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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之实务辨析/杨华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39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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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节, 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属于常见、多发性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之间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随意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往往伴随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在对寻衅滋事中出现的殴打行为如何判断存在难点,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存,对正确适用刑法,确保罪刑均衡,维护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对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

  一、犯罪的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健康秩序,但对于社会秩序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前面提到,寻衅滋事罪中产生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同时会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因此笔者认为仅仅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判断,还需要综合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表现形式来进行判断。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为寻求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寻衅滋事行为追求事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因此多发生在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既有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也有在较为秘密的场所伤害他人的情形发生。在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动机的准确判断往往有利于犯罪构成的最终判断,如果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那一般还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处于别的动机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从行为指向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处于寻求刺激、发泄耍横,其针对的是非特定对象,即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行为人追求惹是生非,满足挑起事端、扩大影响的欲望,殴打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临时自认为他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而随意编造理由,挑起事端,以达到发泄的目的。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具有特定事情的关系人,所谓的特点关系即在殴打行为发生前与行为人有相当的接触或存在一定的无法解决的恩怨,而导致行为人出于报复的目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殴打的对象是明确的。

  四、从殴打的结果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从字面上解释可以得知,因殴打行为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时,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轻伤以下(包括轻微伤),如果寻衅滋行为中殴打行为出现了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重伤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相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依照《解释》此时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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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奖励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刘东生院士、王永志院士2003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量子信息技术的基础研究”等18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酶转化法生产Rh2等人参稀有皂苷”等19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高产玉米新品种掖单13号的选育和推广”等16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中国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研究开发项目”等199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美国数学家丘成桐、德国农业经济学家伏格乐、日本医学家水岛裕、意大利马塔切纳博士等4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刘东生、王永志同志以及全体获奖者学习,发扬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中形成的“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勇于创新,不断加强研究开发,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4年2月14日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89)财会字第9号

第一条 为了统一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使各地财政机关制订收费标准和对违反者进行处理有所依据,根据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按照业务项目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质量要求,地区条件,工作环境,花费的工时和费用多少,以及对派遣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不同需要,在主管的财政机关制订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同委托人具体商定,连同收费方法一并列入约定书。
第三条 收费的业务项目,可以按下述种类区分:(一)检查验证年度会计报表;(二)检查验证中期会计报表;(三)检验资本;(四)解散和破产清算;(五)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和单项查帐;(六)税务咨询和代理纳税申报;(七)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咨询;(八)会计顾问;(
九)经济管理人员培训;(十)其他单项业务。前述第(一)—(五)项属于查帐收费,第(六)—(十)项属于咨询收费。
第四条 执行业务收费,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办理。查帐收费和咨询收费,均应按照基本收费、劳务收费分别计算。
第五条 基本收费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总额或收益额,适当考虑业务的重要程度确定。基本收费于业务约定成立时收取50%,工作开始后收取另外的50%。如果工作开始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解除约定的,仍应收取全部基本收费。
第六条 劳务收费应当根据办理委托业务预计需要花费的工时和对执行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需要的情况确定。劳务收费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次收取,也可以一次收取。如果工作进行中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解除约定的,除按已完成工作所耗用的工时收费外,还应按预计全部工时费用的30%加收解约补偿金。
第七条 对于咨询收费,以及某些工作量在40工作小时以内的单项业务,可以按照花费的工时和费用计收,也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投资额、资金额或收益额计收,或者按商定的某一数额收取。对于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可以按照计税所得额或计税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也可以按照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八条 劳务收费的工时费用定额,可以划分为高级专家、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不同的层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一层次的费用定额规定合理的高低幅度。
第九条 对于某些专业知识要求高、性质重要、工作艰苦的特殊委托业务,经同委托人商定,基本收费和劳务收费可以超过上限。对于某些工作量大又比较复杂的委托业务,可以分为若干单项分别计收。对于某些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办理过程较简单的委托业务,可以按标准规定的幅度从低计收,但不应低于标准的下限。
第十条 对于不同经济性质委托人(例如全民、集体、外商投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同类委托业务,应当按同样的标准计收费用;但如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如财力负担问题或系公益事业等,可以经过协商,按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减收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介绍费,或向得到本所帮助取得委托业务和经济交易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组织收取介绍费。
第十二条 主管的财政机关制订或修订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特点和一般委托人的负担能力,同有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讨论协商后确定,并且根据物价和工资水平的变动和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执行业务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既不报告又不执行收费标准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可以处以标准应收费额20%的罚金,其中多计费用的,应当责令退还。
第十四条 在一个地区内,对同一委托业务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收费,除标准变动和业务要求不同者外,应当一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得以降低收费争取委托业务,收费低于规定标准或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的财政机关应当查明情况,对于确系以降低收费争取委托业务的,可以处以相当于降低额的罚金,并不得向委托人补收少收部分。
第十五条 主管的财政机关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得到帮助而支付介绍费,或者以提供帮助而收取介绍费的,可以处以相当于支付额或收取额2倍的罚金。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收费标准和规定,主管的财政机关除按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进行经济处罚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分。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当地的收费标准,并接受当地主管机关的收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主管的财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并规定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报财政部备案。