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
…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结
果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结
果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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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粤安监〔2007〕57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12月3日以粤安监〔2007〕570号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安全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总局)审批、颁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实施。
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广东省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六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省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其他有关安全评价项目或者企业规模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核准程序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办公场地实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必须是自有财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应保持办公场址2年以上不变,有特殊需搬迁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发证单位;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过程控制体系,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全职为本公司工作,资格证书登记的从业机构为本公司,并且资格证书保持有效;
(六)依法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八)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与资质范围内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类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九)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人员的基础专业要求和人数符合《广东省乙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
(十)经省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送到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并办理申请受理。
(二)省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承办、审查,并在20日内决定审批结果。对审批通过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广东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告知省安全监管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资质延期手续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不得恶意抬高或降低评价收费。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考核,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总结当年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和所在地地级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安全评价人员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在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按照《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对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资质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对条件劣势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对发生以下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将依据国家总局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