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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5:50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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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9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汉中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

(二)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室)、歌舞厅、演艺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民航、铁路、厂矿内设公共场所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第四条 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理发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时,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首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 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艾滋病筛查范畴,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所有的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发证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

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滤网、管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更换。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道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便池内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烃和巨毒杀虫剂。

第八条 歌舞厅、演艺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五)宾馆、饭店、洗浴和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 理发美容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应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专柜(箱)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第十三条 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每场散场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第十四条 歌舞厅、演艺厅、网吧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演艺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四)歌舞厅、网吧内销售食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培训”证后方可上岗。网吧内必须有换气通风设施,空气质量参照并符合影剧院卫生标准,由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网吧业主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键盘、坐椅扶手和台面,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规范着装,佩戴统一号码牌,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持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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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489号

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自全世界首次公布疯牛病以来,我局对牛源性药品的进口管理极为重视,由各方面专家
组成了专项小组研究追踪国际、国内最新动态,派专家对国外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考察,并
多次对进口牛源性药品的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为进一步做好进口牛源性药品的管理工
作,确保此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我局为加强对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特作
以下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牛源性药品应继续坚持“严格限制进口,密切跟踪进展”的管理原则。暂不
受理新申请的进口牛源性药品;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凡有其它品种可以
替代牛源性药品的以及临床应用并不急需的,将不予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二、对牛源性药品的进口,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实行进口批批审批制度。凡经我局审
查,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并在注册证上注明“每
次进口均需同时持进口药品批件”。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牛源性药品每次进口前,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申请办理牛源性药品的进口批件。该申请须包括进口批号、每批数量、拟使用单
位和进口口岸。

  (二)进口单位每次必须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的进口批件以及《进口药品管
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资料并《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到文件指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三)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接收《进口药品注册证》上注明“每次进口均需同时持进口药
品批件”的药品进口报验时,必须要求报验单位出具进口药品批件原件。对不能提供原件者,
不予检验。

  (四)药品持证商及驻我国的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该类药品在我国进口、使用情况的档案,
便于追踪每批药品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且每次申请进
口,均须将上一次批准进口品种的销售和使用情况总结上报。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等


北京市优秀军转民项目奖励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充分依靠军工技术优势,加速首都的四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在京国防科技工业广大科技人员和市属单位与军工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24号文件精神,从1990年起,对军工技术转民用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建立优秀
军转民项目奖励制度,每年进行评比。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范围:
1、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子振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的项目;
2、列入北京市新产品试制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含计算机推广应用)的项目;
3、与市各局、总公司、区、县以及市属企业合作、协作的项目;
4、具有独创见解,提供可靠数据和严谨科学论证,被有关部门采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审标准
优秀军转民项目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大小,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5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30万元左右,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水平。
以上凡不能用经济效益计算的项目,按社会效益大小、科技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四、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励形式
一等奖:奖金5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二等奖:奖金25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颁发军转民优秀项目证书。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五、优秀军转民项目的评选程序
1、在京军工科研院、所、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提出本单位的优秀军转民项目,报市国防科工办。
2、市国防科工办会同市经委、科委对各单位申报的优秀军转民项目进行审查、评奖,并征求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在下一年的适当时间召开优秀军转民项目发奖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优秀军转民项目的奖金分配原则
对在优秀军转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该项目奖金40~50%,其余部分也要根据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对与军工单位密切合作,对促进军转民项目完成有重要贡献的民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给予一定比例(10%左右)的奖金。
七、优秀军转民项目,如与其它科技成果奖重复时,不重复领取奖金,只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八、市级优秀军转民项目是技术改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先进性评定的,因此根据国务院(84)55号文规定,此奖不纳奖金税。
九、本办法由北京市经委、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