施工工艺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测计量器具,周期内抽检不少于在用计量器具的10%。
第十八条 企业的计量检定人员要经过政府计量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计量机构考核发证,计量检定人员应掌握计量理论知识,熟悉主要检定器具的原理构造、检定规程、操作方法等。

第六章 计量定级和复核换证
第十九条 计量定级
申请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应以定级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作为定级检查的依据,申请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以连续半年以上的指标、原始记录为定级检查的依据,各种见证材料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复核换证
1.凡已获得计量合格证的企业应按计量部门要求提前3~6个月向当地省、市计量部门写出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申请报告,并附;
(1)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申报表;
(2)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评审情况记录表;
(3)本单位计量定级几年来计量工作取得经济效益的实例材料。
2.计量合格证书换证的复查考核标准按《计量法》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采取记分制,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对各化工施工企业内计量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计量法令使企业造成损失,视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给以教育,扣发奖金赔偿,直至法律制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附件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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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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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有归口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并发挥全部职能作用
┃ ┃ 1┃计量机构 ┃ 3 ┃已建立计量管理系统 ┃其中:①有机构、有管理系统 1分
┃ ┃ ┃ ┃ ┃ ┃ ②完成计量工作职能作用 2分
┃ ┣━╋━━━━━━━━╋━━╋━━━━━━━━━━━━━━━━━━╋━━━━━━━━━━━━━━━━━━━━━━━━━━━━━━━━━
┃ ┃ ┃经理和总工程师领┃ ┃直接领导 4分 ┃①有公司领导负责领导计量工作,有领导的工作标准 1分
┃ ┃ 2┃导计量工作并提到┃ 4 ┃一般性领导 1分 ┃②领导熟悉国家计量法规、方针、政策及企业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1分
┃ ┃ ┃企业管理日程 ┃ ┃ ┃③计量工作提到企业管理议事日程,查领导办公会议记录 2分
┃ ┣━╋━━━━━━━━╋━━╋━━━━━━━━━━━━━━━━━━╋━━━━━━━━━━━━━━━━━━━━━━━━━━━━━━━━━
┃ ┃ ┃ ┃ ┃①计量人员数基本与施工和经营管理相适┃①企业计量人员的数量满足施工和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需要 1分
┃计量管理┃ 3┃计量人员配备 ┃ 3 ┃应 1分 ┃ 基本满足需要 0.5分
┃ (15分) ┃ ┃ ┃ ┃②计量技术人员占全部计量人员的15% ┃②≥15% 2分; ≥10% 1分; ≥5% 0.5分; <5% 0分
一 ┃ ┃ ┃ ┃ ┃ 2分 ┃
┃ ┣━╋━━━━━━━━╋━━╋━━━━━━━━━━━━━━━━━━╋━━━━━━━━━━━━━━━━━━━━━━━━━━━━━━━━━

┃ ┃ ┃ ┃ ┃已建立并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3分 ┃①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切实贯彻执行 3分
┃ ┃ 4┃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3 ┃基本健全 2分 ┃②各项管理制度基本齐全, 贯彻执行一般 2分
┃ ┃ ┃ ┃ ┃不够健全 1分 ┃③有制度,但执行情况差 1分
┃ ┃ ┃ ┃ ┃ ┃④无制度 0分
┃ ┣━╋━━━━━━━━╋━━╋━━━━━━━━━━━━━━━━━━╋━━━━━━━━━━━━━━━━━━━━━━━━━━━━━━━━━
┃ ┃ ┃ ┃ ┃健全并完善 ┃①原始记录与技术档案内容齐全,保管妥善无漏项无涂改现象 2分
┃ ┃ 5┃原始记录与技术档┃ 2 ┃基本健全 ┃②内容齐全,但不规范化 1分
┃ ┃ ┃案 ┃ ┃ ┃③无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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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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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综合配备率≥95% 5分 ┃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1┃率(指:煤,油,水, ┃ 5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套)数之和
┃ ┃ ┃气,电五大类)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各类能源计量器具应配备(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 ┣━╋━━━━━━━━╋━━╋━━━━━━━━━━━━━━━━━━╋━━━━━━━━━━━━━━━━━━━━━━━━━━━━━━━━━

┃计量器具┃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 ┃综合配备率≥95% 7分 ┃施工工艺过程及质量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二 ┃ 配备率 ┃ 2┃量管理计量器具配┃ 7 ┃综合配备率≥90% 4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实际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20分) ┃ ┃备率 ┃ ┃综合配备率≥85% 3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2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质量标准检测点应配备计量器具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注:安全及环保计量器具配备列入本项
┃ ┣━╋━━━━━━━━╋━━╋━━━━━━━━━━━━━━━━━━╋━━━━━━━━━━━━━━━━━━━━━━━━━━━━━━━━━
┃ ┃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 ┃综合配备率≥90% 3分 ┃经营管理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
┃ ┃ 3┃配备率 ┃ 3 ┃综合配备率≥85% 2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 ┃ ┃ ┃ ┃综合配备率≥80% 1分 ┃=──────────────────────────×100%
┃ ┃ ┃ ┃ ┃综合配备率<80% 0分 ┃ 大宗材料进出公司、处(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套)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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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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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网络图种类齐全、编制方法符合国家计量局要求,符号标志及图面清楚
┃计量器具┃ ┃已编制计量检测点┃ ┃①编制完善科学的网络图 3分 ┃ 3分
二 ┃ 配备率 ┃ 4┃网络图及年度定级┃ 5 ┃ 有基本完善的网络图 2分 ┃ 网络图基本齐全、清楚,能反映计量网点分布情况 2分
┃ (20分) ┃ ┃、升级实施计划 ┃ ┃ 有网络图 1分 ┃ 有网络图, 但各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1分
┃ ┃ ┃ ┃ ┃②实施计划 2分 ┃②有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年度实施计划和配备规划,并已按计划、规划内容
┃ ┃ ┃ ┃ ┃ ┃切实执行 2分
┃ ┃ ┃ ┃ ┃ ┃ 有计划,但执行不力 1分
┃ ┃ ┃ ┃ ┃ ┃ 无计划或有计划尚未执行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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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一级计量检测率(指对外结算) ┃
┃ ┃ ┃ ┃ ┃ ≥95% 3分 ┃
┃ ┃ ┃ ┃ ┃ ≥90% 2.5分 ┃
┃ ┃ ┃能源消耗计量检测┃ ┃ ≥85% 2分 ┃
┃ ┃ ┃率(指煤、油、水,┃ ┃ ≥80% 1分 ┃
三 ┃计量检测┃ ┃电、气五大类) ┃ ┃ <80% 0分 ┃
┃率(40分)┃ 1┃ ┃ 8 ┃②二级计量检测率(指内部核算) ┃各级能源消耗计量检测率(按标准煤折算)
┃ ┃ ┃ ┃ ┃ ≥90% 3分 ┃ 实际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应该检测量(吨标准煤)
┃ ┃ ┃ ┃ ┃ <8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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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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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③三级计量检测率(指需要进行定额考核 ┃
┃ ┃ ┃ ┃ ┃的单机) ┃
┃ ┃ 1┃ ┃ ┃ ≥90% 2分 ┃
┃ ┃ ┃ ┃ ┃ ≥85% 1.5分 ┃
┃ ┃ ┃ ┃ ┃ ≥80% 1分 ┃
┃ ┃ ┃ ┃ ┃ <80% 0分 ┃
三 ┃计量检测┣━╋━━━━━━━━╋━━╋━━━━━━━━━━━━━━━━━━╋━━━━━━━━━━━━━━━━━━━━━━━━━━━━━━━━━

┃率(40分)┃ ┃ ┃ ┃①控制施工工艺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 ≥95% 8分 ┃①控制施工工艺过程质量计量检测率
┃ ┃ ┃ ┃ ┃ ≥90% 6分 ┃ 关键施工工艺过程实际运用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 ┃ ┃ ≥85% 4分 ┃=──────────────────────×100%
┃ ┃ ┃ ┃ ┃ ≥80% 2分 ┃ 按关键施工工艺应配备计量器具检测点数之和
┃ ┃ 2┃施工工艺过程计量┃ 12 ┃ <80% 0分 ┃注:上式包括安全环保方面的计量器具
┃ ┃ ┃检测率 ┃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测率 ┃②原材料消耗计量检率
┃ ┃ ┃ ┃ ┃ ≥90% 4分 ┃ 大宗材料消耗(三大材)实际检测总量
┃ ┃ ┃ ┃ ┃ ≥85% 2分 ┃=────────────────×100%
┃ ┃ ┃ ┃ ┃ ≥80% 1分 ┃ 大宗材料消耗应检测总量
┃ ┃ ┃ ┃ ┃ <80% 0分 ┃注:按单位工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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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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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8% 12分 ┃工程质量主要参数计量检测率
┃ ┃ ┃ ┃ ┃ ≥95% 10分 ┃ 实际检测的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3┃工程质量主要参数┃ 12 ┃ ≥90% 8分 ┃=─────────────────────────×100%
┃ ┃ ┃计量检测率 ┃ ┃ ≥85% 6分 ┃ 按质量标准、网络图规定的应检测工程质量主要参数之和
┃ ┃ ┃ ┃ ┃ ≥80% 4分 ┃
┃ ┃ ┃ ┃ ┃ <80% 0分 ┃注:按分部分项工程或交工资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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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量检测┃ ┃ ┃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①大宗材料进出口公司计量检测率
┃率(40分)┃ ┃ ┃ ┃ ≥95% 5分 ┃ 实检的重量总和
┃ ┃ ┃ ┃ ┃ ≥90% 3分 ┃=──────────────────────×100%
┃ ┃ 4┃经营管理计量检测┃ 8 ┃ ≥80% 1分 ┃ 各单位供应组对进出公司大宗材料应检测重量总和
┃ ┃ ┃率 ┃ ┃ <80% 0分 ┃②根据全面检查情况进行评议

┃ ┃ ┃ ┃ ┃②计量检测数据用定额管理 1分┃③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③计量检测数据用统计报表 1分┃④根据全面检查进行评议
┃ ┃ ┃ ┃ ┃④计量工作列入评优、评先进、评奖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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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①建标经济合理,标准器具配套 2分
┃ ┃ 1┃计量标准和量值传┃ 5 ┃①计量标准完善 3分 ┃ 检定人员数满足量值传递需要 1分
┃ ┃ ┃递系统 ┃ ┃②量值传递完善 2分 ┃②具有各专业量值传递系统图和周检计划 1分
┃ ┃ ┃ ┃ ┃ ┃ 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传递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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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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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检定室面积达到规定 1分 ┃①各类计量标准器、检定室面积满足规定要求 1分
┃计量技术┃ 2┃计量室的环境和工┃ 3 ┃②温度、湿度、防震、防尘等符合开展检┃②各类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测试室检测环境 1分
┃ 素质 ┃ ┃作条件 ┃ ┃ 定的条件 1分 ┃③满足要求1分;基本满足要求0.5分;不能满足要求0分
┃ (25分) ┃ ┃ ┃ ┃③计量室清洁卫生制度健全 1分 ┃
┃注:有检 ┣━╋━━━━━━━━╋━━╋━━━━━━━━━━━━━━━━━━╋━━━━━━━━━━━━━━━━━━━━━━━━━━━━━━━━━

┃定室的单┃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四 ┃位按不带┃ ┃ ┃ ┃ 100% 2分 ┃①周期受检率=──────────×100%
┃括号的分┃ ┃ ┃ ┃ ≥95% 1分 ┃ 标准器计划送检总台数
┃数计算, ┃ ┃计量标准器周检合┃ ┃ <95% 0分 ┃
┃无检定室┃ 3┃格率 ┃ 4 ┃②周检合格率 ┃ 标准器一次受检合格率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2分 ┃②周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的┃ ┃ ┃ ┃ ≥90% 1分 ┃ 标准器实际送检总台数
┃分数计算┃ ┃ ┃ ┃ <90%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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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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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周期受检率 ┃ 实际送检总台数
┃计量技术┃ ┃ ┃ ┃ ≥95% 1分(3分) ┃①在用计量器具周期受检率=──────────×100%
┃ 素质 ┃ ┃ ┃ ┃ <95% 0分(0分) ┃ 按周检计划送检总台数
┃ (25分) ┃ ┃在用计量器具周检┃ 3 ┃②周检合格率 ┃
┃注:有检 ┃ 4┃合格率 ┃ (8)┃ ≥95% 2分(5分) ┃ 一次受检合格台数
┃定室的单┃ ┃ ┃ ┃ ≥90% 1.5分(3分) ┃②在用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100%
四┃位按不带┃ ┃ ┃ ┃ ≥85% 1分(2分) ┃ 实际送检总台数
┃括号的分┃ ┃ ┃ ┃ <85% 0分(0分) ┃
┃数计算, ┣━╋━━━━━━━━╋━━╋━━━━━━━━━━━━━━━━━━╋━━━━━━━━━━━━━━━━━━━━━━━━━━━━━━━━━

┃无检定室┃ ┃ ┃ ┃抽检合格率 ┃ 抽检合格台数
┃的单位按┃ ┃ ┃ ┃ ≥95% 5分(10分) ┃抽检合格率=─────────────────×100%
┃括号内分┃ 5┃在用计量器具抽检┃ 5 ┃ ≥90% 4分(8分) ┃ 关键工艺主导工程计量器具抽检总台数
┃数计算 ┃ ┃合格率 ┃(10)┃ ≥85% 2分(4分) ┃
┃ ┃ ┃ ┃ ┃ <85% 0分 ┃注:其抽检台数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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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项┃ ┃分数┃ ┃
别 ┃ 名 称 ┃次┃ 考核项目 ┃标准┃ 评 分 标 准 ┃ 工 作 要 求 及 评 分 说 明
━━╋━━━━╋━╋━━━━━━━━╋━━╋━━━━━━━━━━━━━━━━━━╋━━━━━━━━━━━━━━━━━━━━━━━━━━━━━━━━━
┃ ┃ ┃ ┃ ┃ 参加考核人数占应考人数的 ┃
┃ ┃ ┃ ┃ ┃ 100% 3分(4分) ┃
┃ ┃ ┃ ┃ ┃ ≥90% 2分(3分) ┃
┃ ┃ ┃ ┃ 5 ┃ ≥80% 1分(2分) ┃考核包括:①政府各级计量部门对企业各专业人员的考核
四 ┃ ┃ 6┃计量人员技术水平┃ (7)┃ <80% 0分(0分) ┃ ②企业对计量人员进行法规和计量技术全面考核
┃ ┃ ┃ ┃ ┃ 考核合格人数占应考人数的100% ┃
┃ ┃ ┃ ┃ ┃ 100% 2分(3分) ┃
┃ ┃ ┃ ┃ ┃ ≥90% 1分(2分) ┃
┃ ┃ ┃ ┃ ┃ <90% 0分(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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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0日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锦州滨海新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直领导部门,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0元以上(含本数)。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2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
  (三)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复印件)2份;
  (四)听证告知书(复印件)2份;
  (五)案件处理审批表(复印件)2份;
  (六)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市政府法制部门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材料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已报送备案,被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报送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情况、最终结果及时报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经过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报送机关提出;报送机关应当自行改正,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机关拒不改正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以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送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对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锦政规[199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