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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8:16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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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


第四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产品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被认定后,由三亚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认定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驰(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的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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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并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可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3级,合并心、脑、肾、主动脉或视网膜病变之一者);

  (二)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

  (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四)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六)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七)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八)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五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诊断标准,由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持相关医疗资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初审认定合格后,并通过体检,提交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专家鉴定委员会审批。

  对行动不便的危重患病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登门服务。

  第七条 经审批后取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

  第八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取得《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后,自下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450元;享受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七)、(八)项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6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按每季度600元予以补贴。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项目及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积累情况,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划入本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须持《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看病购药。不准利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支付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无关的治疗及药品费用。

  第十三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停止补贴待遇;补齐欠费后,恢复原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2年对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对经复查已不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条件的,停止其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向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提供治疗及药品时,应当按照特殊慢性病种提供相应的治疗及药品;不准利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补贴账户提供与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无关的治疗及药品。

  第十六条 申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体检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单位或者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将补贴划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

  (二)贪污、挪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追回划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账户的资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1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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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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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