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30:10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8〕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诉涉及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因市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办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派专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因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办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应诉人员由市法制办和涉及的部门或单位共同确定:
(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松原市人民政府印章的;
(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加盖松原市人民政府×××专用章的;
(三)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的证照等套印市政府印章,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许可或审批的;
(四)有关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应诉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研究案情,做好应诉准备,并按要求到市法制办办理应诉的相关手续,按期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市政府启用“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用于组织相关部门应诉、办理应诉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按时向市法制办报送统计资料。
市法制办应及时对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被起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应在法院判决后30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工作。因执法问题或应诉准备工作拖延使行政应诉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导致败诉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已经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张二辰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诫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
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评本人与教育大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当月旷工或擅离职守一天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传播谣言,有损团结协作的;
(八)因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损坏、丢失公有财产数额在二百元及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价值较小礼品的;
(十一)刁难服务对象或有侮辱人格言行以及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具有其它需要给予劝诫言行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称职等次的末位人员予以一次性劝诫。
第七条 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含科、股,下同)应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委为进行如实考核,并进行记载。对应予劝诫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通知被劝诫者。
第八条 被劝诫者对劝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劝诫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申请复核。复核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在五日内答复被劝诫者,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劝诫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劝诫两次及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劝诫记录由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保管,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对方来文
加德满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先生阁下:
我谨提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构成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边民过界放牧协议的换文。
在此,我谨代表尼泊尔王国政府确认,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对上述协议作如下修改:
1.在上述协议附件中分别关于尼泊尔新图巴尔恰克县和尼泊尔多尔卡县的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四、九款中所规定的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这一日期均改为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2.在第三条第二、五、六款和第四条第二、五、七、十、十一款中所提及的关于在中国聂拉木县供过界放牧使用的草场和上述二县过界放牧的牧畜头数等安排,将由两国政府的地方官员商定。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上述修改意见,我将不胜感激。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N.B.沙阿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方去文
加德满都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
N.B.沙阿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尼方来函)。”
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